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第二条为使“推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开展推优入党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严格坚持标准、加强教育培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服务机制,凝聚广大团员青年“高举团旗跟党走,奋力实现中国梦”。第四条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要使“推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第五条“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和各院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具体“推优”工作。第二章“推优”前的培养教育第六条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通过培养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壮大团员中入党申请人队伍。第七条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各级党团组织要认真组织他们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要创造平台,引导他们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中,让他们在学习实践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八条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不断改进教育形式和方法,使团员青年乐于接受。团组织应对要求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逐个进行考察,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推优”的首要标准,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推优”对象的重要考察内容,定期将考察情况向党组织汇报。第三章“推优”对象和条件第九条“推优”对象为年龄在28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完成党团组织分配任务,被基层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的优秀共青团员。第十条在“推优”工作中,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优”的条件是:(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思想进步,政治立场坚定,入党动机端正。(二)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学习、工作、生活和团的活动中表率作用好。(三)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在树立良好学风方面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四)完成院级党团组织规定的教育内容,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五)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和集体事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参加志愿服务满40小时。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优先推荐:(一)获学校及学校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二)在各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创新创业及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团员;(三)在校风学风建设和党团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的主要骨干;(四)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第十二条凡出现以下情况者不作为“推优”对象: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处分,至推荐时尚不满1年或尚未撤销的,不作为“推优”对象。第四章“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第十三条“推优”团组织对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推优”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到两次。第十四条“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如下:(一)团支部在全面了解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学习工作表现和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推优”条件,初步提出符合条件的团员名单,并向党组织汇报,听取党支部意见。(二)召开团员大会。由团支部公布“推优”条件,介绍符合条件的团员基本情况,团员本人亦可采取公开演讲、个人答辩等方式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人员为团支部全体人员,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团支部在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团员中,根据推荐名额及得票情况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深圳大学团员“推优”登记表》后报学院团委审核。(三)学院团委对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审核后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民主评议情况等,并附上学院党团组织的联系方式,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在公示期间接到群众不良反映的,由学院团委组织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向推荐人选所在党组织进行推荐,并向学校团委报备。第十五条团支部和学院团委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暂缓决定。第十六条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推荐人选应及时进行讨论研究,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及时吸收入党。对暂时未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团员,党团组织要帮助其认识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继续加以培养教育。第十七条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所到单位党团组织应积极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继续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第五章“推优”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九条“推优”工作中,团支部应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反映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思想情况,协助做好培养考察工作。第二十条学院团委应定期向校团委报送“推优”工作计划和总结。第二十一条“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一旦出现违纪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党团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校团委报备。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共深圳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共青团深圳大学委员会。深圳大学团员“推优”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院及专业学号职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简历及主要表现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团员大会“推优”情况支部人数,其中党员人数人。团员大会时间到会人数到会率获赞成票数团支部意见团支部书记签名:年月日学院团委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注:1.学校义工联出具的志愿服务义工时认证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附后。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所属党支部、一份报校团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