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基础班讲义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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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1页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本章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两部法律制度的内容组成。2016年新教材删除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内容。本章内容在客观题和主观题中均可能出现,如果出现主观题,所占分值比较高。本章最近四年考试题型与分值分布2015年2014年2013年2012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3题3分多选题1题2分1题2分1题2分3题6分判断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简答题—1题5分—1题5分综合题————合计5题6分6题11分4题5分8题15分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本节包括五个知识点,全部曾经出现考题。【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相关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2页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考题·多选题】(2011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上予以明确。2.工商登记(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考题·单选题】(2014年)下列中国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A.某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某B.某商业银行支行部门经理张某C.某大学在校本科生袁某D.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金某『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考题·判断题】(2009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不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正确答案』√(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3页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例题·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2.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考题·多选题】(2008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A.投资人死亡,继承人决定继承B.投资人决定解散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考题·判断题】(2014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消失。()『正确答案』×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4页『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5.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考题·单选题】(2006年)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知识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釆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2.违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节包括三个知识点,全部曾经出现考题。【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2)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例题·多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成立时,下列人员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有()。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5页A.甲声明对企业的债务最多只承担1万元B.乙是国家公务员,以自己8岁的儿子的名义入伙C.丙是1年前被开除的警察D.丁于3个月前刚被刑满释放『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③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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