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教育法: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3、学业证书制度: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的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证书。4、学业证书: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其学业情况的凭证。5、学制:高等教育的学校的教育制度,是各国高等教育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基础。(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6、法律责任: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佥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7、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8、教育申诉制度: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不服,或者在其佥权益遭受伤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9、学力:学习能力,即是一种与相应的学历教育毕业的人具有同等学习能力的意思。10、职业教育: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种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法律活动。11、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内部的必然性联系。1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13、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14、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和精神伤害,不包括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1、教育法是法的一种形式,主要涉及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问题。2、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3、狭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我国的《教育法》特指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4、教育法的本质体现: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质表现以下两个方面。①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②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5、教育法的含义:①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②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③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6、教育法的特征:①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②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③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④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⑤教育法以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⑥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7、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8、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⑴宪法;⑵教育法律:①教育基本法律;②教育单行法律。⑶教育行政法规;⑷地方性教育法规;⑸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⑹教育规章①部门教育规章;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9、教育法的体系:⑴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①教育基本法;②基础教育法;③高等教育法;④职业教育法;⑤社会教育法;⑥学位法;⑦教师法;⑧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⑵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①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②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③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单行法;④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⑤第五层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⑥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10、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教育;④保障;⑤规范;⑥强制。11、学习教育法的意义:①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②教育立法的需要;③教育执法的需要;④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12、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②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更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合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③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13、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②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③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14、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②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③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15、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⑴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或组织(法人);③国家。⑵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①物质财富;②非物质财富;③行为。⑶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16、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17、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①责任的法律规定性;②责任的国家强制性;③责任的专权追究制;④规则的特定性。18、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①行政法律责任;②民事法律责任;③刑事法律责任。19、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①有损害事实;②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③行为人有过错;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具有因果关系。20、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2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①及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④就学学生;⑤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⑥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22、依法执教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工作方式。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23、依法治教的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24、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25、新时期教师以德执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体内容和要求: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26、教师如何依法执教: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②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③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27、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28、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①教师申诉制度;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③行政复议;④行政诉讼;⑤行政赔偿;⑥民事诉讼。29、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①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②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③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30、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①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②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③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④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31、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利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32、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②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③其他渠道。33、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两种。34、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35、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③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36、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①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②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育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37、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38、教师申诉的程序:①提出申诉;②申诉的受理;③申诉的处理决定。39、教师申诉符合的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4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4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特征:①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②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的救济制度;③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4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范围:①学生对学校给鱼的处理不服的,包括学籍管理、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②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③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④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⑤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⑥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4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①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②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44、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①提出申诉;②申诉的受理;③申诉的处理。44、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的基本渠道之一。45、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教育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①教育行政复议是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②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③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④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