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重点学习2006.05第九章防火与疏散编制原则(4个):•安全性与经济性兼顾的原则。•被动防火要求为主,主动防火措施为辅的原则。•以高度划定防火等级的原则。•与现行相关规范整体平衡,局部突破的原则。技术特点(8个):•首次将性能化的要求和具体的指标规定融合在同一本规范中。•首次将各类住宅的防火要求统一在一本技术规范中。•首次统一用层数做为各项要求的基准,并规范了楼层的折算方法。•对构件燃烧性能的描述首次使用了“不燃性”和“难燃性”的提法。技术特点(8个):•明确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虑防火分区的问题。•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并明确用层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决定安全出口的数量。•顺应建筑方式的发展,适当调整了耐火等级允许的建造层数。•统一了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条件,不再考虑建筑类型的差别。9.1一般规定(6条)9.1.1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本条对住宅建筑周围的外部灭火救援条件做了原则规定。1.住宅建筑周围设置适当的消防水源。2.消防车和救援车辆易达的道路。3.用于消防扑救的场地。9.1一般规定9.1.2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本条规定了相邻住户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点,从被动防火措施上,核心的一点是将每个住户作为一个防火单元处理。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应按照本规范表9.2.1及《高规》表3.0.2采用耐火极限2.0h的不燃烧体执行。9.1一般规定9.1.3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9.1一般规定•本条规定了:1.住宅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之间的防火分隔。2.住宅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3.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禁止附设在住宅建筑中。本条中的其他功能空间指商业经营性场所,以及机房、仓储用房等,不包括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9.1一般规定9.1.4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本条对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本条的“疏散条件”指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水平通道、疏散楼梯间、对外出口以及仅用于紧急疏散使用的特定设施等。–此处的“消防设施”指设置或配置在建筑内部,用于防止火灾发生、扩大及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现、确认、扑救火灾的设施总称,包括用于探测、传递火灾信息,为人员疏散创造便利条件和实现对建筑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的装置,包括住宅家庭配备的必要的灭火器材与逃生用品等。9.1一般规定9.1.5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本条原则规定了各种建筑设备和管线敷设的防火安全要求。9.1一般规定9.1.6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9.1一般规定•本条规定了确定住宅建筑防火与疏散要求时应考虑的两个主要因素:–1.建筑层数。它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2.建筑面积。•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对不同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住宅区别对待,可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的衔接,本规范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规定了折算方法。关于层高——平屋顶关于层高——坡屋顶9.1一般规定•例1一栋12层的商住楼,下边两层商业每层层高为4m,上边10层住宅每层层高均为3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商业部分总高为2×4m=8m,将超过3m部分的商业高度8m进行折算,得到:8m÷3m=2层,余数为2m1.5m,则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商业部分层数为2层+1层=3层。–则该栋楼折算成10+3=13层。9.1一般规定•例2一栋12层的商住楼,下边两层商业每层层高为3.6m,上边10层住宅每层层高均为3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商业部分总高为:2×3.6m=7.2m。将超过3m部分的商业高度7.2m进行折算,得到:7.2m÷3m=2层,余数为1.2m1.5m,则余数部分不计入1层,即商业部分层数为2层。–则该栋楼折算成10+2=12层。9.1一般规定•例3一栋9层的住宅楼,其中第八层以下每层层高为2.8m,顶层(第九层)为跃层,其层高为5.0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超过3m部分即第九层总高为5m,将其进行折算,得到:5m÷3m=1层,余数为2m1.5m,则应将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跃层部分层数为1层+1层=2层。–则该栋楼折算成8+2=10层。9.1一般规定•例4一栋9层的复式住宅楼,其每层层高为3.6m。则该建筑折算层数计算如下:–超过3m部分住宅的总高为9×3.6m=32.4m,将其进行折算,得到:32.4m÷3m=10层,余数为2.4m1.5m,则应将余数部分计入1层。–即该复式住宅折算层数为10层+1层=11层。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条)9.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注: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耐火等级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火墙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不燃性3.0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1.0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75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承重墙不燃性2.00不燃性2.00不燃性1.50难燃性1.00墙房间隔墙不燃性0.75不燃性0.5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柱不燃性3.00不燃性2.50不燃性2.00难燃性1.00梁不燃性2.00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1.00楼板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50不燃性1.00难燃性0.50难燃性0.25疏散楼梯不燃性1.50不燃性1.00不燃性0.75难燃性0.50表9.2.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本条将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统一划分为四级,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1.对适用于住宅的相关构件耐火等级进行了整合、协调,使其更系统合理。–2.将构件燃烧性能描述为“不燃性”和“难燃性”,以体现构件的不同性能要求。–3.考虑到目前轻钢结构和木结构等的发展需求,对耐火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做了部分调整。–4.对外墙外保温的问题做了专门的说明。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9.2.2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1.对不同建筑耐火等级要求的住宅的建造层数做了调整,允许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3层,三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9层。–2.考虑到住宅的分隔特点及其火灾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做出规定。–3.取消了高级住宅的概念。9.3防火间距(2条)9.3.1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确定。9.3防火间距•本条规定了确定防火间距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1.满足消防扑救需要。–2.建筑的耐火等级。–3.防止火势通过“飞火”、“热辐射”和“热对流”等方式向邻近建筑蔓延。–4.外墙的防火构造。–5.在满足防火安全条件的同时,尚应体现节约用地和与现实情况相协调的原则。9.3防火间距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1.本条统一规定了住宅建筑之间及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2.防火间距允许调整的基本条件。•3.具体数值与有关规范的要求一致。9.3防火间距建筑类别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或其他高层民用建筑10层以下住宅或其他非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建筑裙房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0层以下住宅耐火等级一、二级96679三级1177810四级14991012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13991114表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9.4防火构造(4条)9.4.1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本条对上下相邻住户间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外墙构造措施做了规定。–1.适当高度(0.8m)的窗槛墙–2.大于0.5m宽的且耐火1h,防火挑檐。9.4防火构造窗槛墙防火挑檐9.4防火构造9.4防火构造9.4.2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本条对防止楼梯间受到住户火灾烟气影响的水平间距限值做了规定。楼梯间作为人员疏散的途径,保证其免受住户火灾烟气的影响十分重要。9.4防火构造9.4.3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9.4防火构造3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9.4防火构造•本条对住宅建筑中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设置做了规定。–(1)为防止火灾通过电梯井蔓延扩大,规定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在其内不能敷设燃气管道以及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同时规定了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和底部及顶部的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2)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单独设置,不应混设。为了防止火灾时将管井烧毁,扩大灾情,规定上述管道井壁应为不燃性构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本条未对“垃圾道”做出规定,因为住宅中设置垃圾道不是主流做法,从健康、卫生角度出发,住宅不宜设置垃圾道。9.4防火构造–(3)本条对竖向管道井和电缆井层间封堵及孔洞封堵提出了要求。可靠的层间封堵及孔洞封堵是防止管道井和电缆井成为火灾蔓延通道的有效措施。–(4)同样,为防止火灾竖向蔓延,本条还对住宅建筑中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电缆井和管道井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等级做了规定,但与《高规》第6.2.5.1条不尽一致,应认为放宽了规定。9.4防火构造9.4.4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为防止火灾由汽车库竖向直接蔓延至住宅,本条对楼梯、电梯直通住宅下部汽车库时的防火分隔做了规定。9.5安全疏散(4条)9.5.1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9.5安全疏散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