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及土地转租协议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从村集体租赁的土地及甲方栽种的梨树转租给乙方种植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一、甲方将从村集体租赁承包的土地亩及甲方在该土地上栽种的梨树棵转租给乙方。乙方对上述土地面积及梨树树木确认无误。二、甲方从村集体租赁承包的租金由乙方每年于月底之前交给甲方,由甲方交村集体。乙方对甲方在村集体中上述土地的承包权无异议。三、租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甲方与村集体解除承包合同时止。四、租金按年度计算,计算公式为:年租金=(年销售额-元-甲方承包租金元)×10%,如乙方在当年10月30日前仍未进行销售,则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当年租金元;如上述计算为负数,则除第二条中甲方承包租金元外,无需再支付其他租金。五、付款方式:乙方销售时必须由当地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当场收款,并通知甲方到场。租金在销售结束后15日内付清。六、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所种梨树树木不得拔除(否则按每棵元进行赔偿),不得在该土地上搭建其他临时建筑或固定设施。现有土地上的果木及建筑所有权归甲方。在租赁期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农、牧、林等方面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七、如因地震、征地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协议无法运行,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国家或政府建设征用时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甲方。八、乙方如提前提出终止协议,应在租赁最后年度月底前书面告知甲方,如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每延后通知一个月支付补偿金元。甲方如不是第八条情况下提前解除协议,应支付乙方当期租赁年度实际履行期限元/月。九、因此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请村集体调解,调解不成付诸当地法院。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