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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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6-10)6发电厂和变电站一般消防6.1一般规定6.1.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6.1.2建设工程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6.1.3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和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6.1.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6.1.5电力设备,包括电缆的设计、选型必须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电力设备的设计、选型及施工质量的有关部分负责。6.1.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6.1.7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6.1.8建筑构件、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6.1.9寒冷地区容易冻结和可能出沉降地区的消防水系统等设施应有防冻和防沉降措施。6.1.10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6.1.11检修等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检查和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6.1.12生产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且只能使用封闭式电炉,并加强管理。6.1.13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包括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明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下方。6.1.14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6.1.15生产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禁止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油类。运行中所需的小量润滑油和日常使用的油壶、油枪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储藏室内。6.1.16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6.1.17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并定期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6.1.18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拭材料。6.1.19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临时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6.1.20在高温设备及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属脚手架。6.1.21生产现场的电话机近旁和灭火器箱、消防栓箱应印有火警电话号码。6.1.22电缆隧道内应设置指向最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醒目位置装设整个电缆隧道平面示意图,并在示意图上标注所处位置及出入口位置。6.1.23发电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厂区的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2生产现场不应漏煤粉。对热管道、电缆部位的积粉,应制定清扫周期,定期清理积粉。6.1.24变电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无人值班变电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的接入应符合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2无人值班变电站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视频信号的接入场所按本规程第6.3.8条的规定采用。3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在入口处和主要设置移动式灭火器。4地下变电站内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5电气设备间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6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7室内消火栓应采用单栓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双栓消火栓,但必须为双阀双出口型。6.1.25换流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500KV及以上换流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其他电气设备及建筑物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2换流阀厅内宜设置多种形式的火灾探测器组合并与遥视系统联动将信号接入自动化控制系统。3充分利用阀厅等设备停电检修期,对易发生放电和漏水的设备、元件、接头等进行重点检查及处理,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避免运行中出现设备过热、放电、漏水等现象。4500KV换流阀或阀厅火灾时,应自动切断空调通风设备电源,并关闭通风机,使阀厅的大气压力与外界大气压力相等。6.1.26开关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关站消防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2有人值班或具有信号远传功能的开关站应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设火灾报警系统时,要求同变电站。3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空调通风系统以及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系统电源。6.2灭火规则6.2.1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报警,同时快速报告单位有关领导。单位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火灾。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立即启动报警和灭火。6.2.2火灾报警应报告下列内容:1火灾低点2火势情况3燃烧物和大约数量、范围。4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5公安消防部门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6.2.3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可由下列人员担任;1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或调度担任。2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6.2.4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代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灭火。6.2.5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然后进行灭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六氟丙烷等灭火器灭火;对油断路器、变压器在切断电源后可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6.2.6参加灭火人员在灭火的过程中应避免发生次生灾害。灭火人员在空气流通不畅或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灭火时,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6.3灭火设施6.3.1建(构)筑物、电力设备或场所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标准,及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并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完好有效。6.3.2消防设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单位有关部门,并得到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尽快组织修复。因工作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或移动消防器材的,应采取临时措施和事先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并得到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恢复。6.3.3消防设施在管理上应等同于主设备,包括维护、保养、检修、更新,落实相关所需资金等。6.3.4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并通过消防验收。6.3.5消防设施、器材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使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6.3.6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测、保养和维修,应委托有消防设备专业检测及维护资质的单位进行,其应出具有关记录和报告。6.3.7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及灭火器制造厂的规定和要求。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防腐蚀、防高温等保护措施。6.3.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本单位或上级24h有人值守的消防监控场所,并由声光警示功能。6.3.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具备防强磁场干扰措施,在户外安装的设备应有防雷、防水、防腐蚀措施。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专用导线或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屏蔽电缆。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4消防联动控制、通信和报警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可不穿金属保护管保护,但应敷设在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线槽内。6.3.10配电装置室内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布置及敷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器的安装部位应便于运行维护。6.3.11配电装置室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配电装置应装设2个以上独立探测器。火灾报警探测器宜多类型组合使用。同一配电装置室内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可以联动该配电装置室内自动灭火设备。6.3.12灭火剂的选用应根据灭火的有效性、对设备、人身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确定。7发电厂热机和水力消防7.1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和柴油机7.1.1汽轮机油系统应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承压等级应按试验等级高一级选用。7.1.2油管道应防止振动,其支架必须牢固可靠,支管根部应能适应热膨胀的要求。7.1.3油管道法兰应内外烧焊,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7.1.4油管道尽可能远离高温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温层外表距离一般应不少于150mm。7.1.5对纵横交叉和穿越楼板、花铁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计管应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7.1.6严禁用拆卸油表接头的方法,泄放油系统内的空气。7.1.7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要求。7.1.8事故油箱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油量。7.1.9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0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准上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警示牌。7.1.10汽轮机凝汽器冷却管材料用钛合金时,在汽轮机开缸检修时应采取隔离措施。钛合金制成的凝汽器严禁接触明火,如需要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做好灌水等安全措施。着火的钛合金制成的凝汽器严禁用水及泡沫灭火,应用干粉、干砂、石粉进行灭火。7.1.11汽轮机油系统在起火初始阶段时,应设法切断油源,立即进行灭火。磷酸酯抗燃油渗入保温层着火应消除泄漏点,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应用水灭火,磷酸酯抗燃油燃烧时会产生有刺激性的气体,灭火人员应正确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7.1.12汽轮机油系统火灾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立即启动汽轮机油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灭火。2按事故处理规定,紧急停机。3开启事故排油门。4当发生喷油起火时,要迅速堵住喷油处,改变油方向,时油流不向高温热体喷射,立即用泡沫、干粉灭火器灭火。5使用消防水枪进行扑救时,应尽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喷射高温热体。6防止大火蔓延扩大到临近机组,应组织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等将火封住,控制火势,使火无法蔓延。7.1.13燃机系统及其附近必须严禁烟火并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7.1.14禁止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燃机系统附近。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实施等级准入制度,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关闭移动工具。进入燃机系统前应先消除静电。7.1.15燃机系统及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可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经过可燃气体含量测定。7.1.16燃气管道动火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将动火管道与系统隔离,关闭所有阀门并上锁。2将动火侧管道拆开通大气,非动火的管道侧加堵板。3用氮气吹扫干净,经检测数值应合格。7.1.17燃气轮机在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应安装通风机,当燃气轮机正常运行时,辅机室、轮机室两室内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7.1.18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装置,其报警信号应传送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7.1.19燃气轮发电机组整体,包括燃机外壳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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