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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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述了制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的。城市消防站担负着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重要任务,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1月由公安部修订,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以下简称“原建设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原建设标准实施以来,在推动城市消防站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队装备建设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从近年来消防站规划建设情况看,消防站的规划布局和站体建设往往难以满足建设标准要求,特别是一些老城区和中心城区,因道路拥堵,使得消防队难以在5min内到达火场,而要在这些地区增建标准型消防站,因用地紧张很难实现。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增加了小型站,优化了车辆配备,拓展了灭火、抢险救援和防护装备的选配范围,适度调整了消防站个别用房的使用面积,提高了建设投资水平,为保障消防站正常的执勤和生活秩序,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消防安全需求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指导城市消防站建设的国家标准,它在技术、经济和管理上对消防站建设项目起宏观控制作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是指导各地编制消防规划,使消防站建设项目的评估和审批等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在城乡规划区内、由政府统一投资和管理的各类消防站,或由民间集资兴建、政府统一管理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站。本建设标准所称的其他消防站包括企业消防站、民办消防站等。对于一些有特殊功能需求的消防站,如航空消防站、水上消防站、搜救犬消防站、轨道消防站等,可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功能、装备、用房需求,单独申请报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要求,本建设标准规定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第五条本条规定了消防站建设的基本原则。消防站的类别、功能、消防车辆与人员配备、训练内容都直接影响着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同时,消防站是城市重要的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应保障消防队快速出动,还要考虑方便消防员日常生活和执勤训练,确保安全实用,以更好地完成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定额、指标之间的关系。消防站工程项目的建设涉及的专业较多,如城市规划、城市防灾、工程水文地质、环保卫生、交通、供电供水、城市基础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技术性能等,因此,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以下简称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注:小型站车库的车位数不含备用车位,其他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车位数宜优先取上限值。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用房的分类与建设要求见表2。注:表中▲为必建,△为选建。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第十一条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或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及投资估算应与其配备的消防员数量相匹配。其中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可按30人~45人估算,二级站可按15人~25人估算,小型站可按15人估算,特勤站可按45人~60人估算,战勤保障站可按40人~55人估算。条文说明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城市消防站的正确分类关系到消防站的建设规模、装备水平以及灭火与应急救援的能力。按照业务类型,将消防站分为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三类,普通站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和小型站。这种分类方式既符合我国城市消防站发展的需要,也适应消防部队完成各项消防保卫任务和履行抢险救援职责的要求。城市的核心地区,因建筑密集、道路拥堵等各种因素,使得消防队难以在5min内到达火场,而要在这些地区建设一级站或二级站,因用地紧张很难实现。因此,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设立小型站。小型站属于普通站的一种形式,具有独立辖区。第八条普通站是城市扑救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的主体,在消防保卫实践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各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都围绕一级站的建设进行规划布局。为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所有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部分城市为解决原有消防站布局过疏、辖区面积过大的问题,在建成区内繁华商业区、重点保卫目标等特殊区域设立一级站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要结合总体规划布局,经过认真的调查论证,可设立二级站。论证的组织机构一般由出资或审批消防站建设的相应层级政府的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和消防部门共同组成,并由其中一家牵头,邀请同行或社会专家共同参与,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对于设置二级站条件也不具备的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或老城区、历史地段,在专项论证的基础上才可设置小型站。为避免以小型站来取代一级站、二级站,或在大范围区域内全部设置小型站,将小型站的建设范围限定在城市建成区中的一些特定区域。考虑到小型站的车辆装备少,灭火力量有限,灭火时还需要周围其他消防站增援,因此,对于区域内是否可以设置小型站,还需要对区域火灾风险,应急响应时间,周边是否驻有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等多方面进行研究论证,以确保小型站的规划建设符合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第九条消防站所配备的消防车数量是确定其建设规模的主要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队伍服务经济社会职能的不断拓展,消防部队还将陆续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用于医疗急救和危险化学品泄漏、建(构)筑物倒塌、空难、重大交通事故等,以及地震、水灾、风灾等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和恐怖破坏及其次生灾害的处置。另一方面,消防站建设还应当考虑车辆的维修保养,需要专门的车辆修理间。因此,消防站车库应留有备用车位,以满足增配车辆停放需要或停放消防摩托车。鉴于小型消防站主要是为了满足老城区和中心城区等用地紧张、标准型消防站难以落地的现实问题,建设面积不宜过大,故小型消防站一般不考虑设置备用车位。战勤保障站车位数依据其应急保障车辆配备数量确定。第十条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是构成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基本要素,规划和设计消防站时应充分考虑这些要素。消防站的场地主要包括消防员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室外场地,消防车行驶道路和回车场地,消防站内绿化用地,以及自装卸模块堆放场地。建设小型站主要是基于城市用地紧张的现实情况,因此,在确定小型站的各类用房时,主要考虑执勤备战所需的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室、器材库、研讨室和备勤室等执勤备战所需的基本用房,其他功能用房,如训练塔、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器材修理间、呼吸器充气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等功能用房列为选建项目。第十一条水上和航空消防站的建设与常规消防站不同,其场地、码头、停机坪和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水上消防站配备装备时,可结合水域灾害事故的特点,重点配备消防船艇、冲锋舟、浮艇泵、潜水装具等水域救援装备。城市中有河流、湖泊、海域等水上重点保卫对象时,在沿岸靠近辖区消防站部位还应设供消防艇靠洎的岸线。消防船可配拖消两用船只,吨位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其他救生和灭火的各种辅助器材可根据需要配备。航空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可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满足高空、陆(山)地等灭火救援任务的需要,重点考虑救人、侦察、摄像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灭火行动,其他辅助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可根据需要确定。第十二条消防站的人员数量主要用作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装备数量、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的测算依据。消防站人员由执勤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执勤人员按各站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计算。实践证明,这种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整车的灭火救援能力,有效地增加了灭火救援出动车辆数,延长了执勤轮班周期,符合实际灭火救援的需要,起到了减员增效的作用。考虑到执勤人员要有一定量的机动和事、病假人员,所以,一个班次执勤人员以所配车辆平均每车6人进行计算。这里所指的一个班次人员编配标准,不仅指现役编制的公安消防队,还包括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如果是三班制、四班制的消防站,其人员配备可扩大3~4倍。消防站执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编制序列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为了满足消防站执勤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灭火和应急救援需要,一般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按30人~45人配备,二级站按15人~25人配备,小型消防站按15人配备,两个战斗班编制,特勤站按45人~60人配备。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减少执勤人数。战勤保障站的人员配备,根据《关于颁发公安消防部队总队以下单位编制方案的命令》(公政治[2010]239号)和执行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确定。战勤保障站一般下设技术保障、生活保障、卫勤保障、物资保障和社会联勤保障5个分队,按照每个分队平均8人~11人计算,战勤保障站编配40人~55人。根据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的数量,本建设标准在车位数、车辆数、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投资估算等指标方面,都存在一些区间数取值规定,鉴于当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消防站规划建设在数量上存在不足的现象,为充分利用好现有消防站、保障现有消防站能实现最大的战斗能力和训练条件,在具体计算、估算和规划建设消防站时,如当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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