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旅游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沂南县旅游行业协会会员应遵守本公约。第三条诚信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办事,合法经营。守合同,重信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四条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方针,组织开展“细微服务”活动,认真执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资质等级标准,为宾客提供“细致、周到、热情、高效”为原则的人性化、特色化、细微化、亲情化的服务,营造一个文明、安全、舒适、愉快、便利的旅游环境,合力打造沂南县良好的全域旅游目的地品牌。第五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实施《旅游职业道德规范》,对宾客一视同仁、尊老爱幼、热情服务、礼貌相待。尊重客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介绍、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和淫秽、迷信、赌博等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和项目。第六条树立正气,严厉行风。要教育引导旅游企业员工严格自律,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岗、敬业的思想,共同维护我县旅游业良好声誉和形象,文明服务。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向购物、娱乐等消费场所索取回扣;不得强买强卖、诱买诱卖,搞价格欺诈,向游客推销伪劣商品;不迎合低级趣味,坚决抵制败坏社会风气和道德良俗的行为。第七条积极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拓新业态新领域,丰富全县旅游产品体系,提升全县旅游业整体竞争力。第八条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第九条维护员工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依法维护旅游从业人员权益。第十条会员单位必须执行本公约,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单位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公约者,协会有权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公告社会。会员如违反公约条款,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予以处理。对情节较轻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等处理;对情节较严重的,采取除名、排出市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