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324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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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贷款定义种类贷款条件的历史贷款条件现状现状存在的问题新的发展发展存在的不足一、IMF贷款概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其宗旨之一就是“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基金协定第五条第二节即基金的业务范围规定“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基金的业务限于会员国请求,以该会员国货币向基金普通资金账户上的普通资金中购买特别提款权或其他会员国货币。”可见,IMF的“贷款”准确的讲应该称其为“提款”。享有提款权以会员国身份为要件,行使提款权则必须以该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出现不平衡为要件。简单说就是,当某会员国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其有权向IMF要求以本国货币购买IMF资金账户上的货币或者特别提款权,到期时该会员国应以MIF要求的货币或特别提款权向IMF“购回”本国货币。IMF属于国际经济组织,它的贷款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也不相同,例如世界银行集团的贷款。世界银行集团的贷款也属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但与一般的私人贷款在理论上是相同的。两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区别主要是:(1)贷款对象不同。世界银行集团的贷款主要贷给会员国官方、国营企业、私营企业。IMF的贷款的借款人只能是会员国官方,贷款提供给会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2)贷款用途不同。世界银行集团的贷款多为项目贷款,用于农业、运输交通、教育等诸多领域。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国必须接受世界银行集团的监督。IMF的贷款限于贸易和非贸易的经常性支付。(3)贷款期限不同。前者为20-30年左右,宽限期5-10年。后者期限非常短,顶多3-5年,体现了贷款的临时性。(4)贷款额度不同。2前者根据借款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信用强弱,借款国的发展目标和需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在世界经济中的发展次序。后者的额度根据借款国的实际需要和借款国在MIF的份额确定,份额的多少决定了贷款的多少。此外,在贷款手续、贷款类型、贷款利率等方面,两大国际金融的贷款都存在不同特点。1、一般提款权IMF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国所缴纳的份额。协定规定,各会员国的份额75%以本国货币缴纳,25%以特别提款权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缴纳。全球将近200个国家缴纳份额之后便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池中的货币种类有数百种,如此形成了IMF的资金结构。会员国被赋予了一种权利,就是在自己的国际收支不平衡出现时可以向IMF提款,提出那些自己需要的货币。这些货币主要是具有支付功能的特别提款权和可自由兑换货币,而且往往是美元、欧元等世界通货。一般提款权就是这样一种权利,它的产生是IMF实现其调节国际收支平衡目标的需要,它有一种特殊的资金供给方式,即会员国缴纳自己的通货供别国使用,它的具体操作是在IMF各种不同的账户下进行的。2、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SDR)是1969年IMF协定第一次修订时,为解决20世纪60年代后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发展不平衡而产生的国际储备不足所创设的一种价值单位,其价值由几种不同的货币表示。IMF作为一个国际合作性的经济组织,职能中并不包括创造货币,所以特别提款权不是一种货币,也不是IMF的债权,而是对IMF会员国可自由使用的货币的潜在求偿权,因为特别提款权的持有者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换取这些货币。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价值来自会员国持有和接受特别提款权,并履行与特别提款权体系运作有关的各项义务这样一种承诺。一般提款权赋予会员国权利从IMF借出储备资产的权利,而特别提款权是凭空增加全球的储备资产,会员国可以分到与份额成正比的特别提款权来增加自己的清偿能力而不需要偿还。3、普通贷款普通贷款是一般提款权产生的贷款,是借用IMF资金的一般形式,针对的是会员国一般情况下产生的国际收支不平衡。该项贷款资金是IMF各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期限不超过5年,利率随期限递增。会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累计数额3不得超过其份额的125%。IMF对普通贷款采取分档政策,即将会员国的提款权划分为储备部分和信用部分贷款。由于储备部分贷款视为会员国在MIF的国际储备,其实际上指会员国以特别提款权或可自由兑换货币缴纳的25%份额。虽然同IMF其他各项贷款项下的贷款提取一样,储备部分的提款也必须以国际收支的需要为条件,然而,IMF无权对会员国提出的需要表示异议。信用部分贷款被称为IMF的“基本”贷款,分四档使用,每一档相当于份额的25%。例如,在信用贷款项下的一次提款,使IMF持有的该国货币增加等于该国份额25%的数额,这就是第一档信用贷款的提款。这部分提款可采用直接购买的方式,即在贷款申请获得IMF批准之后即可向IMF提用资金;或者也可以采用备用安排的方式提款。第二档至第四档部分的贷款是高信用档贷款,贷款数额逐渐增多,且所附条件也越来越严格。在IMF的大多数年代里,信用贷款下的提款额大于IMF特别贷款便利下的提款数额。通常,信用贷款在提款3年零3个月后开始偿还,每个季度偿还一次,分8次还清,也就是要在提款5年后还清。4、特殊贷款当会员国出现的国际收支问题是由于各种特别原因时,资金的需要就会在数量或者期限上有所变化。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的需要,IMF在其长期的实践中发展了许多新的贷款品种,较好的帮助会员国解决了国际收支问题。(1)出口波动金融补贴便利这是IMF于1963年在一般资源账户下为解决初级产品出口国由于出口收入下降或因进口价格上升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而设立的贷款,贷款期限为3-5年。该便利用于资助由于出口减少导致国际收支失衡的国家,尤其是初级产品生产国。在该项便利下提款的优点是不影响会员国在储备部分和低信用档部分提款的权利,即有独立的借款上限。如果贷款只出于出口下降和粮食进口费用超支一个因素,上限为份额的45%;如果两者都有,则上限为55%。(2)缓冲库存金融便利该项便利于1969年设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出口波动金融补贴便利的必然发展。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资金来支持为防止出口价格波动所采取的措施,进一步消除影响出口收入的因素,从而缩小出口收入的变化。(3)中期贷款4该贷款1974年9月设立,目的在于为那些正在进行结构性经济改革的会员国提供期限比较长的资金支持。该项贷款对象是那些由于生产和贸易结构严重失衡,价格和成本扭曲广泛存在,从而面临国际收支苦难的国家。中期贷款主要是在中期贷款安排下提取。期限一般为3年,也可以延长到4年。提款通常是半年一次,还款也是半年一次。每笔提款的偿还预期为4年半至7年,还款期最长可以延至10年。会员国需支付承诺费(实际提款后承诺费可退还);如果提用贷款,需要支付借款的基本费用。该项贷款的额度可达会员国份额的140%,且由于它是普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一种补充,因此,若与信用贷款一起提用,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165%。(4)减贫与增长便利该项贷款创设于1976年,IMF用当时出售黄金所得的溢价款设立了信托基金,随后开始向低收入的面临长期收支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比较优惠的贷款,贷款资金同时包括某些会员国提供的贷款和捐助。可以提取该贷款的会员国必须符合国际开发协会(IDA)优惠贷款的资格标准,并由MIF执行董事会承认,现有77个会员国符合标准。会员国的借款上限为份额的140%,特殊情况下也可达180%,但这样取决于该会员国国际收支困难的程度、经济调整规划的内容、使用IMF贷款未清偿余额以及用款的历史记录。利息一般为年息0.5%,还款期限为5年半,提款后5年半开始清偿,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10年内还清。(5)紧急援助便利该项贷款于1962年建立,用于帮助会员国解决突然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1995年以后,该贷款得到扩展,包括帮助会员国解决因军事原因造成的国际收支问题。从2000年起,该项贷款必须按照信贷档以外的专门政策发放。贷款上限为份额的25%,(6)补充储备便利该项贷款于1997年12月设立,当时亚洲金融危机正处于高峰阶段,表现了IMF对金融危机做出的反应。接收贷款的会员国一般都出现了储备资产急速流失,短期外汇需求骤升,市场信心崩溃,国际收支极其困难的情况。这次危机使IMF的决策者们意识到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人民的信心有时候是多么的脆弱,为了5帮助这些国家摆脱困境,恢复金融市场运作,IMF专门创设了这项贷款,但采用了比较高的利率。在贷款的过程中IMF为各提款会员国设计了详细苛刻的经济政策,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贷款条件,事后人们对其褒贬不一。补充储备便利下的提款不同于信贷档和中期贷款,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而是根据提款国的资金需要和还款能力来提供相应的贷款。5、备用安排IMF贷款的有条件性,同时这将意味着会员国想要取得IMF的贷款必须满足一些条件,谈判是免不了的。但是在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严重且紧急的情况下,长时间的谈判可能使会员国的情况更加严重。另外,会员国可能在短期内没有资金需求,但是在经济调整计划实施一定时间后有这种需求,他们希望能够取得IMF的保证,保证其能在需要时随时提款,而无需MIF另外审查会员国的申请是否符合使用MIF资金的条件。鉴于此,1952年的决定同时创造了备用安排,它能保证会员国在遵守有关执行标准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既定的期间内从IMF提取特定额度的款项,而该国的经济状况或经济政策无需IMF的进一步审查。并且会员国可以不采取全部提款的方式,而是采用分阶段提款的方式6、延期安排延期安排与中期贷款不是一回事,它与备用安排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在安排确定的期限上,延期安排的期限更长,一般而言,备用安排下的还款期限为提款后的五年内,而延期安排下的还款期限为提款后的十年内。二、IMF的贷款条件的历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责之一就是向成员国提供资金援助,以帮助成员国调整其国际收支不平衡。为了取得基金组织的贷款支持,借款国必须对调整计划做出明确承诺,该承诺就是贷款条件。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之初,代表借款国利益的英国“凯恩斯计划”和代表基金组织利益的美国“怀特计划”对是否应当规定贷款条件的问题争议很大,结果双方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5条第3款含糊其辞的规定达成了妥协。该款规定:“意欲购买货币的成员国应表明用此货币进行支付显属必要,并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一直到1952年,执行董事会的一项决定才明确肯定了基金组织贷款的条件性。该决定要求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成员国在利用基金组织贷款6时,其采取的政策需适合解决其国际收支问题的需要,同时必须提供一项“稳定规划”,这项规划应让执行董事会确信,稳定目标能在若干年内实现,以保证该成员国对基金的还款,同时,1952年决定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加快进程,成员国可以提出特殊的提款要求,不采取全部提款方式,而采用分阶段提款方式,即备用安排。2002年1月28日,IMF执行董事会对贷款条件的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7月24日讨论了设计和执行贷款条件的指导方针,9月26日,IMF执行董事会正式批准了贷款条件新的指导方针。三、IMF条件性贷款机制的主要内容1、指导方针贷款条件新的指导方针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原则,形式,评价和评审,由6个要点组成。(1)贷款条件的依据和目的贷款条件根据基金组织协议条款和执行董事会来确定。贷款条件确保成员国在使用资源解决国际收支问题时的方式和基金组织条款一致,对基金组织资源提供充分保护。贷款条件主要关注下列宏观经济目标:解决国际收支问题而不破坏国家和国际的繁荣;取得中期外部生存能力;增强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2)早期预警和预防贷款条件是增强成员国经济和金融政策众多战略中的一个,通过正式和非正9式的协商、多边监管、建议和技术援助,IMF鼓励成员国采纳健全的经济和金融政策,预防国际收支困难的出现,或在困难出现的早期阶段采取正确的措施。(3)成员国的所有权和执行计划的能力在帮助成员国设计经济和金融改革计划的时候,基金组织应该对成员国内社会和政治目标、经济优先领域和国际收支问题的起因和执行改革的管理能力给与关注。贷款条件应当反映成员国的国家所有权和充分的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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