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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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浅谈《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班级:工业设计2010届1班姓名:邢爱宾学号:1064122104浅谈《国际法》在中国的发展摘要: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引导下,我国开始与世界接轨并形成紧密的联系,而国际法是保证正常的经济文化等交流的重要保障,学习国际法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也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懂得国际法,才能更好的与国际进行交流,从而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他成为我们保护自己的有利武器。关键词:国际法、发展、变化、改革从鸦片战争算起,中国与国际法的真正接触已有170年。在近两个世纪中,中国国际法从零星翻译起步,仿日本、学欧美,至民国时期,已初步建立近代国际法体系。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国际法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基于特定的国际背景与国家需要,新中国国际法呈现出与前一时期明显不同的特点。从建国至20世纪50年代中叶,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是全方位学习苏联时期。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国际法在中国除满足外交斗争的需要外,科学研究、教学与传播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的浩劫。伴随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新中国国际法迎来了“第一个春天”。以改革开放为界,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大体划为以下两个阶段。一、1949-1978年:破旧立新求生存以周鲠生先生为代表的近现代中国国际法学界主力基本上留在了大陆,加上相继从海外归来的部分学者,包括杨浩龙、倪征、李浩培、王铁崖、赵理海和陈体强等人,成为新中国国际法最为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既是新中国国际法学的奠基者、开拓者,又是新中国国际法实践的践行者、推动者。一般认为,对当时的国际体系而言,新生的社会主义大国是个反对者、挑战者、革命者,直到改革开放重新向世界打开大门。对当时的国际法体系来说,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实践自然亦不例外,这一时期被人称之为“体系外国家‘’阶段二、1966-1978年:劫后余生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学发展陷入瘫痪,国际法亦不能幸免,“1966年到1976年国内政治灾难时期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彻底遭到破坏”。一方面,各科研院校、法律机构和基本设施遭到严重破坏,馆藏图书和资料散失;另一方面,国际法工作者饭碗不保,不仅基本生活保障几无着落,甚至人身安全也时刻受到威胁。外交系统深深卷入无休止的批斗,对外实践受到很大影响,甚至闹出了一些明显违反国际法的笑话。而对世界国际法的发展来说,“20世纪60年代国际法最大的单一主题是‘新’国际法的兴起”。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国无法参与各项国际法事务”,“革命”的新中国错过了国际法的“革命”岁月。“遗憾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于虚无主义与取消主义的影响,尤其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国际法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受到干扰与冲击,长期处于停顿状态,理论队伍日渐缩小,专业理论被弃置一边,使我国的国际法学水平落后了”,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一任会长宦乡在中国国际法学会成立大会上如上回顾。在艰难的条件下,周鲠生、王铁崖、陈体强和李浩培等中国国际法专家,出于对国家与民族的责任感和创建中国国际法体系的历史使命感,为中国国际法学的承前启后做出了重要贡献。《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在这一时期翻译出版。新中国国际法奠基人周鲠生于1971年逝世是中国国际法的重大损失,但其遗作《国际法》197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则是新中国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周鲠生教授所著《国际法》一书是我国解放后出版的第一部有分量的国际法著作,也是迄今(1981年12月)为止唯一的一部国际法教科书”;同时也是一部全面阐述中国学者、学界和中国人对当时国际法体系所持基本观点的著述,“被誉为世界国际法学中自成一派的法学著作,在我国的国际法学界具有权威地位”,其“学术价值极高,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建立到60年代初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外交和国际法实践,代表了迄今为止中国国际法学的最高成就。”与国内形势不同,二战后建立的雅尔塔体系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有趣的变化,亚非拉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非殖民化运动成效卓著,大国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准确抓住这一微妙时机,及时调整外交政策,改“一边倒”为“两个拳头出击”,后来又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为“一条线”战略。在外交斗争与对外交往中,中国积累了丰富的国际法实践经验。而经过外交界、国际法界和其它各界的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中国的外交实践取得了重大突破: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从政治上、法律上、程序上公正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这标志着新中国在政治上正式获得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现行国际法律体系的接受和认可。此后,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中美关系出现历史性转机,中美和解给国际政治格局带来了深远影响,也为新中国国际法重新确立在国际体系中的坐标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国际形势利好鼓舞下,这一时期中国国际法的发展体现了国际关系对国际法的“促进”特征。虽然这时中国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仍然处于停滞时期,但国际法研究已开始缓慢恢复,国际法实践更是得到极大丰富。中国和更多的国家建立了或开始谈判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签订了一些双边和多边条约,开始有选择地加入或准备加入国际组织。中国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团结新独立国家,以联合国为主要舞台,为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多方面的贡献。如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在长期的外交实践中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国际法为武器进行反帝、反殖、反霸斗争,支持第三世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13}(第282-283页),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益。例如,中国参加1972年斯德哥尔摩世界环境大会,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制定进程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第三世界国家一起谋求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如果说中国国际法科研与教学融入世界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那么国际法实践的这项工作则在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时乃至更早时候就已经全面展开了。新中国前30年国际法的发展,从一个新的起点出发又走到了另一个新的起点。这既是一段难以忘怀的革命岁月,体现了中国人民敢叫日月换新天的壮志豪情;也铭刻着中国追求正义与和平的执着坚韧,记录了国际法发展史上中国破旧立新的一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这种革命与追求的最佳诠释,也是新中国国际法前30年的时代主题。正是在这一基础上,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国际法走向改革与发展的新阶段。中国国际法实践全面转向改革开放,基于对和平与发展这一时代主题的准确判断,中国政府及时调整对外方针政策,主动与世界各国和主要国际组织加强联系,积极参与国际事务。(1)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取得突破性进展。1980年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资格,1981年成为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进行了接触并于1986年就恢复中国的成员资格展开谈判准备工作。(2)中国国际法专家学者开始在国际法律机构担任职务。倪征1981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84年当选为新中国在国际法院的首任法官。倪征的当选“表明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不仅在政治上,经济上,而且在法律上正在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3)加入或批准了涉及不同领域的多项国际公约。如1980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2年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86年签署并于1988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它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公约》。(4)积极参与联合国改革和与国际法有关的主要活动,例如:谈判与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参加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会议、联合国海底管理局和海洋法法庭筹委会会议、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会议、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会议、世界法律大会、南极条约体系会议等等。1984年和1987年,中国分别和英国、葡萄牙就解决香港、澳门问题达成协议,在国际上被誉为通过谈判协商的和平方式成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改善国家关系的范例。正如国外学者所言,“中国承担了广泛的国际法律义务,加入了大量的国际组织,在……以前,这是不可想象的。”随着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启动,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开始发生重大变化。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8、189条首次规定了对国际条约的适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增加了对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定。此种条款规定成为其它若干法律法规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时援引的标准模式。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3条第一次将“国际法”引入了中国法律体系。国际法的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逐步展开,五大政法院校和主要大学法律系,以及外交、外贸、军事、公安等院校恢复招生。北京大学于1978年开始招收国际法硕士研究生,1979年开始招收国际法专业本科生。“由于国家开放对国际法人才的大量需求,国际法成为学生偏爱的课程之一”。国家开始公派研究生出国攻读国际法学位,并与国外大学就国际法人才的培养进行校际交流等。中国国际法学界与世界国际法学界的交流沟通非常频繁经过近30年的尘封之后,中国国际法学界迫切需要了解整个世界国际法发展的状况;而在这个时期,世界国际法已经迈开“走向新世界”的步伐,外界对新中国这一在国际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也一直充满好奇。自1981年起,中国先后有四位国际法学者被选人国际法研究院担任联系院士或院士。1986年和1987年分别加入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7年4月海牙国际法研究院和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举办了北京讲习班。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与传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一,国际法专业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的规模扩大,布局比较合理。在普及和提高、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上开始步入正轨,渐趋合理。第二,培养了大批国际法专门人才,充实师资队伍和法律、外交、经济及各有关部门。第三,具有一个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国际法师资队伍。第四,国际法教材经逐步修订,日臻完善。第五,科研成果丰富,各种资料逐步健全。从1991年起,中国国际法学会为适应形势的迫切需要,成立了关于联合国问题、海洋法问题和关贸总协定问题三个研究小组,进行经常性有组织的研讨与交流。为应对国际法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人才流失的问题,连续召开国际法教学研讨会,讨论人才培养的工作。国际经济法学科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把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放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继1983年国际经济法大讨论之后,1995年《中国国际法年刊》再次设国际经济法专栏。遗憾之处是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二级学科调整为“国际法”一个二级学科。1995年6月中山大学召开了“国际法国际研讨会”;10月在北京举行了“纪念联合国五十周年学术研讨会”。1996年12月,在京召开了主权问题专题研讨会。1997年6月和12月分别举行关于主权问题的小型座谈会和研讨会,并就有关中国加入WTO问题、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问题组织了专题报告会。1999年7月在北京召开“海牙和会100周年纪念会暨国际人道主义法研讨会”,以及海洋法的发展和WTO专门报告会。专业期刊方面,1990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国际法论丛》第1、2辑出版,这是除《中国国际法年刊》外最早的国际法专门期刊;1999年由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编辑的《国际法学论丛》创刊出版。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迁和改革开放政策目标明确定位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中国对现行国际法体系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日益趋于积极肯定:“从总体上说,目前的国际法体系是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的。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受形成条件和国际社会某些政治因素的制约,国际法体系也包含一些不合理的成分,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对国际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建立新的合理的规范。“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重视国际法的重要性,相信国际法有助于促进和平、稳定与发展”国际环境的变化与中国的快速发展,为中国国际法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中国在新世纪面临着发展经济、实现社会公正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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