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藻外語學院組織規程民國88年03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88年04月24日董事會通過民國88年09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民國88年10月01日教育部台(88)技(二)字第88118590號函准備查民國89年0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民國89年07月10日教育部台(89)技(二)字第89083313號函准備查民國90年06月16日校務會議修正民國90年07月28日董事會修正民國90年10月06日校務會議修正民國91年01月21日教育部台(91)技(二)字第91009427號函准備查民國91年0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民國91年08月21日教育部台(91)技(二)字第91125487號函准備查民國91年10月12日校務會議修正民國91年11月16日董事會修正民國92年11月08日校務會議修正民國92年11月29日董事會修正民國93年02月28日董事會修正民國93年04月12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30045674號函准核定民國94年06月25日校務會議修正民國94年07月23日董事會修正民國94年08月18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40113159號函准核定民國95年01月07日校務會議修正民國95年03月27日董事會修正民國95年04月0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50046727號函准核定民國95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民國95年11月23日董事會修正民國96年04月23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0960055813號函准核定民國97年12月09日校務會議修正民國98年02月04日董事會修正民國98年07月06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80115323號函准核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文藻外語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私立學校法,並參照專科學校法及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訂定本組織規程。第二條本校校訓:敬天愛人。建校宗旨:一、以全人教育之理想培育具國際觀之語文專業人才。二、研究發展語文教學,服務社會。6-001教育理念:一、尊重個人尊嚴,接受個別差異,激發個人潛能,為生命服務。二、以中華文化為主幹,透過語文教育及專業訓練,培養對多元文化之認識與尊重,完成服務人群之理想。第三條本校附設專科部,以系科合一、資源共享為原則。第二章系科第四條本校設下列各系(科)、所:一、日間部(一)四年制大學部:英國語文系、法國語文系、德國語文系、西班牙語文系、日本語文系、應用華語文系、外語教學系、翻譯系、國際事務系、國際企業管理系、資訊管理與傳播系、傳播藝術系。(二)二年制大學部:英國語文系、法國語文系、德國語文系、西班牙語文系、日本語文系、翻譯系。(三)五年制專科部:英國語文科、法國語文科、德國語文科、西班牙語文科、日本語文科。二、進修部(一)四年制大學部:英國語文系、法國語文系、德國語文系、西班牙語文系、日本語文系、國際企業管理系。(二)二年制大學部:英國語文系。三、研究所國際事業暨文化交流研究所、外語文教事業發展研究所、創意藝術產業研究所、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多國語複譯研究所。本校因應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跨系、所、中心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第五條本校設通識教育中心,負責共同基礎課程及通識教育課程之規劃及其教學之推動,其設置辦法由學校另訂之。第六條本校設師資培育中心,負責教育學程課程之規劃及其教學之推動,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七條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須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報教育部核准。第三章組織第八條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選聘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校長因故出缺,在董事會依法選聘合格校長前,應指派副校長,或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合格主管一人,暫行兼代校長職務,並報部核備。第九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人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就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遴選或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呈送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其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第十條本校各系(科)所、通識教育中心及師資培育中心各置主任、所長或中心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綜理系(科)所及中心業務。第十一條本校設下列單位:一、教務處:掌理教務事宜。置教務長一人,並得置秘書一人。下設註冊、課務、招生、綜合業務四組、外語能力診斷輔導中心及歐盟觀光文化經貿園區。各組得置組長一人、中心得置主任一人、園區得置執行長一人,並各得置職員若干人。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學生事務及學生輔導事宜。置學生事務長一人,並得置秘書一人。下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學生宿務五組及諮商與輔導、服務學習二中心。各組得置組長一人,中心得置主任一人,並各得置職員若干人。三、總務處:掌理總務事宜。置總務長一人,並得置秘書一人。下設事務、保管、環安、營繕、出納、文書六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並各得置職員若干人。四、產官學合作處:掌理產學合作、技術服務、推廣教育、校外實習輔導等事宜。置處長一人,並得置秘書一人。下設行政組及推廣教育、翻譯會展服務、產學育成與實習、華語、台灣教育與研究等五個中心,組得置組長一人,各中心得置主任一人,並各得置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另訂之。五、進修部:掌理進修教育事宜。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秘書一人。下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並各得置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另訂之。六、圖書館:負責蒐集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置館長一人,下得設採訪編目、讀者服務、媒體服務及系統資訊四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並各得置職員若干人。七、宗教輔導中心:掌理學生宗教信仰相關活動、教學及靈性輔導等事宜。置中心主任一人,並得置職員若干人。八、資訊與教學科技中心:主持全校行政電腦化、網路通訊服務、校務資訊系統研發、多媒體教材發展、專業發展、教學科技能力推廣及教學設計支援事宜。置中心主任一人。下設技術服務組、系統管理組二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並各得置技士、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另訂之。九、教師發展中心:帶領本校的教學與教師的發展,並建構合作、有效能且具創造性的學習環境。置中心主任一人,並得置執行秘書、組長、研究員、組員及助理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另訂之。十、軍訓室: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協助學生事務處處理學生生活輔導事宜。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十一、秘書室:辦理秘書業務並兼理校史資料。置主任秘書一人,下設第一組、二組兩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並各得置秘書及職員若干人。十二、公共關係室:辦理募款、捐助之聯繫服務、校友服務及公共事務聯繫事宜。下得設校友聯絡中心,對外發行通訊刊物。置主任一人,並得置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另訂之。十三、人事室:辦理人事業務。置主任一人,下設第一組、第二組兩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並各得置職員若干人。十四、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務。置會計主任一人,下設稽核、會計兩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並各得置職員若干人。十五、附設專科部:負責協調、整合五專部之生活教育、導師工作、課程、教學等事宜,以落實全人教育理念。置主任一人,並得置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另訂之。十六、國際合作交流中心:掌理本校國際合作與學術交流事宜。置中心主任一人,並得置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另訂之。第十二條本校得因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需要,設置各種研究中心或其他單位及其人員。本校各單位之設置(及設置辦法)、變更、裁撤,須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第十三條本校各級主管之資格及產生程序如下:一、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產官學合作處長由校長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聘兼之。總務長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中聘兼之,或由職級相當之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兼任之,並得由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之。二、系、所、通識教育中心及師資培育中心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擇聘之。三、軍訓室主任由教育部推薦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由校長擇聘之。四、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由校長依相關法令聘(派)任之,必要時得由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五、圖書館館長、主任秘書、進修部主任、專科部主任、宗教輔導中心中心主任、公共關係室主任、教師發展中心中心主任、資訊與教學科技中心中心主任、國際合作交流中心中心主任以及學校基於需要增設之其他單位,其主管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六、各單位分組、中心辦事者,各置組長、主任一人,必要時,得由講師以上教師兼任。第十四條本校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其他由教師兼任之各級主管及系科中心主任均採任期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每三年一任為原則,得連任一次。第十五條各單位所置職員,除了擔任單位主管、各組主任(組長)者外,包括秘書、專門委員、編審、專員、組員、幹事、辦事員、管理員、事務員、書記、輔導員、社會工作員、技正、技士、技佐、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護士等人員,並得視業務需要,循修正本規程程序增置之。第四章會議第十六條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專任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專任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職員代表三人、學生代表若干人(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亦皆由選舉產生。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校務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劃及預算。二、學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產官學合作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第十七條本校設行政會議,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由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一級主管及校長指定之有關人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第十八條本校並設下列會議:一、教務會議:討論有關教務之重要事項。由教務長、國際合作交流中心中心主任、專科部主任、進修部主任、圖書館館長、資訊與教學科技中心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中心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系主任及各系、所(中心)教師代表五人組成,教務長為主席。本會議討論與學生教務相關事項時,由學生聯合會指派研究所、大學部及專科部代表各一人列席。二、學生事務會議:討論有關學生事務之重要事項。由學生事務長、專科部主任、進修部主任、軍訓室主任、宗教輔導中心中心主任、各系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師資培育中心中心主任、各年級導師代表及學生代表若干人組成,學生事務長為主席。三、總務會議:討論有關總務之重要事項。由總務長、各系所(中心)教師代表各一人、總務處各組組長、及學務處推派之學生代表二名組成,總務長為主席。四、進修部部務會議:討論有關進修部之重要事項。由進修部主任、各相關系(中心)主任、進修部各組組長、各相關系(中心)教師代表各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組成,進修部主任為主席。五、系(科、中心)、所務會議:討論各系(科、中心)、所有關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事項。由各系(科、中心)主任、所長及該系(科、中心)、所專任教師組織之,系(科、中心)主任、所長為主席。六、其他單位會議:討論該單位之重要事務。由該單位主管及所屬各組組長、職員組織之,該單位主管為主席。本校並得設與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有關之其他會議,其組成方式另訂之。第十九條本校設下列委員會: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校設校、系(科)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升等、進修、學術研究、延長服務等事宜。校教評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對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三、課程委員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