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洛县人民医院员工手册(试行)2第一章人事管理第一节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本院面向社会、高等院校公开招聘基层、中层、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医院实行定岗定员。第三条医院招聘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员工招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总体协调、指导监督及组织具体实施,各部门(科室)严禁擅自招聘录用人员。第五条应聘人员应全面了解本院的招聘条件,招聘条件作为以后双方建立聘用协议的附件。应聘人员在全面满足招聘条件的基础上正确填写《应聘申请表》,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客观、有效,并对本人所填信息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录用后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受聘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院办公室。第六条非初次就业的新入职的员工,须在报到之日前,提供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第七条员工招聘考核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根据岗位具体要求以实际操作现场考核。第八条面试或笔试及考核通过后,院办公室组织安排体检。凡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聘用资格。第九条体检合格的人员均须接受岗前培训。由院办公室负责组3织对其进行医院概况、基本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基本福利待遇、医院基本工作体系的培训。第十条培训后按照医院统一格式填写培训记录,表明对上述培训内容是否理解并接受。如应聘人员愿意接受,双方建立聘用关系,双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如不愿意接受,该招聘工作终止,彼此不建立任何法律关系。第十一条初次录用的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休假,确因特殊原因休事假或病假,试用期按休假天数顺延。曾经在本院工作,离职后又重新返聘的员工,如岗位没有变化,可以不实行试用期。第十二条新聘员工试用期满,应向医院办公室提出转正申请和自我总结,有关试用部门应根据新聘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表现,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并写出评语,医院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做出转正与否的决定。不予转正的新聘员工,不得再延长试用期,双方聘用协议关系终结。第十三条员工录用后,均需提供如下证件: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执业证原件;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未退休但停薪留职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的停薪留职证明原件。第二节聘用协议第一条医院和聘用员工依法签订书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根据4聘用人员的身份不同分为:《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人事聘用合同》)。原则上,聘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对于特殊杰出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协议期限可以超过一年。第二条聘用协议履行期间,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聘用协议条款进行变更。第三条聘用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协议。任何一方有延续的意愿,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合同。第四条员工应按照医院通知的时间及时签订聘用协议,如逾期不予签订,视为放弃聘用,医院不再与其签订合同,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录用该员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第三节执业注册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范,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注册到本医院。在签订聘用协议后,专业技术从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注册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完毕的,医院有权与相关人员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并有权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医院因录取所支付的费用。第四节辞职、待岗及解聘第一条辞职员工在聘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向医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员工辞职申请未得到正式批准前,应继5续正常工作,不得擅自离职,否则视为旷工,医院有权按照旷工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二条待岗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安排员工待岗1-3个月,待岗期间员工应按照医院规定进行待岗学习,正式职工只能领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临聘人员只能领取协议工资),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及相关待遇。待岗期限满后,本人提出恢复岗位申请,医院依据其表现决定是否恢复岗位:(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医院劳动纪律、行风管理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者;(二)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三)科室(部门)定编定员后富余人员;(四)医院认为其他需要待岗情形的。第三条解聘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聘:(一)医院在聘用协议有效期内因业务及经营需要终止聘用,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依法支付补偿金;(二)因出现本节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待岗后,在待岗期间再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的;(三)经待岗恢复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再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的;第四条试用期内员工如想解除聘用协议的,应提前15天通知医院,以便医院作出相应安排,未按照上述规定通知医院导致医院受6到影响或遭受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医院损失。第五条聘用关系终结,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医院批准员工辞职申请或医院发出解聘通知后,员工应按照医院规定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并进行相关物品的归还,如不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或归还财物对医院造成损失的,医院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二)员工按规定完成上述手续后,医院与员工签订《聘用关系解除备案表》,聘用关系自此终结。财务部门凭《聘用关系解除备案表》结算当月工资及其他费用。第二章劳动纪律及考勤制度第一节劳动纪律第一条全院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自觉维护劳动纪律。职工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离开者为早退,上班时间非因工作原因不在岗为脱岗。迟到、早退、脱岗超出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超出2小时,视为旷工1天。凡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而擅不到岗者或不服从医院岗位工作安排均以旷工论处。每迟到、早退一次由科室处罚当事人50元,如科室未执行,扣除科室相应目标管理分值。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五次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除按照上述规定扣款外,可对其进行待岗处理;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当月旷工累计一天可给予其待岗处理。如旷工累计三天以上,医院有权立即予以解聘。有旷工行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7优秀。第二条凡工作时间出现吵架、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睡觉等情形的,除扣科室相应目标管理分外,吵架或睡觉一次处罚200元,打架斗殴或酗酒闹事一次处罚500元。第三条上班期间有干私活、带孩子、打扑克、下棋及玩手机或上网等与工作无关情形的,经查实后扣100元/人次,非工作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场所的一次处罚科室200元,因此严重影响工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四条全院职工均应保持通讯畅通和联系方式。特别是中层干部一定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和联系方式,一次联系不上处罚当事人50元。第五条上班时间不准在工作场所嬉笑和大声喧哗,在抢救、查房、检查、手术、治疗和开会时手机一律置于静音、振动或关机状态,非工作需要不得接听或拨打。如有违反,每次处罚20元。第六条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工作装,挂胸牌上岗。职工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符合职业身份。严禁蓬头散发、浓装艳抹、留长指甲、蓄长须及穿短裤、趿拖鞋上岗。如警告后仍不予改正的,每次处罚20元。第二节考勤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职工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我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8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考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考查我院职工遵守作息制度的情况,包括迟到、早退、请假、超假、销假、旷工、各类假期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编在职及聘用职工。第四条考勤有关规定(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院考勤到科室,科室考勤到个人。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兼任科室考勤员,负责科室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作好考勤统计工作,院办公室负责全院考勤工作,严格执行医院考勤制度,并保存请、销假单据。统计出的出勤数据作为职工出勤、薪酬发放、考核、进行处分及处罚依据。(二)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规定的工作时间,行政班实行5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夏季工作时间8:00-12:00,14:30-18:00。冬季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实行轮班制度的,每周按科室提交的排班表上下班。(三)医院按月为考勤时间单位进行考勤,当年内员工可休节假日,未休的不能延续到下年,由科室自行补助。(四)各科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上报院办室,经院办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存档,同时进行公示后交财务科等相关科室、部门兑现奖惩。(五)全年出勤率核算,凡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按出勤计算。作为年底考评的重要条件,全年出勤率必须达到95%以上方能评为优秀。聘用制职工在试用期内事假累计达十五天者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给予解聘。第五条请销假制度9(一)全院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均应本人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般职工请假2天及以下的写请假申请经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相应的职能科室审核报院办公室备案;请假3至7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相应职能科室负责人依次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交院办公室备案;请假8天及以上的经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相应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依次同意报院长审批后交院办公室备案。科室副职请假两天及以下的由所在科室正职、相应职能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副院长审批后交院办公室备案,科室副职请假3天及以上的经所在科室正职、相应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同意,院长审批后交院办公室备案,科室正职请假由相应职能科室、分管副院长同意,院长审批后交院办公室备案;中层干部休息时间离开县城的必须电话或口头向分管院长或院长请假;所有人员请假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二)凡因生产、急病等事由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先通讯联系且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办或延期办理,但必须书面说明理由),过期不办手续者按旷工处理。(三)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到所在科室、相应职能科室、院办公室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遇有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而逾期者,返院销假时应说明原因,并由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补办请假手续。(四)凡请假手续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者,均视10为旷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五)因意外或特殊情况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岗位的视为请假。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会妨碍工作时,医院可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假期或令改期请假。第六条探亲假(一)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指户口所在地),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团聚指在家休息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居住地在本市和利用公休假日能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四)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五)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六)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职工在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待遇。(七)职工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待遇。(八)探亲假不能分期使用。探亲假期间因急病超过了假期,须及时与院办公室联系,回院后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病假完善手续,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九)享受放射假待遇同时又符合休探亲假条件者两种假期可合并计算。11(十)欲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按请假手续审批程序提出申请。(十一)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自费。(十二)以上假期不包括路途,但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扣发奖励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第七条年休假(一)在科室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休假天数,即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