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东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X律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设立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二条XXX律所登记的普通合伙人为XXX、XXX、XXX、XXX,现为充分整合资源,加速XXX律所的发展,现与有限合伙人自愿签订本合伙协议,组成共同经营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二章经营主体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第三条经营主体名称:广东XXX律师事务所第四条经营场所:广州市XXX号XXX房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期限第五条合伙目的:建设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执业纪律严明、业务精湛、勤业敬业、诚实守信的律师队伍。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自律管理,提高XXX律所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六条合伙经营范围:(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七条合伙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律所执业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出资第八条本所由合伙人XXX、XXX、XXX、XXX组成,并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伙人约定,以现金方式共同出资,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六位合伙人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XXX住所:广州市XXX号身份证号码:XXX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5万元,于20XX年5月1日之前缴付。2、普通合伙人:XXX住所:广州市XXX号身份证号码:XXX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5万元,于20XX年5月1日之前缴付。3、普通合伙人:XXX住所:广州市XXX号身份证号码:XXX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5万元,于20XX年5月1日之前缴付。4、普通合伙人:XXX住所:广州市XXX号身份证号码:XXX以货币形式出资人民币15万元,于20XX年5月1日之前缴付。上述出资合计人民币60万元付至以下账户:户名:XXX账号: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第五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XXX律所合伙人享有XXX律所管理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对XXX律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XXX律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执业律师。第十条XXX律所合伙人包括申请成立XXX律所时的发起合伙人和XXX律所成立后申请加入的后续加入合伙人,对外统称为合伙人。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必须符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之条件以及本合伙协议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本合伙协议规定的必备加入之程序。第十一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担任XXX律所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XXX律所章程、合伙协议以及规章制度的权利;(四)监督XXX律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利;(五)依照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退出合伙的权利;(六)依照合伙协议对XXX律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二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XXX律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三)对XXX律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团结互助,不得从事损害XXX律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动,不得诋毁XXX律所律师及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觉维护XXX律所的整体利益、声誉和形象;(五)合伙人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律师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律师事务所利益有冲突的活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六)保守XXX律所秘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泄漏在执业期间所获得的XXX律所机密信息。但当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公众利益有要求或该合伙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披露有关信息;(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未经XXX律所章程规定或合伙人会议授权,任何合伙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XXX律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合伙人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合伙人在代表XXX律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六章XXX律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十四条XXX律所设主任一名,为XXX律所负责人,对外代表XXX律所,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包括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组织管理XXX律所日常事务。第十五条XXX律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XXX律所首届主任由合伙人XXX担任,为XXX律所负责人。依据章程和合伙协议选举产生主任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要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副主任由主任在合伙人中提名,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副主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副主任在履行职务时出现失误,损害XXX律所利益或明显不称职时,主任可以解聘。第十七条主任一经选举产生,应当尽职尽责,忠于职守。主任应当在每届任期期满前一个月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下一届主任选举的有关事项,安排有关选举工作。第十八条主任独立开展工作(在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XXX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律师、辅助人员大会,传达上级的指示和有关政策精神,组织政治业务学习,讨论疑难案件;(二)负责组织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全所律师大会决议,负责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三)负责主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业务质量管理、收益分配管理,负责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及诚信建设;(四)根据章程和合伙协议的授权,对外签署合同;(五)主持合伙人会议或指定合伙人会议召集、主持人;(六)主持XXX律所日常性管理工作;(七)组织制定、修改XXX律所章程;(八)提请合伙人会议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九)根据合伙人会议的要求,向合伙人会议真实地报告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十)合伙人会议(包括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需要由主任执行的事项。第十九条主任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时,可书面指定一名副主任或一名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主任不指定具体人员代行主任职责时,可由六分之四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推举一名合伙人临时作为负责人,代行主任职责。第二十条主任在下列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六分之四以上通过,可以罢免其主任职务,并按照本合伙协议第二十三条予以更换。(一)在行使职务时,出现重大失误,严重损害XXX律所利益的;(二)明显不称职的;(三)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第七章XXX律所内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节合伙人会议组成和职责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XXX律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XXX律所全体合伙人组成。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会议有权依据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决定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XXX律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二)讨论、批准XXX律所的年度工作报告;(三)选举、罢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和副主任。(四)通过XXX律所管理委员会和监事委员的有关人选;(五)审议、批准XXX律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六)确定和批准XXX律所财务管理方案及利润分配方案;(七)决定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的聘用、报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福利标准、解聘、奖惩;(八)决定合伙人的加入、退伙及除名;(九)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十)决定XXX律所字号、住所的变更;(十一)决定分所的设立和撤销;(十二)决定XXX律所的合并、分立、联合、解散、终止;(十三)决定XXX律所财产分割及出资的增、减以及转让;(十四)批准大型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购买和处分;(十五)制定、修改XXX律所规章制度;(十六)决定XXX律所知识产权的处分;(十七)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十八)批准XXX律所的清算方案;(十九)决定XXX律所财产出借及为他人债务担保;(二十)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行为。(二十一)其他合伙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由其决定、批准的事项。前条所列事项,除章程及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续加入合伙人、决定XXX律所财产出借及为他人债务担保需要全体合伙人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其他事项须经合伙人达到4/6以上(含4/6,下同,如果有小数,则小数点后面第一个数字实行四舍五入)同意方为有效。但本合伙协议相关条款另有规定的,依照该条款的规定执行。涉及到与某合伙人身份(仅包括除名、罢免)的表决,该合伙人不参与表决。但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会议就表决结果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且该解释应在结果作出后的七日内作出。该合伙人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请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伙人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解决。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形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及未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的代理人均应在决议上签字,由主任签发。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合伙人召集,全体合伙人应当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可书面向合伙人会议提交意见。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视为认可,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上注明。第二十六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作出书面文字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但无故拒不签字者,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文字说明,推定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上签名。合伙人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姓名;2、未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姓名、原因及委托代理人姓名;3、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4、会议召集人姓名,主持人姓名;5、会议议程;6、各合伙人对每个审议、讨论事项的发言要点;7、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8、合伙人签名;9、合伙人会议认为与XXX律所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七条合伙人会议须有4/6以上合伙人参加方能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的所有表决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签字。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表决或采用传真表决,事后予以补签。但一名合伙人不得在一次合伙人会议上代理两名以上的未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XXX律所章程,致使XXX律所遭受损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合伙人可免除责任。第二十九条合伙人会议记录应作为XXX律所的档案,并由专人保管。第三十条合伙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的时间、地点、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或方案,在会议确定的日期之前三日内通知各合伙人。第三十一条经半数以上(如有小数,则小数点之后第一个数字实行四舍五入)合伙人提议,并列明需要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主任必须召集。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的会议决议视为认可。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制定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以确保合伙人会议的工作效率与科学决策。第二节管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第三十三条XXX律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XXX律所的民主管理机构,在合伙人会议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在未设立管理委员会之前,由XXX律所主任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第三十四条管理委员会由XXX律所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除主任委员外,其他委员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XXX律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