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班子民主议事规则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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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班子民主议事规则精编公司领导班子民主议事规则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议事效率,规避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企业发展健康和谐,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章会议制度第二条基层领导班子会议是基层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及对本单位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第三条基层领导班子会议原则上每月底召开一次。遇到紧急或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基层经理主持或书记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研究的事项,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人员可列席会议。第四条建立会议记录制度。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对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缺席人员要记录缺席原因)、会议议题、个人发表的意见、议题表决结果等进行记录。记录要存档备查,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三章议事内容第五条基层领导班子会议议事内容为本单位发展措施、经营、管理目标,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措施,重大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主要包括:1、传达学习上级、业主、监理有关指示、规定、要求,审议本单位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措施;2、研究制定落实公司工作会、职代会目标和要求的措3、确定本单位年、季、月度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评估计划、措施、方案执行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处置;4、机构设立、调整及人员编制;5、工程分包单位的选定,船机设备租赁、大额材料供应商确定,重大经营决策和施工生产、管理工作及党群系统等重大事项;6、本单位部门、班组人事任免及干部、职工违纪处分和责任追究;7、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分配方案的确定,工资、奖金调整及人员绩效评价;8、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表彰奖励;9、重大质量、安全、治安事故,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职工违纪事件处理,涉及本单位稳定的事件;10、审查单项工程分包预算、结算,重要施工、技术、管理方案;11、年度预算费用确定和预算外重大费用开支及局、公司规定的有关需集体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12、对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本单位党政工作报告、总结;13、听取本单位主管领导、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提出的问题;14、研究解决项目经理提出的问题;15、其它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第四章议事原则第六条基层领导班子会议必须遵循以下议事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参与讨论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做出决定,经研究后,再进行表决。2、实事求是原则: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管理和稳定工作。3、合法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局、公司的制度规定。4、保密原则:对未通过以及限定范围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5、效率原则。准备充分,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责任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无落实结果。第五章议事程序第七条会前准备。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可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提出,也可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每月25日办公室主任报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经研究确定讨论议题。办公室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准备意见,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要为集体决策提供方案或建议。第八条讨论决策。必须按照议事原则进行讨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对不能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单位经理或书记在会前征求其意见,并在讨论过程中如实反映该同志的意见。第九条会后通报。对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单位经理或书记会后要将会议情况及时予以通报。需要向职工通报的,按照会议决定通报。第六章纪律及监督检查第十条对局、公司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做出决定或私自行动。第十一条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半数,会议应改期进行。会议形成的决定,所有领导成员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第十二条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未经讨论,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根据决策事项的范围、决策者当时的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无传达任务的,需遵循保密原则;讨论过程中,个人发表的意见,不得向外扩散。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应的责第十四条涉及参会人员个人的议题时,相关人员应遵循回避制度。第十五条会议决定要完成的事项,应明确责任人或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实施。需要发纪要的由办公室起草,按公文管理规定执行,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察促办,相关领导负责检查,并及时反馈给主要领导。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责任人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进一步研究解决的措施。第十六条公司纪委负责对本规则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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