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标准验收煤矿名称:验收时间:年月日序号复产验收基本内容存在的问题验收人1煤矿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机电、通风、地质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2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培训。4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6制定本单位有关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7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之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11种图纸。8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9采矿作业未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未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10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311煤矿生产、通风、抽放、机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自救、监测监控、人员定位、供水施救、紧急避险、通讯联络等主要系统健全完善。12矿井分别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等主要危险的综合措施或计划,尤其是强化瓦斯综合治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措施(采掘工作面复产前抽采达标、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为无危险区)、水害防治“三专、两探、一撤”等措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13煤矿使用的设备、设施、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煤矿安全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煤矿安全有关规定的,不得使用。14建立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体系,开展安全风险年度和专项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15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16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417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18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19配合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年度煤炭储量动态检测及实地核查,且年度实地核查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已依法处置超层越界开采。20无《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所列举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1停产停工期间未组织采掘生产活动,未违规使用火工用品。不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22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全面排查隐患、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安全隐患。23恢复生产建设时,对辨识评估的重大安全风险,制定并采取管控措施。24申报材料齐全、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