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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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Ⅰ修订原则Ⅱ主要变化Ⅲ条文释义内容提要3修订原则1、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协调一致。2、根据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8年多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增加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3、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明确检验结论、安全状况等级的含义。4、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5、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及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加强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的对应性。4修订原则6、为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7、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8、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9、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10、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为在役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5Ⅰ修订原则Ⅱ主要变化Ⅲ条文释义内容提要6主要变化1、总体上与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统一。2、纳入三个修订单的内容到新规则中(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1号、2006年第216号和2008年第16号)。3、格式修改,附件一改为附件A等;按特种设备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格式规定进行修改(减少层次,最多二层)。4、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明确检验结论、安全状况等级的含义。5、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单位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7主要变化6、建立按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进行针对性检验(编制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例如,在每种检验方法中(或者在释义中)加入所对应的典型损伤模式或者失效模式(可检缺陷),作为指导。7、为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8、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如《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的TOFT方法、合于使用评价、RBI技术),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9、增加定期检验工作的信息化要求。10、增加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规定。8主要变化11、删除年度检查内容,移到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中。12、更加准确地描述各检验项目的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标准)、检验重点及检验要求,突出检验项目及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加强与损伤模式或者失效模式的对应性。13、根据检验经验,大幅度调整宏观检验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14、明确部分或者全部拆除压力容器外隔热层的情况,便于操作。15、进一步简化定期检验时的安全附件检验,既要发挥作用,又要切实可行;对安全附件的检查内容主要放到年度检查中。16、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要求,做为一个检验项目,只必要时进行;扩展气密性试验为泄漏试验。9主要变化17、删除具体的技术细节,如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过程要求等;规定试验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检验机构进行验证性(见证性)检验。18、从概念上区分材质劣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等,整合缺陷与损伤模式(腐蚀减薄、材质劣化、环境开裂、机械损伤)的关系,科学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9、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附件D“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统一,如名词术语、适用范围、检验周期等。20、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21、调整检验报告格式、内容,使之适应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10Ⅰ修订原则Ⅱ主要变化Ⅲ条文释义内容提要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释义:本条阐述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与依据。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或者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原检规所提目的太大,“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整个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检验的总体目标,不是靠一个定期检验规则就可以实现。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启动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5月1日施行。12第一章总则《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条中的依据“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这些规程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和《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本次修订是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第2次修订。1990年2月22日,原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号文首次颁布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2004年进行第1次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4年第79号公告,以第一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的形式颁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本次修订为第2次修订,于2010年1月开始,2011年3月完成报批稿。13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是不包括气瓶。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统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及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的有关规定执行。14第一章总则释义:原检规适用于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附件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仍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高压储气井与一般压力容器相比,其采用标准、材料、结构都具有特殊性,目前正在开展其监督管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定期检验技术尚不成熟,暂时不宜纳入到法规当中;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正在四川等地开展高压储气井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相关的检验技术也在逐步完善之中。除现有附件的特殊类别压力容器外,对于具体结构、型式压力容器(如球罐、加氢反应器、换热器、超高压水晶釜等)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部位、比例等,由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案确定;对这些具体结构、型式压力容器的检验,今后将制定相应的定期检验技术标准,做为对本规则的补充。15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释义:新增条款。在ISO17020《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中,检查的定义是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本条从检查机构的性质上来定义“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一种符合性验证活动,其依据是本规则,检验时压力容器应当处于停机状态,检验的目的是验证在用压力容器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定期检验活动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本条规定定期检验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是一种原则规定。本规则附件C规定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这是在大量经验积累和科研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为的就是解决这类难以停机设备(冷库)的实际检验问题,使之规范进行,二者并不矛盾。实施了RBI的压力容器,可以进行在线检验。16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释义:简化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程序的描述,并且不再用图形表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检验项目因压力容器不同会有所不同,不需要详细具体描述。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属于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由需要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的检验,因此本次修订将所有的年度检查内容纳入到同时修订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中,本规则中删除了原检规中有关年度检查的内容。17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检验情况,按本规则第四章进行评级。释义:新增条款。此次修订,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安全状况等级”给出了描述,即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1级最高、5级最低)。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对使用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对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按照新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确定其投用时的安全状况等级(在投用前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制造资料齐全,其安全状况等级登记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由检验机构按本规则的规定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18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本规则附件或者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周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9释义:本次修订重新界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类别和适用对象,耐压试验不再单独作为一种检验类别,而是作为必要时进行的一个检验项目。定期检验类别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当没有年度检验要求时,就使用“定期检验”表述(相当于全面检验)。根据《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分类,本规则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不同类别定期检验的适用对象如下:•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当于全面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年度检验、全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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