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护理专业中的法律问题例1:张某,因肺心病、肺气肿入院,由护士李某输液,她在张某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止血带,完成后固定针头,由于病人衣袖滑落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后因故离开,交护理员王某继续完成医嘱。在输液过程中,张某多次提出“手臂痛及滴速太慢”,王某认为是药物刺激。500毫升液体6小时输完,其他护士拔除,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液体外渗,未于处理。静脉穿刺9小时后,张某因局部疼痛而热敷时,家属发现止血带,叫王某解除。解除后4小时,王某发现手臂有水泡,认为是热敷烫伤所致,解除后6小时,前臂肿胀发紫,才向医生和医院汇报,遂决定转院,但由于没车暂时对症处理,两天后,前臂远端2/3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张某年迈加上中毒性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一周后死亡。问题:对于张某的死,谁应承担责任?第一节概述一、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在其统辖范围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行为准则。二、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效力分为根本法、普通法2.根据法的调节手段分为民事法、行政法和刑事法。3.根据法调节的社会关系分为经济法、劳动法、教育法、交通法、婚姻法、卫生法等。。。。。。三、法的特征1、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行为规范2、具有国家意志性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以权力及义务双向规定为内容5、普遍约束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严格的程序性第二节医疗卫生法规一、医疗法规(一)定义:是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特点:1、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为宗旨2、内容广泛,调节手段多样3、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密切结合(三)体系:如:医政法、药政法、单位卫生法、生育法、职业病法、精神卫生法……各种医疗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消毒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内镜清洗消毒和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三)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指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体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最高层次的主体是生命和健康,具体法律关系有各自的客体。3、内容: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四)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颁布2002年9月1日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颁布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及处理★通常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而对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由被告方医疗单位举证医疗事故(一)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1、案例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分析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案例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主观上有过失)牡丹江某医院医药采购人员构买假药二磷酸果糖,致被注射患儿死亡,按《条例》,其主体为医院和医务人员双方,不但医院和个人都要负责任,而且按有关法律,个人可按医疗事故罪论处。3、案例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工作4、案例某研究所退休工人付某因患乙状结肠癌,于1988年4月和1988年10月,先后两次分别在某医院和某省肿瘤防治研究所施行了乙状结肠癌根治手术和腹部开放手术及人工肛门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腹痛,以为是癌症所致,遂做化疗。但化疗后腹痛不但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重。1994年1月28日,付某来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膀肤镜检查,X线拍片发现腹中有金属异物,系止血钳。1994年5月3日,某医科大学再次为付某作手术,发现止血钳一支把手穿透整个小肠腔,另一支把手进入膀肤内,止血钳14厘米,已断裂。为此,付某状告1988年为其作手术的两家医院。判决:被告某省肿瘤防治研究所在为原告施行手术过程中,违反手术器械整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手术后器械未清点,将手术止血钳遗留在原告腹腔长达6年之久,对原告身体造成了伤害。该所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该所赔偿付某医药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18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5、案例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某女被某医院诊断为中耳炎,按医嘱携处方到门诊做青霉素皮试,护士按操作常规做完皮试,让其在门口椅子上等20分钟看结果,不一会病人就出现异常,心跳呼吸停止,经护士抢救出现心跳呼吸恢复,后转院抢救,于第二天下午死亡。案例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例:张某,因肺心病、肺气肿入院,由护士李某输液,她在张某右臂肘上3厘米处扎止血带,完成后固定针头,由于病人衣袖滑落将止血带盖住,所以忘记解下止血带,后因故离开,交护理员王某继续完成医嘱。在输液过程中,张某多次提出“手臂痛及滴速太慢”,王某认为是药物刺激。500毫升液体6小时输完,其他护士拔除,发现局部轻度肿胀,以为液体外渗,未于处理。静脉穿刺9小时后,张某因局部疼痛而热敷时,家属发现止血带,叫王某解除。解除后4小时,王某发现手臂有水泡,认为是热敷烫伤所致,解除后6小时,前臂肿胀发紫,才向医生和医院汇报,遂决定转院,但由于没车暂时对症处理,两天后,前臂远端2/3呈紫色,只好乘拖拉机送往上级医院。为等家属意见,转院后第三天才行右上臂中下1/3截肢术,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但因张某年迈加上中毒性感染引起心、肾功能衰竭,于一周后死亡。问题:对于张某的死,谁应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分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取消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的划分)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两次鉴定制)首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级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再次:省级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可以接受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建立鉴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鉴定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实行合议制●设置鉴定专家回避制医疗事故的赔偿赔偿争议解决方式●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赔偿因素1.医疗事故等级2.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护理立法一、定义:护理法是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与法规。二、世界各国护理法概况英国于1919年率先颁布了英国护理法,1968年,国际护士会成立了护理产法委员会,并专门制订了世界护理法上划时代性的纲领性文件:《制定护理法规的指导大纲》,为各国提供了系统而权威性的指导。三、中国护理立法概况卫生部于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于1993年3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8年5月12日,颁布实施《护士条例》护理立法的意义1、使护理管理法制化,保障护理安全2、促进护理教育的发展3、促进护理人员不断学习和接受培训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注册制度4、维护护士的权利获得工资、补贴、社会福利待遇的权利;依法从事护理业务的权利;对合法的人身自由有获得保障的权利,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的非法损害。5、有利于维护一切护理对象的利益。护士的法律地位及法律依据(一)执业考试与执业注册制度护理工作必须由具备护士执业许可制度,以法律的手段来保证了护理质量及公众的就医安全。注册是卫生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的一种形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经护士执业注册后,便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履行护士的义务,并享有护士的权利。(二)护理质量标准护理质量标准清楚地限定了护士职责的法律范围,对护士在进行护理时的要求明确了法律的标准。护理法规,专业团体的规范标准,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二、护士与护生的法律责任(一)护士的法律责任1.处理及执行医嘱:医嘱,疑问,口头医嘱2.完成独立进行的护理活动时,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委派别人实施护理时,应用到心中有数。3.书写临床护理记录时,应及时准确无误、完整。4.入院与出院自动。5.麻醉药品及其它物品的管理。(二)护生的法律责任应在专业教师和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擅自脱离,护生应负有主要责任带教护士对护生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如果超出护生工作能力,教师应负有主要责任三、护理工作中违法与犯罪(一)侵权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侵权分4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知情同意权侵犯知识产权(二)犯罪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一)知情同意符合三个条件:完全知情完全自愿意识清楚,有能力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