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人民政府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XX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配备、规范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帐实相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四条党政办是XX乡机关本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XX乡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实施财务会计监督。第五条固定资产使用部室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领用、保管、清点和维护等工作。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包括交换机、机械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与更新,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领导审核后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第九条有年度预算的,应根据已批准的固定资产年度预算购置;没有年度预算的,但确实因工作需要购置,使用部室必须提出申请。第十条严禁各部室以任何形式与理由用会议、活动经费等夹带购买固定资产。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工作依据一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参照政府采购目录进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办公室应遵照竞争性原则办理采购。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审核报销时,对盖有固定资产登记专用章的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账及资金支付事宜。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指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年限、技术进步淘汰、无法修复不能使用、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等正常报废。第十四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室提出申请,乡领导会同有关部室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提出处理意见。收回报废固定资产,原使用部室应保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换零配件,特殊情况下丢失的零配件必须有相关证明和说明。如发生固定资产被盗,应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待查明原因后,视情节再行追究责任和处理。对未到使用年限又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资产,由使用部室将具体报废原因的书面材料报党政办,根据审核后材料上报,批示后办理报废及固定资产账目核销手续。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门。严禁任何部室和个人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登记入账、内部调剂、对账、报表等。第十七条党政办对固定资产要建立严格的一室一表制度,《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表》设定要合理、规范、科学。录入时要按照连续、准确、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动态变化。第十八条党政办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对盘点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因部室的调整、人员岗位的变动,固定资产需要进行调配时,应由党政办统一进行内部调剂。部室之间调换的固定资产,党政办须及时备案并变更《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表》。第二十条机关人员调离或退休,须清理固定资产,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护XX乡机关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由党政办就损失的基本情况、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乡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