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劳动关系管理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三节劳动争议管理第一节劳动关系管理概述一、劳动关系的含义和要素1、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一:员工和雇主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就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奖惩、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第二: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与劳动力使用者(雇主)之间发生的关系第三:劳动行政部门、法律部门与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等方面发生的关系。也称为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工关系和产业关系等。2、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形成和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内容、客体。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劳动者、劳动者的组织(工会、职代会)、用人单位和政府。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关系的客体:则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二、劳动关系的类型和特征1、劳动关系类型按照主体力量的均衡性划分按照员工与雇主双方利益的一致性程度进行划分2、劳动关系的特征1)是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双方都已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为目标。2)是一种社会关系。劳动者追寻的利益不仅是经济利益。还有荣誉感、尊重、归属感、成就感、安全感等。三、劳动关系管理的含义和意义1、劳动关系管理的含义劳动关系管理是指以促进组织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以缓和、协调组织劳动关系的冲突为基础,以实现劳动关系的合作为目的的一系列组织性和综合性的措施和手段。劳动关系管理的基础领域:一是促进劳动关系合作的事项;二是缓和、解决劳动关系冲突的事项。具体来说,劳动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员工的罢工、怠工和抵制等,因用人单位关闭或处分、排斥员工而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员工参与管理问题,双方的协议制度、集体谈判制度等。2、劳动关系管理的意义(1)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2)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生产率(3)有助于提高工作生活质量四、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实行。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一、劳动合同的概念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协议或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依法协商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表现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则需要具备依法雇用劳动者的资格。(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3)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3、劳动合同的种类(1)按照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不同种类: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2)按照合同期限不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约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1)必备条款(7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2)可备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5、劳动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成立也就同时生效,但有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但并不生效。劳动合同的无效主要由于以下两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的程序(1)起草劳动合同草案(2)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内容(3)双方签约(4)合同签证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指双方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1、实际履行的原则(1)一方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能以罚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除非违约方对合同标的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已无实际意义。(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或敦促其履行。2、亲自履行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3、正确履行的原则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法》做出了以下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法》做出了以下规定: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案例张某,2000年7月毕业进入A公司,签订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劳动合同2001年6月调往B子公司2002年1月调往C子公司,补签2001年8月到2006年7月劳动合同2005年3月集团撤销C子公司,将人员调往D公司,张不同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C支付补偿金。C认为应该从2002年2月开始算,张认为应该从2000年8月开始算,双方争执不下。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于情况发生变更,经双方守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补充。一是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变化;三是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四是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变化;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变更的程序一般分为3个步骤。(1)一方及时提出变更的要求(2)对方按期做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相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做出了以下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向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造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关于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有关条款如下: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