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之民法要点50条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三、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四、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五、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而取得。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六、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如果要是添附后从财产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七、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八、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九、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十、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十一、提存,是指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十二、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十三、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十四、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十五、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十六、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十七、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十八、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十九、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二十、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二十一、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二十二、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二十三、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十四、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二十五、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二十六、采矿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二十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二十八、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十九、国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三十、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十一、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三十二、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十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十四、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其事务受人管理的一方为本人。三十五、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三十六、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三十七、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三十八、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十九、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四十、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四十一、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四十二、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四十三、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四十四、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四十五、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活动。四十六、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四十七、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四十八、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四十九、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五十、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