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九)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一、总则21)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应”或必须时,不得降低。2)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3)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且版本出版早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4)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时,可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一般按国家标准执行。(十)本审查要点是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如国家和省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变更时,从其规定。三、房屋建筑(一)建筑专业3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一般规定1.1依法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凡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1.2建设单位可以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间、审查收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审图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该按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1.3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之间来往的文件、资料和有关的证件,必须真实、可靠,文字、数字清楚、准确。1.4审图机构应当依法和按照施工图审查协议的约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或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通知单,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并将审查的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施工图审查内容包括:1.5.1是否符合规划的批准要求;1.5.2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超出其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的范围;1.5.3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5.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1.5.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1.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详见“十”条);1.6审图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和减少本章第1.5条的审查内容。对本章第1.5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议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1.7审图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勘察报告及其相关计算资料应保密,不得转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三、房屋建筑(一)建筑专业4(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2.1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具备审查条件后,向审图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2.2审图机构对送审的资料查验是否齐全、有效;2.2.1送审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不准受理审查。2.2.2对送审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须核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登记签收;2.3双方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后,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2.4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具审查结果资料。2.4.1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审图专用章,并将施工图、计算书和工程勘察资料等返还建设单位;2.4.2不合格的:(1)出具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说明不合格的内容和原因,同时将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原编制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对退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应送原审图机构进行复审。2.5审图机构将审查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本章第“十二”条),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讫施工图审查资料备案回执。2.7审图机构将审查资料归档(详见本章“十三”条)。(三)送审资料审查3.1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下列资料:3.1.1勘察和设计合同应使用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勘察、设计与建设单位双方依法签订,合同上勘察设计业务(标注的)等内容清楚。3.1.2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图。核查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方案报批图与施工图纸的主要控制内容是否一致。对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应有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书等)或者其他立项文件。3.1.3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各专业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注明电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等应齐全。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纸应符合“七”条要求,计算书应分专业装订,有计算人、审核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存档专用章。3.1.4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查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是否满足勘察设计合同业务(标注的)的要求,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超出业务范围的问题。三、房屋建筑(一)建筑专业53.2审图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和原件核对,并由核验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四)审查质量管理4.1审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落实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主审人员的施工图审查责任。4.2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将审查情况准确记录,填写施工图审查的初、复审记录单,根据审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分类整理出本专业的审查意见,对于必须修改完善或建议修改的问题,应当明确提出书面意见;审图机构综合各专业的审查意见,书面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送审单位,并提出回复时限。4.3审查报告应如实记录各专业审查意见和审查综合结论意见,审查意见用语应明白、准确、点明要害,不能仅说“某规范某某条”,更不得使用模糊或中性词语。4.4审图机构和审查人对施工图审查质量承担审查责任(详见第十五条)。4.5综合结论意见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肯定性结论,审查意见表内应有审查人签字,实行国家注册的专业加盖执业印章;项目审查负责人和审图机构法人代表在审查综合结论意见表签字。(五)审查时限管理5.1施工图审查不超过下列时限:一级及其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其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5.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7个工作日,乙级及其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六)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管理6.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能从事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工程项目设计。6.2对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建筑专业负责人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对工业建筑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结构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建筑专业负责人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6.3市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由相关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承担,实行注册师制度后,按注册师的执业范围规定执行。6.4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其中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应为高级职称。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由项目负责人验收签字。6.5注册师执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一个单位从业,不准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不准私自挂三、房屋建筑(一)建筑专业6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准为其他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或签字。(七)出图管理7.1施工图纸每一页都应加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实行国家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上加盖相关专业、相应级别的注册师执业印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执业印章均应明显、清楚。7.2施工图封面应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图签内必须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签字;校审人应为本专业人员。对三级及以下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不少于三人签字;对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应有设计、校正、审核、审定不少于四人签字。7.3图签上所有签字人员应印刷正体姓名并手体签字,签字应用本人身份证的姓名。7.4设计变更资料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出图应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具体要求与施工图纸相同。7.5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1.0.20条,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分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分别为8分。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份数的,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的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八)规划许可内容审查8.1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使用功能、间距、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和相对位置等进行控制;8.1.1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数量,规划许可的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均应分别控制。8.1.2建筑物的层数、顶部高度、总高度应控制在规划许可范围内。8.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查验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报批图纸和红线图,以确定建筑物平面尺寸、平面位置(建设地点)符合规划许可。(九)建筑节能管理9.1对有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设计专篇除需明确主要控制指标外,还应写明达到的节能标准(具体内容详见相关专业章节)。9.2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综合结论意见中应说明设计采取的主要节能技术措施、主要节能技术参数、关键部位选用的材料和做法,注明建筑节能设计所达到的效果(标准)。9.3审查结束应填写《建筑节能设计备案表》。(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指:勘察、设计应当遵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三、房屋建筑(一)建筑专业7质量安全技术保障、市场行为规范等内容:10.1施工图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