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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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事组织法商事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公司合伙企业个人企业第一节个人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个人企业基本特征•投资主体:自然人,一人独资•以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最低资本出资要求,设立方便•所有权与决策权统一•无“法人所得税”二.个人企业优点三.个人企业缺点•无限清偿责任——风险•融资能力•投资者个人素质至关重要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深海商行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陈某拥有私人住宅3套。由于经营不善,陈某决定解散商行,清算商行现有资产后陈获现金20万元。陈某随即通知商行债权人林某(拥有35万债权,且无担保债权),将20万元偿还给林某后,表示债务人是深海商行,其全部资产已用来清偿债务,现商行已解散,其对外欠债也自行消灭,拒绝偿付林某余下的15万元债务。林某无奈之下于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剩余的15万元债务,并要求变卖陈某的住宅,并将变卖所得清偿其债权。案例: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1.陈某主张深海商行已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现深海商行已解散,其对外债务自行消灭,该主张是否成立?2.林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分析关键:明确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资格及其责任形式个人独资企业资产只是企业投资人财产的一部分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深海商行解散,债务没有随之消灭•陈某应以个人财产向林某偿还债务林某要求拍卖陈某房产的主张是否成立?分析•如果陈某个人所有的其他流动财产足以偿还对林某的债务,则不必变卖其房产•如果陈某的房子是夫妻共有,则必须对房屋进行析产,仅以陈某的个人财产部分偿还债务个人财产具体问题在实务中,通常不能仅局限于个人独资人的无限责任来考虑,往往涉及其他因素:•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关系•是否为共同财产•是否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是否存在担保等第二节合伙法ThePartnershipAct一.合伙及合伙企业法概述Partnership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以及共同承担风险而组成的营利性组织集体决策共同管理(一)合伙企业的优点•设立手续简单•风险和责任相对分散•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管理上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二)合伙企业的缺点资金和企业信用的限制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管理的协调无限责任的限制代人受过(三)合伙法•单行法:《英国合伙法》(1870年),美国《统一合伙法》(19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8月1日施行:增加有限合伙制度,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四)合伙企业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一)特征1.无限连带责任,个人财产保障信誉2.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收益及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3.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国、荷兰、苏格兰例外)浓重的“人合”色彩(二)设立条件1.两个以上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出资、场所、名称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三)合伙企业内部关系1.权利: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2.义务:出资,能否转让?承担合伙债务对内:约定比例对外: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外部关系1.合伙人或委托人行为效力2.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或委托人的效力问题任何合伙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其他合伙人的约束力?无限,连带任何合伙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无限连带责任)KEY:第三人是否知情1.合伙人或委托人的效力问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asestudy1合伙企业A,合伙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由与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2004年10月,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货物。但此时A企业无法支付货款。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A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余得利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关键:B公司是否知情?虽然余得利无权签署这个合同,B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知情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A企业在支付了合同价款以后,可以追究余得利的责任。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除非合伙企业能够证明,该买受人明知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执行人的权限有特别限定,因而明知该合伙人的行为越权即:B不是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问题按照怎样的比例分担?债权人应该向谁追偿?Casestudy22004年1月5日甲出资比例为1/4,乙出资比例为1/2,丙出资比例为1/4,设立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甲乙丙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债务。现在因为甲的个人经营决策错误,合伙企业出现了100万的债务。问题:债务谁来承担?如何承担?乙丙甲Analysis无限:企业-个人?连带:甲=乙=丙?Conclusion清偿人:甲乙丙任何人清偿次序:不得对抗债权人一致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份额追偿1.首先应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财产不足,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3.有约定,按约定比例分担;无约定,平均分担4.超出分担的比例部分,可以追偿5.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追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五)合伙企业的变更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出资额转让: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六)合伙企业的清偿清偿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清偿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所有可执行财产,均可用于清偿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合伙人有毁灭性的个人责任“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1990年会计公司Laventhol&Horwath根据该公司与其债权人磋商后制定的一项计划,该公司的360名合伙人和自1984年以来曾在该公司工作的前合伙人被要求自掏腰包共同承担4600万美元的赔偿金。他们根据职位高低等因素,每人被迫交出约5000到45万美元。经理们被另外收取5%到10%的附加费。每个人都有10年的时间来付清这些赔偿费。三.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理限制合伙人法律责任的风险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自己行为引起的债务——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疏忽、渎职引起的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个人财产为限,无限连带责任KEY:是否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到底有没有在本质上改变合伙组织对外整体上承担无限责任的特征?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能给安达信的1750名合伙人带来多少保护?CaseStudy安然绝境美国安然(Enron)公司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突然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该案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宗破产案。受安然破产丑闻影响,负责安然审计工作的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安达信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安达信公司为企业提供审计、税务及商业咨询等专业服务。2001年的营业收入高达93亿美元,它的财务审计业务客户包括2300多家美国上市公司,占美国全部上市公司的1/5。安达信Arthur&Anderson昔日辉煌安达信Arthur&Anderson困境2002年8月31日宣布将退出从事了89年之久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员工解散到其他事务所美国休斯敦联邦地方法院:罚款50万美元,并禁止它在5年内从事相关业务“安达信(香港)”和“安达信(中国内地)”的合伙人宣布加入“普华永道”。“安达信”的日本伙伴“朝日公司”(Asahi&Co.)也宣布脱离安达信集团。“安达信”在亚洲其它9个地区的分支机构,也正在新加坡紧张商讨如何尽快联成一个整体和“毕马威”合并。脱离安达信网络的一大障碍就是支付相当于附属公司年收入1.5倍的分离费。安达信Arthur&Anderson的分离四.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融合了两种合伙制下的合伙人两类法律责任决然不同的法律主体资金经营管理债务责任对外关系普通合伙人投入参与无限责任代表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投入不参与有限责任不代表合伙组织有限合伙是否改变了合伙组织对外整体承担无限责任的特征?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互相转化条件: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可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充分利用“有限责任”的优势,吸引他人入伙,有利扩大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第三节公司法TheCorporation一.公司和公司法概述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营利性法人资格企业是否盈利事业自然人法律地位法人企业形态其他组织个人合伙公司分析层次(一)公司的法律特征1.依法成立•西方许多国家承认“事实商人”•我国:严格控制,必须登记注册公司是一种企业形式与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体现2.营利性•公司的基本属性•公益法人:社会效益;国家机关:管理社会事务•西方不是所有公司都具有营利性(政府职能)3.法人性•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的人格独立性取决于财产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能混同债权人:不能向其背后的股东主张债权公司法人人格(英国经典判例)Mr.Salmon拥有一家鞋店。1892年成立了Salmon&Co.Ltd.,有7名股东:Mr.andMrs.Salmon,以及他们的5个子女。公司发行了20,007股,Mr.Salmon占20,001股,其余每人1股。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定,Mr.Salmon将其鞋店卖给公司,售价30,000英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Mr.Salmon认缴股金,另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其债务,由公司资产作为担保。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1893年,公司破产清算,清算结果是公司拥有资产6000英镑,欠债除Mr.Salmon的10,000英镑外,还有7,000英镑非担保债务。Mr.Salmon要求公司优先偿还其有担保权的债权。公司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Mr.Salmon,认为他与公司实为同一人,他应对普通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自己不能欠自己的债,公司不能欠他的债,公司财产应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Mr.SalmonVSSalmon&Co.Ltd.•本人的债权能否向公司求偿?•自己能不能欠自己的债?•Mr.Salmon主张公司优先偿付其有担保的债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分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对独立,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拟制主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能混同分析•萨洛蒙公司是否合法成立?•当时的英国法律仅要求有7个成员且每人至少持有1股作为公司的成立条件,而对这些股东是否独立、是否参与管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公司一经成立,就是区别于Mr.Salmon的法律上的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制度,否认了公司是股东的化身和代理人分析•Mr.Salmon既是公司大股东,又是公司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Mr.Salmon曾私分公司利润,转移、藏匿任何公司的财产以逃避公司债务•在本案中,Mr.Salmon也是一个受害者法院判决•公司一旦依法成立,就是区别于股东的法律上的人,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终审法院判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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