《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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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作为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启蒙思想家,以及启蒙运动的卓越代表人物,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阐述了坚持社会契约,建立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反对专制与暴政的理性的资产阶级“王国”的先进主张。《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强调公众意志的思想为现代的民主制度铺下了基石,对后来欧洲各国彻底废除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提供了理论依据及思想指导作用。《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分别阐述了社会结构与社会契约、主权及其权力、政府及其运作方式、还有对几种社会组织的讨论。第一卷描述了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制度是一种神圣的权利,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这并非自然的权利,必须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社会契约的本质即是公共的意志。“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由卢梭的主张,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的方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每一个成员都把自身以及其他所有的权利交给整个社会,每一个成员不再强调他个人的权利,而强调所谓的主权体的权利,在个人彼此将自己奉献给其他人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获得了有别于自然状态下的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卢梭由“缔结的盟约”形成联合整体的理论方式抽象地阐述了“城邦”“共和国”“国家”“主权体”以及“人民”“公民”等概念,从理论逻辑的角度否定了奴役制度存在的不合理性,分析论述“第一占有者的权利”(“第一占有者对任何一块土地的权利的符合条件:一、土地尚无人居住;二、所占土地不超过生存所需;三、占有土地需要实实在在的劳作与耕耘”)相比“强者的权利”强调的尊重别人的非属于自己的东西,以及“第一占有者权利”与息息相关的生活、土地、劳动之间紧密的关系。另外,他还提到,“社会契约不会摧毁自然的平等关系,相反,它还会以道德及法律规定的平等取代上天可能给人类造成的任何生理的不平等。”“有了社会契约,人们失去的是其自然的自由,以及他们愿意拿什么就拿什么的绝对的权利;通过社会契约,他们得到的是文明的自由以及对自己所拥有的财务的法定权。”卢梭所追求的自由并不是自然的自由,他认为道德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在论奴役的章节中,卢梭由家庭到民族、国家的层次阐明了他尊重人的自由之身、反对奴役的观点,“一个人放弃了自由,就等于放弃了人格,放弃了作为人的权利,也同样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就不可能再有补救之药了。这种放弃是违背人的天性的;若是丧失了意志的自由,一个人的行为就完全没有道德意义了。”他通过契约论确立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原理,他认为平等的自由主义应被看成是政治运作的法则而不是道德乌托邦。这种自由平等的思想在启蒙运动中以及后来的法国大革命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二卷论述了主权体被放弃与分割的荒谬性,卢梭引用了日本江湖术士的街头魔术作为比喻抨击主权体被分割肢解后又被拼集起来的荒谬滑稽来讽刺那些为君主剥削人民权利,分割主权体的行为;另一方面他也提到了主权权力的局限性,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众人都是平等的,目的是为了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权利的平等性以及它带来的公义概念,全都源自于每个人对自身的关爱,也源自于人的本性。公众意志要做到有名有实,其宗旨和实质都必须是为了公众,必须做到来自公众又为公众服务。”)同时,虽然公共意志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推理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同时卢梭还在此处强调立法者作为指导者其权力应该被架空以分权来保证公众意志不会被少数人转化为个人意志。(“立法是一种特殊的、崇高的职责,与统治人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治人者不该立法,立法者不该治人。”)这种分权的理念与后来被许多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广泛运用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如出一辙,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以前,西方的君主及东方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都集合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而现代的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则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这种基本的政治制度正是来源于卢梭以及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分权的民主政治思想。在论立法体系中卢梭归纳道,每一法律体系努力的目标不外乎两个重点——自由和平等。强调自由,是因为个体受到限制就意味着国家实力的大大削弱;强调平等,则是由于没有平等,亦无自由可言。他认为权力不能演变为暴力,必须通过权威机构和法律形式权力。同时他也提出各个民族需根据其各自的情况制定只适合于自己的法律,“使自然关系和法律在方方面面都达到和谐统一,使法律看上去仅仅是在保障、辅助和改善自然关系,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牢固和持久。”第三卷阐述的是政府及其运作方式。卢梭在第三章中概括,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卢梭理解下的民主制需要公民具备勇气和忠诚,他还引用一位总督在波兰会议中说过的话“我宁要动荡的自由,也不要平静的奴役。”“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而贵族制具有将主权体与政府分开以及选举行政官的长处。由智者统治民众,并确保他们的统治是为了公益而非私立,那这就是最合理最自然的方式了。当然贵族制包含着某种财富分配上的不平等,应该让功德成为比财富更重要的资格。在对君主制的叙述中,卢梭对其弊端进行了一系列地讽刺,自人类发展史看来,君主制是迟早会随着社会发展被唾弃与淘汰的,此处就不多加引用与评论。在实际中,单一形式的政府是不存在的,政府的形式是混合的,通过这种混合的形式在其中寻求制度的平衡点。第四卷讨论了几种不同的社会组织的选举方式以及各种选举方式对后世的价值所在。卢梭并没有单一阐述政治制度而是综合性地考虑了在当时具有很大权威性的宗教势力,在前面论立法者的论述中他也提到,“各国的缔造者无不求助于神力,将自己的智慧归结为神谕。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会觉得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就像遵守自然法则一样。”卢梭作为启蒙运动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在《社会契约论》中用其独到而富有逻辑性与说服力的言论阐述了其社会契约理论并从法律、立法、公民、政治制度与体制、社会组织形式等多个方面详尽而富有预示性地描述他对社会政治发展看法与见解。《社会契约论》是第一个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思想的,另外卢梭先进的思想树立了雅各宾派的旗帜,而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社会契约论》。他的思想为后世象征性、革命性地资产阶级斗争提供了坚实有力的理论基础,为人类社会阶段性重大思想及政治改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伟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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