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专业卫生事业管理学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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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管理学第三讲卫生组织体系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系常文虎几个概念:1卫生系统:按照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定义,卫生系统指的是所有以促进、恢复和维护健康为基本目标的组织所构成的系统。这是迄今为止范围最广泛的一个定义,按照这个界定,所有与健康有关的组织或者活动都包括在这个系统中。它包括传统的卫生服务组织,如医院、诊所、专业治疗机构、预防机构等、还包括卫生科研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制造厂商,公共卫生有关的组织,如卫生行政组织,也包括广义的健康相关组织,如健身房、游泳池、老年公寓。但是需要注意,上述卫生系统的构成与我们经常讲的卫生组织体系的构成不同。2卫生组织体系卫生组织体系是由各种卫生行政组织和卫生服务组织构成的。卫生组织体系卫生行政组织卫生服务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医疗服务组织预防服务组织妇幼服务组织群众卫生组织其他卫生组织还有将卫生组织分为四大系统1卫生服务系统。包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2医疗保障系统3卫生监督执法系统4卫生教育科研系统行政组织1.概念行政组织是指那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组织。广义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也包括立法、司法机的机构,狭义的行政组织指国家机构中的政府系统。现代社会中的各个国家一般都在立法、司法部门之外,建立一个掌握行政权的庞大的行政执行系统,表现为各级政府。这里讲到的行政组织主要指狭义的政府行政组织。2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在与一般的组织要素相同的基础上,行政组织主要强调(1)组织目标:行政组织应当以公共事务为目标(2)职能范围:行使职权的活动和作用范围(3)权责体系:权利和职责的分配关系,保证机构设置合理,行政效能提高(4)机构设置:根据组织目标选择设置方式,是行政效率的关键(5)岗位设置:组织目标的具体分配方式(6)组织成员:选择高素质的组织成员是行政组织高效率的保证(7)规章制度:行政法规,保证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3公共行政组织的特征作为公共政策的执行机构,公共行政组织具有合法性、强制性、权威性的外部特征,即行使权力的时候,有法律作为依据;它还具有集中统一性、系统性和层级性的内部特征,即它是自上而下的一个整体,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严格按照层级特点管理,有垂直的上下级,也有水平的横向平行的行政机关。4公共行政组织的设计原则⒈法制原则:即行政组织的设计和建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我国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什么样的行政机构,机构的目标、任务、职权、人员编制等都作了说明。如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⒉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运行高速,二是机构工作质量高,三是行政系统运转灵敏。可以通过管理学的专业分工、控制管理宽度和人员的设置标准来实现。⒊统一与平衡原则:即要求行政组织的分工和合作。纵向逐级指挥和横向联系相协调,机构内部和外部都要实现系统化运行。⒋符合人性和适应环境的原则:强调员工的兴趣和主动性,加强意见沟通和冲突管理;使组织保持弹性,人员编组保持机动。⒌便于决策的原则:应当具备包括资讯的搜集与管理,意见沟通与行动协调等在内的决策基础。⒍精简原则:机构简化和人员精干。中国行政组织的设置我国行政组织的设置有以下五个子系统:⒈决策机构:指位于行政组织系统最高层的核心机构,通常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核心机构称为行政决策机构,最高负责人是行政首长。决策机构一般以领导班子的形式出现,如中国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等。⒉执行机构:又称业务机构,指各级政府分管专业行政事务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决策机构的各项指令,把总体目标和最高决策分解为各种具体目标和行动方案。如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的厅、局、处等。⒊辅助机构:为行政机构和执行机构实现行政目标、完成工作任务、行使职能而提供决策信息、方案的机构。包括三类,一类是综合性辅助机构,如办公厅、办公室,负责综合性、秘书性的工作,协助首长调查研究,沟通各方面的关系;第二类是咨询性的辅助机构,为决策机构出谋划策,提供咨询、决策方案。如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卫生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第三类是专门性辅助机构,在各自专门性业务各方面帮助决策和执行机构推行公务,如人事、后勤、财务部门。⒋监督机构:对各种行政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机构,如各级监察机构。⒌信息反馈机构:负责了解组织运行情况,搜集、整理、分析与组织活动与效果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情报服务机构。如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卫生局统计信息中心。国家卫生部卫生部是主管全国卫生工作的最高卫生行政领导机关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卫生部。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三)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七)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九)制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十)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的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十二)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三)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十四)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8年,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设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2003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卫生部内设司局进行调整,设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政策法规司、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农村卫生管理司、卫生执法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等13个职能司(局、厅、办)和机关党委。2006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批准,卫生部有关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监督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更名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卫生部办公厅主要职能: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制定部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卫生部年度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领导批示和重要政务工作的督办、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机要和值班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报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工作;负责信访、保密、保卫和二线部领导秘书事务工作。人事司主要职能:研究制订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综合组织研究卫生机构职责、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综合协调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准入工作;负责部机关机构编制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综合协调全国卫生管理岗位培训,负责组织机关、直属单位有关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专家管理及领导干部的任免等有关事宜;负责卫生行业全国性社团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负责卫生系统全国性表彰工作;指导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能:研究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研究提出卫生经济政策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检查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国家卫生建设和装备标准,编制部门预算;协调利用国内外资金工作;负责部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部属(管)单位财务资产、基本建设和装备管理与监督工作;负责扶贫、援藏等工作。卫生政策法规司主要职能:组织研究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宏观政策、综合性卫生体制改革方案;承担重要会议文件起草;制订全国性卫生法制建设规划;协调、组织卫生法律法规的起草、报批工作,指导地方卫生法制建设;组织卫生标准的制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卫生部WTO办公室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能: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农村卫生管理司主要职能: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参与拟订农村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协调、指导实施并组织评估;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并协调、组织、指导实施;研究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农村卫生相关信息,协调指导地方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依法指导地方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司局制订涉及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并协助实施。卫生执法监督司主要职能:综合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标准、政策建议、规划、规范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学校、环境、放射和职业卫生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依法组织开展对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监督指导地方卫生监督工作。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主要职能:研究拟订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及卫生科普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并实施有关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规划;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机构建设规范、人员培训规划、专项技术标准等;负责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健康教育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规范;综合协调全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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