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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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委托承办马某等人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濮阳支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指派董润桃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存在以下事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2017年7月22日XX时XX分许,贾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XXXXX的小型轿车在XX市XX道与XX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某死亡。2017年7月31日,经XX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无责任。据贾某供述“车是濮阳XXXX公司(以下简称“濮某公司”)老板李某某的,行驶证上是李某某的名字,贾某是公司的司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史某系原告的亲属,原告依法应该得到赔偿。二、本案应当先由被告XX保险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经查,肇事车辆陕AXXXXX的小型轿车在XX保险濮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2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在赔偿限额内支付,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XX保险濮阳支公司不能免除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责任。1、本案与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主张驾驶员逃逸的免责理由是否应该及于逃逸之前驾驶员违章造成事故的过错原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贾某未减速行驶及未停车让行造成行人史某当场死亡,在三者险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即应履行赔偿义务,即使真有肇事逃逸,其影响也只及于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后扩大损害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保险人以肇事人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全部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立法目的。2、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赔偿当事人而设立,保障的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投保人购买三者险的目的,是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确保第三者得到切实有效赔偿,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可待赔偿后向侵权人予以追偿。3、本案中,因该保险公司提到的免责条款属于免除或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本案应做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方的解释。4、《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人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未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贾某在交通肇事罪刑事审判中说该保险是找保险业务员买的,其本人并没有在投保单3上签字,是其把钱打给业务员后业务员帮他签的保险合同,贾某自己并没有见过免责条款的内容。被告公司也自认其确有让业务员代办保险的事实存在,即使是贾某本人亲笔所签,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让贾纪花注意到了免责条款,有签字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也不应是保险公司必然免责的条件,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田某、李某及濮某公司均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1、经查,贾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濮某公司老板李某某所有,而贾某系濮某公司的司机,该车登记在李某某个人名下,案发前李某某已经去世,该车由其配偶田某和儿子李某法定继承,案发时,田某系濮某公司的公司老板,是濮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庭审中,濮某公司多次自认该车系公司所有,贾某也确系公司的司机。经过核实,贾某因犯盗窃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案发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现证实其在本院2018年1月26日的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庭审中贾某所说的“车是个人的(庭审笔录第四页)及公司没有了、注销了(庭审笔录第五页)”等言辞均不属实,证明了贾某言辞明显具有帮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目的及事实,其帮助车主免除责任的言辞不具有真实性。因此,被告田某和李某及濮某公司均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2、因该车登记在李某某个人名下,田某和李某作为继承人是肇事车辆名义车主,而濮某公司自认为实际车主。本案肇事车车主,无论是名义车主还是实际车主,存在的过错是未尽到车主对车辆的管理义务,未尽到对司机的审查义务,未尽到公司对所雇用的服刑期内员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将车交付给缓刑考验期内的有犯罪前科的员工使用且不进行监督、管理才导致其再犯,无论作为何种身份(财产继承人、车辆管理人、雇主)出现,车主均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希望法庭查明法律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五、受害人家属与贾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给付原告过补偿4款不能作为免除被告民事赔偿的理由。刑事和解与民事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前者属于刑法范畴,后者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两者性质不同,相互不可代替。刑事和解协议是贾某为了与受害人家属和解并从受害人家属处获取刑事谅解书打到减轻处罚目的,而自愿补偿给受害人家属的补偿协议,给付的是补偿款不是民事赔偿款,与本案无关,原告获得刑事和解补偿款不能作为免除被告赔偿责任的理由,原告的赔偿请求权没有因刑事和解补偿款而抵减,被告无权据此减轻赔偿责任,生命本身是无价的,被告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六、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及后事的交通费等。减去原告已得到的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原告应得到死亡赔偿金591157.2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184511.57元,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及死者后事的费用6000元。(详见赔偿清单)。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代理人: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润桃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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