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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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届会议议程项目105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V.01-81852GP联合国A/55/383/Add.2大会Distr.:General20March2001ChineseOriginal:English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第一届至第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增编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工作报告一.导言1.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是根据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决议设立的。2.大会在其2001年11月15日第55/25号决议中要求特设委员会根据第53/111和1998年12月9日第54/114及1999年12月17日第54/126号决议继续其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草案有关的工作,并尽快最后完成这一工作。3.本报告根据第54/126和第55/25号决议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交,目的是向大会通报特设委员会为完成其任务而开展的工作,并向大会提交建议以供审议和采取行动。二.特设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4.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于2001年2月26日至3月2日在维也纳举行了第十二届会议,其间共举行了10次会议。5.118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特设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出席第十二届会议的还有联合国系统各组织、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各研究所、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6.在2000年7月17日至28日于维也纳举行的第十届会议上,特设委员会根据大会第54/126号决议核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草案(A/AC.254/36),以便提交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并采取行动。特设委员会在2000年10月2日至28日于维也纳举行的第十一届会议上根据第54/126号决议核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A/55/383/Add.22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草案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草案,以便提交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并采取行动。根据特设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会议的建议,大会通过了第55/25号决议,据此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上述各项议定书,根据1999年12月17日第54/129号决议将上述公约和议定书开放供拟于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在巴勒莫举行的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签署。7.特设委员会在第十一届会议上还审议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草案的所有条款。为争取就最后审定并批准议定书草案达成一致意见,特设委员会延长了第十一届会议的会期,在10月28日举行了一次增会。尽管已十分接近达成必要的协商一致意见,但仍无法完成有关议定书草案的工作。因此,特设委员会决定在其提交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并采取行动的决议草案(随后由大会作为第55/25号决议通过)中列入两段,其中由大会注意到特设委员会未完成其有关议定书草案的工作并请特设委员会尽快最后完成这项工作。8.在特设委员会第九届会议上,主席请所有区域组指定代表组成一个小组,由该组在特设委员会第十届会议上确保联合国所有正式语文文本的统一。用语统一小组在特设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上继续进行其工作。9.在第十二届会议开幕式上,中国、瑞典(代表联合国会员国中的欧盟成员国)、埃及、日本、俄罗斯联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加拿大、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墨西哥、美利坚合众国、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印度、古巴、约旦、尼日利亚、大韩民国和沙特阿拉伯等国的代表作了发言。10.在第十二届会议上,秘书回顾说,用语统一小组的组成如下:非洲国家组指定的喀麦隆、埃及、摩洛哥、尼日利亚和南非的代表;亚洲及太平洋国家组指定的中国、印度、日本和约旦(在特设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上由阿曼代表取代)的代表;东欧国家组指定的俄罗斯联邦和斯洛伐克的代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组指定的哥伦比亚、古巴、危地马拉和墨西哥的代表;西欧及其他国家组指定的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秘书还通报特设委员会说,用语统一小组的工作将继续得到一名编辑、各种正式语文笔译科翻译和特设委员会秘书处的一名成员的协助。11.主席请用语统一小组除了确保议定书草案的所有联合国正式语文文本的用语统一外,还对该议定书草案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否协调一致进行审查。主席请墨西哥代表继续担任用语统一小组的协调员。12.主席指出,特设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是就议定书草案采取行动的最后一次机会。他请特设委员会确认下述谅解:特设委员会将重点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设法就这些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而且不再重开对其第十一届会议已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的讨论。仍有待解决的问题是序言和第0、2、4和9条。特设委员会确认了这一谅解。13.第十二届会议特设委员会审议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草案的悬而未决条款。特设委员会工作所依据的是议定书草案的一份修订案文(A/AC.254/4/Add.2/Rev.6)和各国政府及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和建议。特设委员会还收到了对主席以前所提提案的修正。14.代表联合国会员国中的欧盟成员国发言的瑞典代表告知特设委员会说,欧盟委员会已授权欧洲联盟理事会代表欧洲共同体所有15个成员国就议定书草案第7条(枪支的标识)进行谈判。主席指出,特设委员会注意到这一发言,但有一项谅解,即这一A/55/383/Add.23授权并不影响欧盟委员会的观察员地位。15.智利和墨西哥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的报告中表明,智利和墨西哥政府未参加特设委员会关于议定书草案第4条第2款的决定,但并未妨碍达成协商一致意见。16.哥伦比亚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的报告中反映哥伦比亚政府对议定书草案第4条第2款的立场,即哥伦比亚认为本国不受特设委员会关于该款的决定的约束。17.阿根廷代表保留阿根廷政府关于在议定书草案序言中写入对《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大会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的提及的立场。写入此种提及无异于片面地重新界定民族自决原则的范围和程度,而该原则本来是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等其他大会决议的主题事项。另外,他认为不宜将此种问题写入一项其主要目的是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国际文书。他指出,阿根廷政府保留在大会审议此事或者在签署或批准该议定书时重申其立场的权利。18.埃及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的报告中表明,本着不妨碍就议定书草案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的精神,他已表明了埃及政府对整个议定书目前的案文的保留,因为该案文并未充分反映谈判期间表达的许多意见。19.贝宁和尼日利亚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的报告中表明其各自政府的观点:议定书草案的序言本应考虑对社区和城市带来的以及在国家间冲突中造成的与其他跨国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破坏作用。他们还因国家间交易和国家转让被排除在外而对议定书草案第4条第2款提出保留意见,并因第8条关于枪支标识的规定模糊不清而对该条提出保留意见。20.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代表表示在大会审议决议草案之前保留该国政府对决议草案的立场,但表示他不会阻碍达成协商一致意见。21.乌克兰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报告中反映其下述看法:准备工作文件应当表明,“国家间交易”和“国家转让”等词语是基于下述谅解写入第4条第2款的:这些词语包括涉及枪支的国家间交易,以及根据有关国家政府之间订立的有关协定或通过这些国家政府所赋予的权力而代表这些政府订立的有关协定进行的枪支国家转让。22.土耳其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的报告中写入他在核准议定书草案之前所作的发言。由于地理原因及其他原因,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问题始终是土耳其政府严重关切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土耳其政府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一直坚持对枪支采用范围更广、更全面的定义,要求不仅对枪支、而且对其零部件和弹药都实行有效的标识制度。土耳其政府为改进案文提出了几项建议,但结果却是并未能就将枪支零部件包括在标识制度之内的问题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关于破坏性装置,土耳其政府遗憾地注意到,土耳其政府本来期望在特设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上找出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的折衷办法,结果竟没有为达成一项适当的定义而进行任何实质性讨论。土耳其政府将继续在各种有关的国际和区域论坛上促进作出一切努力,以建立打击破坏性装置、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非法制造和非法贸易的有效制度。23.阿塞拜疆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的报告中表明,阿塞拜疆政府保留对议定书草案第4条第2款和第8条第1款(b)和(c)项提出保留意见的权利。24.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报告中反映出该国政府对议定书草案序言和第4及第8条的保留意见。25.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的报告中反映该国政府对议定书草案A/55/383/Add.24第8条以及对保留第4条第2款的保留意见。26.海地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报告中说明海地政府倾向于按下述写法拟订议定书草案的第8条:每一枪支均应有表示制造国和制造地、制造商名称和序号的标识。27.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的报告中表明:美国政府对在大会通过议定书的决议草案中保留某些措词以及对议定书草案第8条第1款保留其立场,但不会阻挠向大会提交该决议草案和议定书。美国尤其反对在决议序言中列入一个特别重申民族自决权,尤其是处于殖民统治或其他形式的外来统治或外国占领之下的民族的自决权的段落。美国认为,特设委员会强调任何群体的人的自决权是不妥当的,尤其是在一项据以通过执法文书的大会决议中。从以往出现过此种用语的各项大会决议来看,凡使用此种用语时都有一些相应的段落,共同对自决权作更为全面、更为客观得多的描述。关于议定书草案第8条,美国认为,一些本来可以澄清该条第1(a)款案文的有益的提案并未得到特设委员会的适当考虑。美国认为,准备工作文件至少应当反映下述共识:第8条第1(a)款的规定-其内容为“…用配有数字和/或字母数字混合码的简单几何符号保持任何备选性独特的用户相宜的标识”-本来只适用于目前使用以符号作为其独特标识一部分的标识制度的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国家都在枪支上打上制造国的国名和一个配有序号的简单几何符号。28.欧盟委员会观察员请求在特设委员会报告中反映其代表欧盟委员会就议定书草案第8条所作的发言。该观察员请求在议定书草案第8条第1(a)款的“使用简单几何符号”一语前加上“系统”一词。该观察员是为了澄清案文而提出这一修正意见的,而且这一增添对该语并无影响。另外,该观察员还请求在第8条第1(a)款结尾处加上“以及个别枪支”,以避免对该款作出错误的解释。该观察员认为,给枪支打上独特的标识,是为了以独特的方式识别每一枪支,同时又便于确定制造国,因此,不应理解为只是为了易于确定制造国。29.中国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报告中表明中国政府对议定书草案第4条有保留,即议定书不应适用于国家间交易。30.印度代表请求在特设委员会报告中反映该国政府对第4条第2款的立场。印度代表认为,对于该款中所设想的排除情形,只能按准确界定的狭义理解。印度政府将在该议定书签署时提出大意如此的适当保留意见。31.用语统一小组在特设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期间经常举行会议,并对议定书草案的案文进行了审查。另外,用语统一小组还根据主席的请求对该议定书草案是否与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一致进行了审查。用语统一小组的建议已体现在议定书草案最后案文中。32.在3月2日第239次会议上,特设委员会核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草案,并根据第54/126和第55/25号决议决定将其提交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并采取行动。特设委员会还在同一次会议上核准了一项决议草案,以提交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并采取行动。最后,特设委员会在同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特设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的报告。因此,特设委员会已根据第53/1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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