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渝教办〔2012〕25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学生意外伤亡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近年来,特别是近段时间来,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已陆续发生多起师生因身体原因引发猝死事故和因心理异常自伤自杀事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为了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关爱和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日常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一)配齐卫生设施、人员。各学校应按照《学校卫生工作-2-条例》,设立卫生(保健)室,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和特殊疾病的应急处置,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学校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要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处置各项应急事故的能力与水平。(二)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各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对体检中发现的一些可疑特殊疾病,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到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三)调查学生身心状况。各学校要对所有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摸排调查,主要调查学生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情况,如:先天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精神病、伤残或其他严重的疾病,以及因学习困难、失恋、违纪等问题导致的异常言行,做好调查记录。(四)完善学生健康档案。学校可以采取告家长一封信(附件1)等方式,动员学生和家长如实书面告知学生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状况,结合学生身心健康状况调查,学校对患有疾病的学生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请家长签名,建立相关台账资料,认真组织填写《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报告表》(附件2)和《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汇总表》(附件-3-3),完善《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档案》和《学生健康档案》。(五)保密学生健康信息。隐私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与公民成年与否没有任何关系。学校对于家长告知的学生健康信息,如果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认真落实学生日常安全保护工作(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应当劝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二)落实教学安全管理。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安全教育,主动告知学生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给予适当的关注和照顾。体育课教学要针对学生体质状况,科学安排体育教学的组织方法、内容与运动量,对动作难度较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项目要加强相应保护措施。(三)落实运动安全管理。要教会学生掌握日常科学锻炼的方法,教育学生参加体育运动前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避免突击性参加运动量过大的体育项目锻炼。对特异体质、患有特定疾病的学生,不要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不适宜的运动、劳动和活动,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4-(四)落实课外活动组织管理。如果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家长要求其小孩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相关活动时,学校要对家长说明危险性及其所担负的责任,而且家长必须向学校提供书面申请。三、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一)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学校要把心理卫生健康教育视为学生的“幸福工程”,全面开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将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加强选拔、配备和管理。(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成立校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专门机构,采取组织专家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用黑板报宣传心理卫生知识,与学生谈话、家访、党员结对子等多种形式,为特殊学生帮教提供有效的保障。(三)建立危机干预机制。学校要构建“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机制,对学生的一般问题给予指导、诊断和帮助,及时消除心理障碍。对患有严重心理疾患的学生及时转介到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心理治疗,防止因心理障碍引发自伤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发生。四、积极做好学生意外应急抢救工作(一)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学校履行救护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学校应根据《重庆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附件4)完-5-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加强教师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救护能力。(二)及时科学进行救治。学校的救助措施应当在发现后立即采取,不能拖延。救助措施应当符合学校的实际能力状况,对于一般的伤病,学校如果有救治能力,可以及时予以救治;对于无力救治的,学校应当拨打120或立即将受伤害学生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救治。(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这既是学校应尽的义务,也是促进学生伤害事故妥善处理的重要措施。(四)做好证据收集整理。做好现场保护工作,是学校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的一项职责和任务,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事故严重程度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学校领导一定要坚决制止有人为了推卸责任,破坏现场,甚至仿造现场的现象。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学校要尽可能地运用技防设施,合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五、认真抓好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工作结合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学校要切实做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法制教育课,法制主题教育活动等,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宣传,不断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引导青少年学生提高自我约束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争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校园无刑事治安案件发生。-6-六、进一步落实学生意外伤害保障体系建设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师生校方责任保险,积极支持学生参加政府推行的社会医疗保险,鼓励和引导家庭为学生购买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综合保险,逐步完善社会、学校、家庭和学生“四位一体”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和重大疾病保障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学校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学校在做好防范学生意外伤亡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日常管理,做到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措施上要规范得当,工作上要落实到位,生活上要关怀备至,确保学生健康和生命安全。附件:1.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2.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报告表3.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汇总表4.相关法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教育防范学生意外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23日印-7-附件1: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尊敬的家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重庆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为了保证您的孩子的身心健康,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请您如实向学校告知孩子的健康状况,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会做好记录,重点跟踪,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给予关注和照顾,涉及个人隐私的会依法保护。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学校年月日-8-附件2: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报告表姓名:性别:民族:学校班出生日期:年月日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心理异常状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学生(签名):学生家长(签名):填表日期:年月日-9-附件3: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心理异常情况汇总表学校:填表人: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年龄班级特定疾病、特异体质、心理异常情况家长联系电话-10-附件4:相关法规一.《重庆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条例》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第十四款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11-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三、《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款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款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