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加强版讲义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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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1页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无限责任:企业欠债企业还,企业还不了投资人还。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以B为正确选项。【例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结论:1.人的规定2.财的规定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2页3.物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2)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所以承担责任时就有两种情况: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二,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题·判断题】(2009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不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正确答案』C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3页『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外国公民不得成为投资人;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例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了解)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l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2)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4)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5)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6)变更登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7)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所以,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都是15日。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基本结论管理方式: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授权合同:要点有三(1)内容明确: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2)受托人的要求:有民事行为能力,履行诚信、勤勉义务;(3)一切内部限制性规定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题·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限制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4页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尽管丙超越了甲对其的授权,但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代表乙企业,丙丁之间购买商品的行为应为有效。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观点:(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二)对受托人的法定禁止行为----同《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5页(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应当进行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重要结论:(一)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在清算的时候是按顺序清偿,而不是按比例清偿。(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1.按顺序清偿、2.5年、持续偿还【例题·单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持续偿债的规定。(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选项A不符合法律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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