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相关培训课程规范准时参加培训!!将手机调到震动听课专心踊跃提问学以致用培训内容职业安全卫生定义法的制定职业健康、工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主要职业危害—噪声、铅、有机溶剂企业现状与如何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定义“职业安全卫生”是在西方国家通用的俗语,所谓安全是对急性伤害而言,是指工作(或劳动)中不发生对人体的急性伤害事故,如坠落/电击/机械伤害等。所谓“卫生”是对慢性损害而言,是指防止工作中人体受各种有害物的物理因素/生理因素/化学因素等等的伤害,即要保证人的身体健康。各国或地区在所制定的“安全卫生法”的前面缀以不同的定语,如“职业,劳动,劳工”等,词义虽有所区别,但法的实质都是一样的。职业危害现状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截至2002年,全国累计检出尘肺病581377例,其中累计死亡139177例,病死率22.22%。尘肺现患病人442200例。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园区现有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到9大类74种。其中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高毒类危险化学品(氰化金钾、氰化银钾、氟化物、甲苯-2,4-二异氰酸酯、氨、甲醛等)、铅烟及铅尘(含铅的波峰焊或回流焊等电路板生产流水线)、氰化物(含氰电镀)、有机溶剂(苯、正己烷、丙酮、异丙醇、甲苯、二甲苯、甲醇、丁醇等)、刺激性挥发物(盐酸、硫酸、硝酸、苛性碱、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生产性噪声、高温等。园区企业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前三位的是生产性噪声(104家)、其他粉尘(68家)、甲苯(66家);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前三位的是铅及其化合物(30家)、苯(28家)、氨(18家);企业职业危害的监测合格率为100%,监测合格率最低的化学性危害因素是三氯乙烯(87.5%),监测合格率最低的粉尘性危害因素是矽尘(48.1%),监测合格率最低的物理性危害因素是高频电磁辐射(90.5%)法的制定宪法中的条款全国人大特别程序通过法律、有关国际公约法规(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国务院通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省会特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国务院部、委、局、办通过法的制定职业病法律法规要求工业卫生法规体系宪法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国际职业健康/工业卫生公约刑法消防法节能法劳动法诉讼法职业病防治国家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GBZ2.1-2007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接触限值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规工业安全卫生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我国现行工业卫生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07年4月12日颁布2007年11月01日实施—替换GB-200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从业人员的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①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第四十八条)–②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第四十五条)–③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五条)–④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第四十六条)–⑤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第四十六条)–⑥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四十七条)–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第三十七条)–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规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规工业卫生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摘录目的: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总则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总则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总则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总则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业卫生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摘录总则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前期预防---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工业卫生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摘录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业卫生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摘录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符合要求)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如CPE接触X射线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作业现场&人员符合要求)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业卫生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摘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工业卫生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摘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工业卫生相关法规工矿企业设计、建设的工业卫生方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设计过程中尘毒危害治理,对生产过程中不能消除的有害因素及对现有企业存在的污染问题的预防和综合治理措施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119种化学物品及9种生产性粉尘的车间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温度、湿度标准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规定: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要积极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安装通风除尘和净化、回收设备。生产及工作环境中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卫生标准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中规定,法定职业病共十大类115种工业卫生相关法规防治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