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一)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提出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主体1、债权人2、债务人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1、破产申请书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1、破产申请书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三、受理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的受理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3、法律救济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四、指定管理人(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二)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三)管理人的监督机制1、管理人受法院监督;2、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五、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对此问题,新破产法没有规定,《规定》可资借鉴: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证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债务人工会所有的财产。(三)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6、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四)破产程序前及破产程序中行为的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五)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1、对于因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2、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应当缴纳但尚未认缴的出资;3、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占的企业财产(六)破产取回权(七)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需而负担的债务,其内容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七、债权申报(一)债权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二)管理人对于债权申报登记造册,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三)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四)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起诉八、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指定。但是,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问题不享有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决议模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表决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2、决议的效力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3、反对决议的债权人如何实现救济可自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任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五)法院对于特殊事项的裁定及其救济1、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六)债权人委员会我国破产法采用债权人委员会意定制度,即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根据需要以决议确定。债权人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权,即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九、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又称司法再生程序,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十、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是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十一、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获依职权对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清算程序由此启动(二)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1、变价方案变价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企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其资产的评估应依据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由管理人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2、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3、分配①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A、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B、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C、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D、普通破产债权。②分配方案的制定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最后提交法院裁定。(三)破产程序的终结1、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①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管理人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可以请求终结破产程序;②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可以请求终结破产程序;③在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请求终结破产程序。2、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是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