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物业服务合同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物业服务合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试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试行)的内容。2、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2)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3)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施设备。(4)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建筑区划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5)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6)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7)物业服务费用: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润。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试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4、本示范文本(试行)中所指建筑区划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物业类型。当建筑区划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5、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6、本示范文本(试行)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住所:公司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名称)的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建筑区划(以下简称本建筑区划)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类型:(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物业类型)座落位置:成都市区(市、县)号;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东南西北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物业构成见附件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见附件二。第二条乙方为本建筑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力量情况,详见附件三。第三条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475平方米,位于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四条建筑物专有部分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一)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二)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详见附件;(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详见附件;(五)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详见附件;(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帐务管理;(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乙方承接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甲方、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1、住宅建筑区划内:住宅用房:元/月·平方米;非住宅用房:向业主或租用人收取元/月·平方米;集中供热、供暖等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费、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按规定需强制检测的费用,依据其实际支出,由业主在上述物业服务费用外合理分摊,具体费用标准由甲方、相关业主与乙方另行约定。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第七条业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八条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上年度成都市物价指数标准及物业服务质量的年平均业主满意度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相应上浮或下调;具体调整比例由甲、乙方双方另行约定。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按下述计费方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第十条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月(年/季/月)交纳,业主应在每月5日(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每日按照应缴纳金额的3‰计算缴纳迟纳金。第十一条本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位,由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库)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第十二条停车场(库)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一)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元/个·月、露天机动车车位临时停放元/个·次、车库非机动车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费用。1、电瓶车:停车服务费____元/月2、自行车:停车服务费____元/月;3、摩托车:停车服务费____元/月;4、电三轮车:停车服务费25元/月停车+充电35元/月;5、人力三轮车:停车服务费20元/月停车+充电30元/月;第十三条停车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停车人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四条本建筑区划内下列共有部分委托乙方经营的,其经营收费约定如下:(1)、小区公共停车位辆,每辆车按元/月提付给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甲方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六条本建筑区划内,乙方、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业主收取;乙方使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乙方收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七条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犬只管理等工作。第十八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二)在其制定的《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禁止事项等事项;(三)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四)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五)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九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负责本建筑区划内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配备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物业服务力量履行本合同;(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五)接受甲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甲方公告本建筑区划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六)结合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七)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建筑区划内的部分、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本建筑区划内的整体服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八)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九)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十)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建筑区划内改、扩、重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十一)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十三)协助业主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用水问题。(十四)协助业主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对小区前后门的顶棚搭建。第二十条本合同期限壹年,自2014年12月15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14日0时止。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15日,甲、乙双方应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3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3日内,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终止、解除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第二十四条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建筑物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三)因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按数返还。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或物业服务费用应当返还给相应业主、使用人。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3日内与甲方及其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导致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可从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二。第二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全体业主应以本合同第七条第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为基数向乙方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全体业主应予经济赔偿。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因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和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承建方负责善后处理,甲方协助承建方处理善后事宜。(二)因

1 / 2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