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版《住宅设计规范》编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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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编制情况的说明(条文部分)2011.9主要说明内容:一、技术经济指标保留指标/增减指标/指标对比二、面积计算方法两个概念/计算方法/计算实例三、住宅层数自然层数/计算层数/计算实例四、套型套型分类/标准由来/设计实例五、空间使用面积卧室/起居室(厅)/厨/卫六、阳台强条表述/条文变化/新增条文七、住宅信报箱强条表述/设计要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原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新规范一、技术经济指标原规范:第三章第五节(套内空间的一部分)新规范:第四章(独立成章)原规范3.5.1条: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7个)—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新规范4.0.1条: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5个)—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套内使用面积(m2/套);—套型阳台面积(m2/套);—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保留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原规范3.5.2.1条: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新规范4.0.2.1条: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原规范3.5.2.2条: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新规范4.0.2.2条: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新规范与原规范在这两个指标的定义上基本一致。保留指标—套型阳台面积:原规范3.5.2.7条: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新规范4.0.2.3条: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指标名称相同,定义不同。•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3.0.18条协调一致。增减指标取消指标:—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套型建筑面积(m2/套);增加指标:—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新规范4.0.2.5条: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标准层相关指标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新规范不再继续使用。•住宅楼总建筑面积指标建立了楼面积与套面积的关系,可计算、可测量,计算结果与测量结果一致,利于与规划指标的统一。指标对比—套型建筑面积原规范3.5.2.6条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套型总建筑面积新规范4.0.2.4条: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套型建筑面积”,以标准层的性质为计算依据,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少)的计算结果;与“套型阳台面积”是平行概念。•“套型总建筑面积”以整栋的性质为计算依据,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多)的计算结果,涵盖“套型阳台面积”。•套型总建筑面积指标可准确表述套型大小,确立了阳台面积的地位。两个概念1、住宅楼建筑面积:本栋住宅楼地上的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包括供住宅使用的机房、门厅等面积,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可测量得出。2、计算比值: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原规范以标准层为计算参数,新规范以住宅整栋楼为计算参数。计算比值相当于全楼的使用面积系数二、面积计算方法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1、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2、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套型总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套型阳台面积面积计算实例(18层一梯四户)按新规范计算:•住宅楼建筑面积:标准层x18+首层门厅+顶层机房=5849.14m2•住宅楼总使用面积:标准层x18=4062.96m2•计算比值:4062.96/5849.14=0.695120-1型套型建筑总面积:套型使用面积/计算比值+套型阳台面积=120.85m245-2型套型建筑总面积:30.31/0.695+1.67=45.28住宅楼总建筑面积:(120.85+45.28)x2x18=5980.68m2编号套型使用面积套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系数套型阳台面积套型总面积120-182.55117.990.7052.07119.1645-230.3142.091.6744.65标准层总使用面积225.72标准层总建筑面积(不含阳台)320.23三、住宅层数自然层数+计算层数自然层数2.0.17、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4.0.5.3条: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4.0.5.4条: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五层住宅计算层数4.0.5条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9.6.1条规定协调一致。3.6x3/3=3余1.8,按4层计。4+3=7层与住宅层数相关的规范条文5.6.3条: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6.2.3条: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6.4.1.1条: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6.6.1条: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6.4.2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6.5.3条: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条文中出现的所有层数均为计算层数。以电梯设置为例•自然层数6层,计算层数7层,必须设置电梯。6.4.1.1条: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例:底层4.50m的商店,上部的住宅五层,层2.80m,室内外高差0.3m。计算:4.5/3=1余1.5,按2层计。2+5=7层四、套型原规范3.1节,2条,1表,含强条1条。新规范5.1节,2条,3小条,含强条1条。强条表述:原规范3.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新规范5.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表述基本一致,但内涵不同。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准许不同的功能空间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套型分类:原规范3.1.2条: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个数(个)使用面积(m2)一类234二类345三类356四类468•按照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两个量对住宅套型分类。•规定了四类最小面积。•普通住宅一类套型(最小)也要有2个居住空间(一室一厅)。套型分类:新规范5.1.2条: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适应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只按照使用面积对住宅套型分类。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30m2套型的由来:新规范将原规范规定套型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4m2下调为不应小于30m2,其测算方法是:34m2—1m2—2m2—0.5m2—0.5m2=30m2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双人卧室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起居厅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与原规范规定的差值户内交通使用面积•组成空间数不变。•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22m2最小套型的由来:新规范规定的最小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其测算方法是:30m2—19m2+12m2—0.5m2—0.5m2=22m2新规范规定的套型最小使用面积新规范规定的起居室+双人卧室最小使用面积新规范规定的兼起居的卧室最小使用面积厨房面积再相应减小户内交通使用面积•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没有要求独立封闭,•不同的功能空间可以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提出了兼起居的卧室概念。30m2套型方案:30.00m230.04m222m2最小套型方案:22.75m222.30m2设计实例(公租房B楼型)22.97m230.66m2五、空间使用面积卧室最小使用面积:原规范3.2.1条1、双人卧室为10m22、单人卧室为6m2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新规范5.2.1条1、双人卧室为9m22、单人卧室为5m2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双人卧室、单人卧室使用面积各减1m2。•兼起居的卧室面积不变,但含义不同:原规范12m2=双人卧室为10m2+2m2(一组沙发),是一个居住空间,不能独立存在。新规范12m2=双人卧室为9m2+2m2(一组沙发)+1m2(小餐桌),是两个功能空间,可独立存在。起居室(厅)室最小使用面积:原规范3.2.2条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新规范5.2.2条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起居室(厅)使用面积减小2m2。•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厨房最小使用面积:原规范3.3.1条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2、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新规范5.3.1条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原规范3.3.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新规范5.4.1条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由于住宅集成化技术的不断成熟,设备成套技术的不断推广,提高了卫生间面积的利用效率。卫生间最小使用面积:原规范3.3.1条……….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4、单设便器的为1.10m2。新规范5.4.2条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六、阳台原规范3.7节,5条,含强条2条。新规范5.6节,8条12小条,含强条2条。原规范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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