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税法知识培训一、2021年最新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一)增值税按照最新政策,增值税范畴下,“小微企业”是指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若符合此条件,则可免征增值税。(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范畴下“小微企业”,全称应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要区分两段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即: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也就是说,调整后政策应当为: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例:1、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0万元×25%×20%=4万元2、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0万元×50%×20%=15万元(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就是说,企业(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满足“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这个条件(不用考虑销售额、行业、资产总额、利润),即可享受“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个优惠待遇。另外,对于上述期间内,同时也实行分档比例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1、残疾人职工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一般为1.5%),减半征收;2、残疾人职工所占职工比例若未达到1%,则减按规定应缴金额90%征收。二、2021年实施的税收法律政策要点:城建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政策要点: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三、2021年实施的税收政策政策要点:《公告》明确,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要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主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的8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修订。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二)涉税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政策要点:《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其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三)简便优化个税预扣预缴政策要点:《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四)部分非税收入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政策要点:《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五)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政策要点:《公告》明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六)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政策要点:《公告》明确,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实施新的管理机制,由之前的《免税图册》管理改为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管理。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七)免征车辆购置税管理机制发生变化政策要点:自2021年1月1日起,为配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购税新的管理机制的实施,《公告》明确如何办理专用车辆免税手续、申请人如何衔接《免税图册》和《目录》等若干事项。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八)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购税政策要点:《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九)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要点:《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十)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要点:《公告》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十一)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