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華大學宗教學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壹、總則第一條:本會為「南華大學宗教學研究所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南華大學宗教學所,以下簡稱本所。第三條:本會宗旨:促進所友、本所及本所在校學生之互動,並配合本所推廣宗教與學術等會務。第四條: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乙次,由會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會長或15位以上基本會員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貳、成員第五條:本會會員包括基本會員、推廣會員、眷屬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五種會員。第六條:凡曾於南華大學宗教學研究所肄、畢業、任教、任職及目前正在本所任教、任職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第七條:凡曾於本所開辦之各學程課程結業者皆為本會推廣會員。第八條:本會基本會員及推廣會員之直系親屬及配偶得為本會之眷屬會員。第九條:凡學術、事業與志業上有傑出成就,由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提案,經會員大會表決,出席會員多數會員贊同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第十條:凡一次捐款五千元以上,經會員大會表決,出席會員多數會員贊同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參、組織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置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須為本會基本會員,任期壹年,每年六月底到期,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於每次會員大會報告會務。第十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大會通過聘任之,任期壹年,每年六月底到期。總幹事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執行本會日常會務,會長因故出缺,由總幹事代理,到任期屆滿為止。2第十四條:會長為非本所專任教師時,本會得設聯絡老師一人,由會長敦聘本所現任專任教師擔任,負責本會、本所與本所所學會之聯絡與協調,以協助推展會務。任期壹年,每年六月底到期。第十五條:為加強經驗傳承與對外協調,本會得設顧問數人,由會長敦聘。任期壹年,每年六月底到期。第十六條:本會設秘書一至二人,協助本會襄辦宗教與學術等會務推廣,負責本會與本所所學會之溝通與協調。任期壹年,每年六月底到期。第十七條:本會設「南華大學宗教學研究所所友會會訊」編輯數人,由會長敦聘,負責編輯會訊,每年至少發行二次為原則。肆、職權第十八條:本會會員職權:一、參與本會所有會議。二、提出與決議本會的議案。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一、制定並修改本會組織章程。二、選舉及罷免會長。三、討論及決議相關會務。伍、經費來源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會費二、捐款三、利息四、相關單位補助陸、實施及修正第二十一條: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