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定义1、公司指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3、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4、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5、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6、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7、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第二条薪酬标准1、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2、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6万元(税前)。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3、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第三条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年生产经营计划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薪酬方案发表意见。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因处理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由公司承担。第五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发放;内部董事、内部监事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