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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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所有入场施工作业人员,均需统一标志着装,由施工单位统一配发劳保用品。(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3)、施工单位需要提供所有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及身份证明。(4)、施工单位必须对入场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活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工作。建设及监理单位共同见证,并形成会签记录。(5)、施工现场需要按照施工用电标准配备专用施工电缆、专用施工电表、专用施工配电箱,电源接入位置需严格按照医院进行指定位置接入。(6)、施工单位在进行拆除施工前需对施工现场内的所有风口采用塑料膜进行封堵。经医院专人检查后方可进行拆除项目的施工。(7)、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关闭医院任何主管道阀门、主电路空气开关。必须要关闭的情况下,需要医院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和监护。(8)、施工单位在进行明火作业(电焊、气割等)时,需按照医院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9)、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每天巡视施工现场,对整个施工过程要做到全程监管,防止突发性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不文明、不安全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对施工单位按照《十堰市人民医院基建工程管理及处罚细则》进行处罚。(10)、施工单位在进行有噪音的作业项目时。需要下午14:30—21:30内进行施工,在施工时要积极采取除尘降噪措施,进行封闭性施工,尽可能的降低影响程度。其他时间段内严禁进行有噪音的施工作业。如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按照《十堰市人民医院基建工程管理及处罚细则》进行处罚。(11)、在医院正常上班时间段(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严禁在医疗区内进行建筑材料及垃圾转运。如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按照《十堰市人民医院基建工程管理及处罚细则》进行处罚。(12)、上午12:30之前运送建筑材料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不得进入医院。如不按照要求运送材料,对责任单位按照《十堰市人民医院基建工程管理及处罚细则》进行处罚。(13)、施工单位需及时清理现场建筑材料及垃圾,垃圾清理时需装袋进行清理,并在医院指定地点进行存放。垃圾中转不得在临时存放点存放时间过长,需做到日清日结。(14)、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进场、施工材料进场、建筑垃圾外运需严格按照医院规定的路线执行。(15)、施工单位在使用电梯时,需提前对电梯轿厢进行防护。(16)、在早7:00—下午18:00之间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医院电梯运送材料和建筑垃圾。(17)、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医院的医疗设备设施、家具等固定资产。十堰市人民医院后勤保障部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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