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我院涉执行信访的情况分析及思考当前,在涉诉信访中,涉执行信访往往占了很大部分,如何预防、减少和化解涉执行信访,很值得研究和探索,现结合本院近年来涉执行信访的情况,作一些粗浅分析和思考,供同仁参考。一、我院近年来涉执行信访情况近几年来,我院由于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信访数量逐年减少,涉执行信访也呈现了良好态势。主要体现为二个方面:一是到本院以外及上级有关部门上访逐步减少。据统计,2003年11件,2004年4件,2005年3件,至2006年1-9月份,实现了执行案件零上访;二是本院院长接待日接待数量锐减。2002年30件,2003年2件,2004年1件,2005年1件。另外,据“执行局长来访登记本”记载,到本院执行局长处反映情况的,2003年6-12月份为29件,2004年27件,2005年18件。综上,2003年至今,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共18件,本院院长接待日接访共4件,2003年6月至2005年底,执行局长日常接待共74件,合计96件。其中向执行局一般性催办的45件,占46.8%;反映执行不力,要求加大执行力度或尽快执行的27件,占28.1%;反映执行作风的2件,占2.08%;反映执行不公的2件,占2.08%;因案件复杂、要求领导重视的15件,占15.6%;其它5件(包括非本院办理案件,对判决不服拒领执行款,拍卖房产后被执行人妨碍使用的等),占5.2%。在所反映的案件中,属正在办理的新案39件,占40.6%,老案57件,占59.3%;从案件类型看,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比例最高,共28件,占29.1%;在所有反映的案件中,目前已执毕的82件,占85.4%,未执毕的14件,占14.6%,但均没上访。分析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院涉执行信访的特点,并说明了2这么几个问题:1、掌握处理好信访苗头是减少信访的关键。从数据来看,大部分的反映意见首先都到执行局长处,因为还在执行局内部,本人认为,还不能称为信访,应该讲出现了信访苗头,这一阶段如果及时处置,上访就会大大减少。如2006年1-9月份,局长接待登记了24件,但到上级及其他地方信访的为零,说明重视当事人反映的意见,抓好落实,信访是能够得到控制的;2、涉执行信访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执行不力”。相对于审判工作中反映的“不公”问题,执行则更多地体现为“不力”问题,比例远高于其他。而且在一般性催办中,虽然当事人并未明确地指责“不力”,其实质也可归于这一类,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3、老案信访多于新案。老案由于时间长,情况难以掌控,更容易引起信访,说明在老案恢复执行工作中尚存在薄弱环节;4、大部分反映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信访中无理缠访、取闹的也有,但大部分反映的情况应该讲是客观的。从数据看,反映后执毕的达85.4%(含完全执毕和和解执毕),说明反映的案件绝大多数通过努力是可以执结的。有不少案件以常规思维看可能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如果思想更重视一些,方法穷尽,还是能解决的。即使不能执毕,但通过采取具体的措施和进行充分的解释后,当事人大部分还是能接受的。如果法院都已尽力,案件确因自身原因难以执行,当事人大部分是不会来反映的,既然来反映了,说明这个案件最起码还有一些可以做的工作没做,或没做好。二、涉执行信访的成因分析相对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更容易发生信访,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执行工作本身原因法院拥有最终裁决权,担当着社会矛盾调节器的功能,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则是法院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的最终归结点。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各种复杂矛盾会越来越多地涌向法院,法院的审判活动就是其实定纷止争,解3决矛盾的过程。有不少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起信访;另外,执行工作管理也比较困难。执行工作具有延续性,不少案件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而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分期和解、中止、程序性终结等)。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还存在很大漏洞。从岗位考核看,老案并非硬指标,老案办理还缺乏一种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申请人自身掌握情况,提出要求,但目前,很多当事人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和意识,片面依赖法院。而如果时间长了,还没执行来,就指责法院“执行不力”。(二)当事人方面原因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期望很高。拿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方的权利得到了有法律效力的确认,自然而然地就要求权利能实现,不少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有权利与实际权利相等同,而不考虑权利的实现还受制于客观条件,一旦受挫后,就产生了强烈的心理落差,进而产生不满和怀疑,将不能实现权利的所有责任都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特别是一些交通事故、工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申请人有的家破人亡,有的严重伤残,生活困难。当事人往往处在一种极端不平衡的心理状态中,如果执行没有效果,这种无处宣泄的失衡心态即会转向法院。在这种心态下,很容易走上访的道路。(三)执行人员原因执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行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正,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实践证明,一个工作责任心强、执行方法得当的执行人员,其经办的案件,当事人来反映就很少,而信访反映往往集中在个别执行人员经办的案件上。而因执行人员自身原因造成信访的,主要体现4为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心不强。一些执行人员只考虑如何结案,不关心当事人实际权利的保护,只要案件一结,能拖则拖,能推则推,让当事人来回奔波,感觉无动于衷,在老案执行中,这一现象较为突出。(2)执行方法不当。执行工作是一项综合能力要求很高的工作,但一些执行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有的片面依赖强制手段,找不到被执行人似乎就没其他手段,执行调查不深入,执行中说服、教育不细致,有些因处置不当而导致与当事人关系紧张等,都易引起信访。(3)工作作风不正。一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不当回事,久而久之,使当事人产生不满;一些执行人员讲话不注意对象、场合、分寸,在不经意间引起了当事人的误解、猜疑;一些执行人员对急事、难事敏感性不够,按常规案件办理;有些片面强调当事人自己举证,甚至对一些举证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也一样要求,而忽视了法院自身所应负的调查责任,有时给当事人产生刁难之感。以上种种工作作风问题,往往都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执行人员的不信任,也易引起信访。虽然上文数据中直接反映作风问题很强烈地不多,但可以说很大部分来反映的案件,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执行工作作风的问题。(4)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腿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诚然,执行信访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受执行环境、法治传统、执行工作指导思想、执行力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执行难作为当前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信访相对要多一些,除了主观因素外,客观因素也是重要原因。5三、减少涉执行信访的体会和思考正如上文所分析,执行工作是一项复杂工作,要完全避免信访是不客观的,但信访数量过多,也必然反映出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信访是个晴雨表,这无疑是正确的,如何预防和减少执行信访,本文不探究外部因素,仅从完善内部工作角度,结合本人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谈一些自己的体会:(一)做好案件排查,掌控信访苗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会突然就去上访,上访必然是自身要求得不到重视和满足时才会去的。因此,一个案件当事人会不会去上访,可能性有多大,承办人应该有个基本的了解,但由于不同的承办人员对信访的重视程度不同,敏感性也不同,单纯依靠承办人自身掌握是不够的,作为执行局长,应该有一套掌握信访苗头的管理办法。本人获取信访苗头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重视每一个来反映的案件。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有意见,首先都会找直接领导,如果直接领导很重视他的意见,并且能负责任、抓落实,大部分不会再去上访。本人对于每一个来反映意见的当事人,都作书面登记,并及时予以了解情况,及时回复,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超过七天,并且由自己回复,有些还告知下一步执行打算,也就是让他们既看到态度,又听到承诺,还要看到具体落实措施。通过这种途径掌握信访苗头虽然是被动的,但也是最主要的途径,可以说,群众初步反映即是第一信号;二是主动排查。主要是查一些执限较长的案件,对执限超三个月的案件,我们每月都要排查,要求承办人汇报办理情况、未执行原因。通过主动排摸,听取汇报,及时掌握案情以及当事人的思想概况,分析有无信访可能,主动纳入管理视野;三是重点案件报告。要求承办人员对执限较长的、矛盾尖锐的、当事人情绪激动的、以及有其他复杂情况的要主动报告,以便领导掌握情况,引起重视,而这些重点案件,往往是极易引起信访的。通过上述三个途径,可以说大部分有信访苗头的案件,执行6局长都能掌握,抓住了这一块,也就掌握了“不稳定源头”。当然也有极个别案件,尤其是一些老案,由于没有纳入正常管理视线,往往还会有遗漏。还有一些情况,如果由于执行作风等问题引起的,当事人由于不相信处理案件的法院,直接上访,这种情况要完全掌握是比较困难的。(二)强调领导责任,重在落实机制。对每一个有信访苗头的案件关键是要怎样抓落实,使反映的问题及时得以处理,如果不采取措施落实,或落实不迅速,最后就会上访。而要落实这些案件,本人认为有三条:一是院长要重视。一把手重视是一个单位做好一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一把手不重视,下级必然松懈。在我院,院长高度重视每一个群众反映的意见,事事要求有处置,有回音,凡是当事人找到院长室或寄信给院长的,不论对方身份、地位如何,均要求分管领导去了解情况,督促落实,这就形成了全院重视信访的良好氛围;二是执行局长要直接抓。任何一项责任,必须要确定首要责任人员,而不能一级转一级,交代了事。作为执行局长,对有信访苗头的案件,应该是第一责任人,不但要了解情况,督促承办人,还要亲自参与办理。并且要有始有终,问题没解决的不能放过,全程跟踪,直至落实。只有这样,才会使承办人思想上更加重视,措施上得到监督、指导和支持;三是建立轮换办理等监督机制。根据我院的规定,凡是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有意见或执行期限较长的,不论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执行局长均可决定实行轮换办理。实行这以做法以来,已经轮换办理16件,全部执毕,取得较好效果。实行轮换办理,有这么几个好处:一是可以有效防止执行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促进廉洁公正执行;二是有利于取信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和承办人员之间产生对抗,不但极易引起上访,而且对问题解决也很不利,如果换一个承办人,当事人往往会消除疑虑,对法院增加信任,自然也不大会上访;三是通过轮换办理,转换执行思路和方法,对破解难案会有帮助。当然,轮换办理不能被机械化操作,7不然有些执行人员以此甩包袱,办不了推给别人办,这样就有违轮换办理的初衷。(三)加强执行公开,促进执行公正。目前,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任务普遍较为繁重,执行人员对一个案件可能做了不少工作,但当事人却不了解,因此,凡是执行还没结果的,就容易被认为执行不力。这就跟执行工作公开性不够有关。执行公开不但要让当事人知情执行工作开展情况,而且还要让当事人看到法院为案件执行所付出的努力,这有利于建立与当事人间的信任关系。因此,执行中每一个步骤都应及时告诉当事人。分析一些信访案件,我们可以发现,申请人在外地的更容易信访,在18件向上级部门反映的案件中,有10件为外地当事人,占55.5%。这里有几个原因:一是外地当事人由于路途遥远,平时跟执行人员当面沟通少,因此,容易产生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等合理怀疑;二是对外地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可能也确实存在不够重视的现象。在一些执行人员身上,确实也存在多催多跑,少催少跑的情况。因此,我们要求对申请人是外地的案件,要比当地人的更为重视,执行更为主动,尤其不能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