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关于开展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X办建〔X〕10X号)和X省商务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X商发〔X〕3X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县配套资金组成。中央专项资金合计X万元,先期到帐1500万元。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招商服务中心管理。县财政局和县招商服务中心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财政局为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招商服务中心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二)招商服务中心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全程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结合本地特色和实际,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的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二)把握精准,助力扶贫。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脱贫攻坚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经济实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力度,增强精准扶贫“绣花”的本领。(三)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加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特产品、旅游产品等的电商化、品牌化、标准化,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预付加工程完成进度拨付款项。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一)支持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主要包括:办公、培训教室、服务前台、产品展示、企业孵化、数据采集统计等场所的装修改造(不含土建);购买电脑、打(复)印机投影仪、摄像器材、电话、网络接入设备、液晶显示系统、文件柜、空调、桌椅等必要的设施设备;运营中心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运营维护费。此项资金使用按《关于开展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X办建〔X〕10X号)文件规定。(二)支持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建设镇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16个,建设和改造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130个,对建档立卡贫困村站点建设可适当倾斜建设资金。包括必要的装修改造(不含土建);配备电脑、打(复)印机、POS机(各镇级服务站配备)、网络连接设备、办公桌椅、室内外牌匾等相关设施设备。此项资金使用按《关于开展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X办建〔X〕10X号)文件规定。(三)支持建立完善县、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此项资金使用按《关于开展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X办建〔X〕10X号)和X市公务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四)支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此项资金使用按《关于开展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X办建〔X〕10X号)及《X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1)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及追溯体系建设;(2)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和特色农产品营销推广;(3)农产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4)促进农村电商发展营销活动。此项资金使用按《关于开展X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X办建〔X〕10X号)文件规定。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具备电子商务实施经验与实施能力的企业。(二)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第八条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一)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及相关项目资料报县招商服务中心。(二)县招商服务中心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三)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的服务商。(四)申请需具备:中标通知书、合同、有效发票,缺一不可。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验收第九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招商服务中心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县招商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第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范围、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第十一条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县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县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第X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我县电子商务方面扶持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X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坚持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若其中一个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会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