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28题汇编附答案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2021年度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28题汇编附答案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三个规定”应知应会28题汇编附答案1.什么是“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规定?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3.领导干部是指哪些人?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4.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5.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将如何处理?领导干部有干预司法活动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干预办案,将如何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具有违反干预办案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是否可以向司法机关了解案件情况?领导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8.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该如何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9.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将被如何处理?将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10.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指哪些人?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处理相关规定。11.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应当”具体指什么?指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12.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怎么提出?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13.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如何提出?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14.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怎么办?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15.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应当如何处置?(1)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内部监督部门调查处理;(2)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相关部门报告情况;(3)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报告情况;(4)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部门通报情况。16.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17.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将如何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如何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将会如何处理?将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20.《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司法人员是指?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21.《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特殊关系人是指?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22.《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中介组织是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23.《关于建立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案》中的检察人员是指?是指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人员、事业编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24.《关于建立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案》中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是指?(一)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三)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四)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五)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25.检察人员均应如实记录填报的情形?(一)检察人员对来自有关领导、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以及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形的,均应如实记录填报。(二)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实行零报告制度。26.检察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如实记录或不如实填报,将如何处理?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27.检察人员如实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将如何被保护?承办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重大事项,不适用重大事项填报的情形?(一)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二)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