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工会工作操作指南工会组建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二O一O年2前言组建工会是基层工会一项长期、重要、艰巨的工作,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当前,全国在开展“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集中行动,大力推进各类基层单位组建工会组织、规范各级工会组织建设是重要工作之一,组建工会组织必须依照规范的程序和组织原则来进行,这是保证基层工会发挥有效作用的前提之一;规范组织建设是为了更好地理顺组织体系、分级分层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重要手段。为了帮助基层工会,特别是各街道、地区总工会干部了解和掌握新组建工会操作程序,我们编写了《基层工会工作操作指南(工会组建工作)》。本书对基层单位初次组建工会的程序和环节等工作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每部分内容都附有相关操作范例,供广大工会干部参考。因编辑时间较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恳切希望广大工会干部提出批评、建议。北京市朝阳区总工会2010年12月3第一部分新组建工会流程新组建工会流程4第一章法律依据组建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5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6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十、《国务院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7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十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第九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第六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打击报复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8职工组建工会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十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给北京市总工会来函的答复1.“上级工会”是指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在地的各级地方总工会及产业工会。2.“派员”是指上级工会派出专职工会工作者或者聘用的工会工作者。3.“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的方式包括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约见商谈,取得其对职工组建工会的理解与支持;在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协商确定的时间内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9织,以口头、书面等各种形式向职工宣传建会的意义和入会的方式。4.“阻挠”是指以各种方式阻止、限制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其中包括拒绝与上级工会就建会问题约见商谈;阻止、限制上级工会派员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上级工会派出的人员进行威胁、殴打、谩骂、侮辱等。第二章组建工会的前期准备一、单位向上级工会提出建会申请【工作流程】1、应事先请示同级党组织同意(如同级没有党组织,可请示上一级党组织;如无上级单位可不必请示),争取单位行政支持。2、书面向所在的所在辖区街道、地区总工会申请。(见附件一)3、经上一级工会书面批准后方能进行工会的具体筹建工作。(见附件二)10二、筹建工作【工作流程】1、成立筹备组:设立组长一名(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组员若干名。筹备组成员人数根据单位会员人数确定,一般为3—7人,会员人数较多可增加,须为单数。2、做好建立工会的宣传动员工作:向职工进行工会性质、任务、作用以及会员权利、义务等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工会法律法规。3、发展会员,做好队伍建设: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做好发展会员的工作;填写会员登记表,颁发会员证(见附件三)。会员名单应采取多种形式公布。发展会员以后,以行政班组或科室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以部门或车间为单位建立工会分会。4、会员人数超过200人的单位,以工会小组(分会)为单位按如下要求推荐会员代表。(1)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须召开会员全体大会。(2)会员在200人以上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名额分配如下:会员在201人至5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人至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人至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5%。5、推荐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工会小组(分会)为单位由会员(会员代表)推荐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11查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由女会员(会员代表)推荐女工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1)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工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为单数,实行等额选举。(2)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上,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均为单数。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新建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会员人数较多的工会,副主席可设2-3人,会员人数较少的工会也可不设副主席。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3)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均为单数。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4)基层工会女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人,设主任1人,委员2人。女会员人数少于10人的单位,可不设女工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工委员1人。12【附件一】建会申请书示例(仅供参考)单位名称建立工会组织申请(上级工会组织名称):主要内容:1.单位的性质、任务、机构设置、职工情况、上级主管单位等基本情况。2.依照《工会法》、《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为什么要建立工会组织。3.建立工会组织后将要如何发挥作用等。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推进企业的发展,特向(上级工会组织名称)工会提出成立工会的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日13【附件二】上级工会组织筹备批复示例(仅供参考)(单位名称)总工会(批复)XX工建字[年份]XX号关于(申请单位全称)建立工会组织的批复(申请单位全称):你单位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特此批复。XXXXX总工会(加盖公章)年月日主题词:工会建立批复抄送:抄发:(审批工会全称)年月日共印份14【附件三】正面工会会员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民族工资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籍贯家庭主要成员及其工作单位个人工作简历工会组织审批意见备注(公章)年月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制15背面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我自愿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积极参加工会活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