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守望相助”到“吏治應以團練為先”——由團練組織的發展演變看國家政權與基層社會的互動關係牛貫傑[內容摘要]中國傳統社會中,保甲制度是國家政權對基層社會實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手段,而團練源於保甲。通過對團練組織、功能等方面發展流變的歷史考察,可以看到,隨著基層社會自身系統發展的趨於成熟,團練逐漸從幕後走到前臺,其作用日益突出。清中後期,團練勢力的崛起,使國家政權與基層社會之間的關係發生錯位。[關鍵詞]團練國家政權基層社會歷史變遷From“DefendingItself”to“OvertoppingtheOfficials”——ADiscussionoftheRelationshipBetweenGovernmentandGrass-RootsNiuguanjie[Abstract]BaojiaSystemistheefficientwaybywhichthegovernmentcontrolledthedemosinancientChina,andTuanlianwasoriginatedfromit.ThoughtheresearchonthehistoricaldevelopmentofTuanlianorganization,thispapertriestostudythefollowingfact:withthegrass-rootssocietytendingtomaturity,thefunctionofTuanlianorganizationbecamefromstrengthtostrength.Finally,therelationshipbetweengovernmentandgrass-rootswasunbalancedinLateQingDynasty.[KeyWords]TuanLian;government;grass-rootssociety;historyflux團練源於保甲,是以保甲為基礎,以守望相助、武裝自保為目的的地方武裝。團練作為基層社會的自衛組織,其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演變動向反映了基層社會發展的時代內容和客觀要求。本文擬通過對團練組織、功能的歷史演變加以研究,考察國家政權如何對基層社會實行規範管理與社會控制,基層社會又按照怎樣的道路不斷演進壯大?等等。本文按照團練自身發展的不同階段及其所發揮的不同功能,分三部分加以論述。“守望相助”:以國家政權為主導的地方自衛武裝團練作為保甲制的衍生功能之一,隨保甲制的不斷完善逐步發展而成。保甲制雛形出現在西周時期。西周政權為保持周氏族內部穩定,使平民之間“相保相受”、“相及相共”,在“王畿”之地推行“州—黨—族—閭—比—家”的社會組織形式。即“五家為比使相保,“王畿”指稱周氏族的聚居地。其他氏族聚居的“野”稱“國”,被奴役氏族聚居的“遂”稱“鄉”。1五比為閭使相受,四閭為族使相葬,五族為黨使相救,五黨為州使相賙,五州為鄉使相賓。族施邦比之法,十家十人八閭俱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清人孫鼎臣亦據《周禮》古法得出“今之團練鄉兵,其遺意也”,“無比閭族党則伍兩卒旅為烏合之兵;無保甲則鄉兵為烏合之民”。儘管其“比閭族党,周官之所以聯其民使之相屬,後世之保甲也;伍兩卒旅,周官之所以聯其兵使之相屬,後世之鄉兵也”的論斷使人有牽強附會之感。東周時期,保甲制進一步得到發展,其團練功能也自這一時期始明確出現。春秋時期,齊國為防止日益頻繁的農民流亡現象,使“奔逃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不求而約,不召而來”,進一步加強了對基層社會的控制與管理。齊相管仲嚴行“什伍法”:“輔之以什,司之以伍,伍無非其人,人無非其裏,裏無非其家”。戰國時期,秦國商鞅在“什伍法”基礎上實行“連坐法”。規定:“五家為保,十家相連收司,一家有罪,九家舉發,若不糾舉,十家連坐”。“連坐法”承襲了“什伍法”原有的防範農民流遷之意,使“逃亡遷徙者易為稽查”。更為重要的是,“連坐法”規定鄉下之民“猶得鄉田同並守望相助”,允許基層社會保持低度的軍事化水平,具有初步的自我保護功能。“守望相助”的基層軍事組織經過不斷演化,逐漸形成了團練制度。後世統治者為更有效地控制基層社會,繼續發展保甲制,承認並鼓勵基層社會實現適度的軍事化水平。然而究竟何種程度為適度——既不影響中央專制主義集權制下上層政權的權威與統治,又能在基層社會實現以保甲組織起來的民眾守望相助、武裝自保,自行解決治安和教化問題,這是歷代統治者最為頭疼的問題。唐代專設團練使以管理團練事務,宋代置諸州團練使,並對保甲制進行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方面的實踐。其一,強調保甲武裝在基層社會中的主導作用,在此基礎上將其納入國家政權統治體系之中。王安石在“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基礎上實行了新“保甲法”。規定:“十家為保,五十家為大保,十大家為都保,選眾所服者二人為都保正副。凡保丁,聽自置弓箭武藝,諸州籍保甲聚民而教之”。新“保甲法”的推行並未獲得成功,反而產生諸多負面效應,如“訓練無時轉妨農務,且又責以捕盜催科,民不勝擾”;“義勇已有指揮使,即其鄉里豪傑,今複作保甲,令何人為大保長”等。其二,強調上層政權的主導作用,在國家有效控制監視的範圍內發展保甲武裝。范仲淹在袁州改良新“保甲法”,推行“保伍法”。規定:“縣郭四門外置隅官四人,所以防衛而制變者也。一個隅官,須各管得十來裏方可。若諸鄉則置彈壓之類,而不復置隅官,默寓大小相維之意”。這種作法實效頗佳,“訖任滿,無一寇盜”。兩種保甲法之所以命運不同,當然存在諸多具體原因,如王安石新“保甲法”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各地實際情形千差萬別,難以劃一實行,且所頒行之《畿縣保《周禮注疏》卷十,《地官司徒•大司徒》。引自《十三經注疏》,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盛康輯:《皇朝經世文續編》卷八十一,孫鼎臣:《論兵》三。團練與保甲的分化及其歷史流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正體現出歷史的“混雜性”。其中便受到本文所討論的基層社會發育程度及其與國家政權間的互動關係等因素的制約,而非作者所想像的“由此即彼”式的線形單向演進過程,《管子·禁藏篇》。《史記·商君列傳》。團練作為保甲制功能之一種,文獻有確切記載的應為戰國時期的商鞅變法。有學者討論了團練與保甲的關係,但僅從清代歷史經驗出發,雖看到團練與保甲“互為表裏”、有機聯繫的一面,但更強調二者之間的“重大區別”。據此得出團練“萌生於清朝社會控制嚴重衰弱的年代”的結論,筆者認為不能成立。參見[韓]金鐘博:《明清時代鄉村組織與保甲制之關係》,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2年第2期。中國古代最低一級行政單位至縣,縣以下為基層社會。“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是指,“古者民居則為鄉,五家為比,比有長,及用兵,即五人為伍,伍有伍司馬,二十五家為閭,閭有閭胥,二十五人為兩,兩有兩司馬。兩司馬即閭胥,伍司馬即比長,第隨事異名而已。”引自《宋史》卷一四五,《兵志》六。楊景仁:《籌濟編》卷二七,《嚴保甲》,江蘇書局光緒五年重刊本。《宋史》卷一四五,《兵志》六。《欽定康濟錄》卷二,《先事之政·嚴保甲》,楚北崇文書局同治八年本。2甲條例》又過於粗疏;范仲淹之“保伍法”只限一地推行,易於因地制宜、統一規劃等。但根本原因在於,以唐“兩稅法”為標誌,地主租佃制剛剛開始取代西漢以來的大地主莊園制;國家剛開始逐步放棄同大地主進行土地與人口的爭奪,轉而依靠地主階層來實現對基層社會政治和經濟上的控制;深刻反映這一變化的九品中正制、門閥制剛開始轉變為科舉制及新的宗族制,當時縣以下基層社會中勾聯上下層統治的紳士階層尚未發展成熟,基層社會自我調控機制也未發展到位,因而王安石新“保甲法”希圖通過控制“鄉里豪傑”進而實現對基層社會的控制,終不免歸於失敗。元代置團練安撫勸農使,又置同知、副使等官。明朝建立伊始,明太祖在基層社會推行了編審、應役的裏甲與治安、教化的保甲並行制度,旨在讓百姓自己管理自己。明代取消團練使,改以按察使、兵備道分統團練諸務。明中期,王陽明在“洪武定制”基礎上於江西推行“十家牌法”。規定:“凡置十家牌,須先將各家門面小牌挨審的實,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為某官吏、或生員、或當差役,習某技藝、作某生理,或過某房出贅,或有某殘疾,及戶籍田糧等項,俱要逐一查審的實。十家編排既定,照式造冊一本,留縣以備查收。及遇勾攝及差調等項,按冊處分,更無躲閃脫漏,一縣之事如指諸掌”。“十家牌法”進一步強調保甲制中的團練功能,規定:從保甲中“揀選民兵”,“將所屬各縣捕快,通行揀選,委官統領操練”,“於各屬弩手、打手、捕快等項”挑選驍勇者,“每縣多或十人,少或八九輩”。具體配額是“兵備仍于每縣原額數內揀選精壯可用者量留三分之二”,其餘“委該縣能官統練,專以守城防隘為事”。其經費由當地自籌,“招募犒賞等費,皆查各屬商稅贓罰等銀支給”。這一時期,團練為官辦,地方官揀選民兵,舉行操練,經費由其自籌。清初裏甲、保甲並行,但稍重保甲。康熙帝頒佈上諭:“聯保甲以弭盜賊”。雍正帝頒佈聖訓:“嗣後城市鄉村嚴行保甲,每處各自分保,每保各統一甲,城以坊分,鄉以圖別,排鄰比戶,互相防閑。一甲之中,巨室大戶,僮佃多至數百,此內良否,本戶自有責任。若一厘一市之散步村落者,有業無業,或良或否,裏正保正得以微窺於平素,一出一入得以隱察其行蹤”。自“攤丁入畝”以後,由於實行只按土地納稅的單一徵稅標準,人丁編審不再受到國家重視。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朝正式下令停止人丁編審,裏社制因裏甲編組無從維持而逐漸廢馳。一些地區仍保留裏甲圖甲舊制,主要輔助官府徵收地丁、供應差徭。更多地區裏甲的部分職能歸入保甲。如雍正六年(1728),全國推行保甲順莊法,原裏社開造糧戶清冊、督催錢糧賦稅之責即轉歸保甲。由保甲將所轄糧戶實在姓名住址、土地坐落、錢糧數額造冊交縣,以為填寫滾單、稽核錢糧的依據。所謂“按保甲之實戶,問田產之坐落,一田產之約名,編行糧之圖甲”。然後“將花戶完糧額數填注門牌”,使“吊取校對一覽周知”,“造保甲順莊清冊收貯,分限填單,交總保而令單首傳催”,再“拘人納錢糧”。此即“寓催科於編甲之中”。又如原先裏甲的賑濟功能,轉為“保甲行於歉歲,田畝有蠲賦緩徵之惠,則富者不肯隱匿,極次有撫恤賑貸之恩;則貧者亦樂開造,善為政者因其勢而利導之”。原裏社經辦錢糧、圖冊、書算的裏書、催頭等雖官方多次明令革除,但因實際督催事務需要,仍合於或歸於保甲管轄之下。至於原裏社“勾攝公事”、拘傳人犯、協辦詞訟等責因與保甲功能相互重疊,後來歸入保甲更是順理成章。與此同時,由於賦役制度的變化引起人丁戶口失控帶來的社會動盪,使清統治者更加重視保甲。他們以強化保甲、推廣保甲的辦法重新加強其在基層社會的統治。乾隆六年(1741)首以保甲計口,保甲除具有維護治安職能外《山東軍興記略》卷二二,《中國近代史料叢刊·撚軍》(四),42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王陽明:《王陽明全集》卷十六,《別錄》八,528—530頁,《十家牌法告諭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編十家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王陽明:《王陽明全集》卷十六,《別錄》八,527—528頁,《選揀民兵》。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二九,徐鼎《請稽保甲以便征輸疏》。同治《雙林縣誌》卷一八,《保甲》。汪志伊:《荒政輯要》卷二,《清源》,尚義堂道光二十九年重刊本。3(具體如稽查人戶、值更巡夜、保甲糾奸、什伍連坐等),又有代裏甲督催錢糧賦稅的職能,還參與基層司法,負責鄉約月講、辦理賑濟事務以及地方上一應雜項公務,從而形成國家在地方上“唯保甲是賴”的局面。可見,清代保甲制無疑成為官方控制基層社會的主要形式。“保甲一法,實為整頓地方提綱挈領之要務”,“保甲之法不立,城市錯雜,鄉村窎遠,在位君子烏能知其賢否,並有餘不足之家也。惟行之有素,按籍而稽,奸宄不得容留,貧富瞭然在目,冒破者無有矣。”團練作為保甲功能之一種,其重要性隨保甲制日益增強。不過,清前期的團練仍由官方掌控,基層社會亦處在低度軍事化的水平。這種情況至清中葉開始發生變化。“堅壁清野”:地方團練勢力開始崛起嘉慶初年爆發的白蓮教起義成為清廷起用團練力量的契機。嘉慶二年(1797),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