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民事执行制度概述案例:朱宝忠,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古荡小区12-2-201室,2002年1月1日向王贵信(男,1952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康乐新村5-3-401室)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朱宝忠在2005年1月1日前将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一次性归还给王贵信,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并于2002年1月4日在杭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双方同意该合同有强制执行效力。至2005年1月1日,朱宝忠以生意亏损为理由仅归还王贵信本息共计50000元,王贵信多次催还均未讨回借款,2005年3月25日发现朱宝忠外出并一直杳无音信。请问:(1)本案中王贵信可以通过几种途径收回自己的借款?(2)假设朱宝忠在2005年1月1日前归还了全部本息,朱宝忠的这一行为用法律术语该表述为什么?1、自己主动寻找朱宝忠的下落,找到后要求其履行;2、请私家侦探找,然后要求其履行;3、将债务卖给别人,或者给别人报酬,达到催款目的;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示:强制执行是针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其履行债务的补救措施。所以,执行是与履行相对而言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被动性、主体法定性的行为,而履行是自动、自觉的行为。一、执行的概念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特定国家机关依法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义务人完成法定义务的法律行为。二、特征强制性程序性主体法定性执行结果的实现性三、执行的分类(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四)对人执行与对物执行(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一、执行的主体–1、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组成人员–2、执行当事人–3、执行参与人▲二、民事执行标的民事执行标的就是执行机关民事强制执行行为的对象,它包括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123(二)民事执行标的的内容1、财产(1)债务人现有的财产(2)债务人可取得的财产(3)债务人非法处分的财产(1)法律上规定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2)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的财产2(1)人的身体(2)人的自由第三节执行名义与执行管辖▲一、执行名义(一)概念与特征又称执行依据,是表示存在一定的实体权利,同时确定该权利的范围与种类,并宣示可由执行机关执行的一种法律文书。特征:1、以确定实体权利为内容。2、以宣示权利可执行为特征。3、以法律文书为形式。(二)执行名义的作用执行名义是连接裁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介体,是发生执行请求权的基础,也是执行机关启动执行程序的唯一依据。(三)执行名义的常见种类1、判决书2、裁定书3、调解书4、支付令5、行政决定书6、仲裁裁决书7、公证债权文书二、执行管辖(一)概念是将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范围,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一定的管辖标准予以划分,以确定具体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具体解决一个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哪一个法院执行的问题。(二)适用一般规定1、民事判决、裁定、财产罚—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支付令、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制作法院3、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特殊规定1、最先立案的法院有管辖权2、管辖争议的处理—先协商,不成则指定3、转移管辖案例1:刘伟诉张三一案经过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终结,判决张三赔偿刘伟人民币39000元。张三不服判决,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三的上诉。经查,刘伟居住在D市X区,张三在B市C区的银行有存款20000元,在B市F区的银行有存款20000元。请问:(1)如果张三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刘伟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若判决生效后,张三依然不服判决,向B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A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理由是适用法律错误,A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B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则B市人民法院应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经再审改判张三赔偿10000元,若张三不履行,刘伟应向哪个法院请求执行?案例2:2001年5月12日,底某与王某签定了借款协议,底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2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定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2年5月12日底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请问:(1)王某可以向以下哪些法院请求执行:公证处所在地法院;底某财产所在地法院;王某住所地法院;底某住所地法院?(2)若王某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向底某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后,又向底某住所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其住所地法院先决定受理。该如何处理?第四节执行发动执行进行执行阻却执行完结也称民事执行程序的提起或开始,是指发动人基于一定的原因,请求执行机关启动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性的民事执行措施,实现民事执行名义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活动或制度。1、申请发动2、移送发动申请执行的条件:(1)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2年)送达执行通知书进行调查采取执行措施处理程序性事项执行机关的工作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杭西执字第12**号王**:浙江****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的(2005)杭西民三初字第7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2005年9月4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将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小和山村4组9号(门牌号为小和山脚4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立即腾空并交付给原告浙江****发展有限公司予以拆除。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地址:杭州市文新路9号,联系电话:8849****特此通知。执行员***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三、执行阻却(一)执行阻却的概念执行阻却就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事由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暂无必要继续进行的,执行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暂停执行程序,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待有关事由消灭或者新的情况产生再继续执行程序的情形。执行担保暂缓执行(二)执行阻却的表现形式执行中止执行和解(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5)(6)(7)(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例1]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例2]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于判决生效1个月内给付租金1000元。2002年1月3日判决生效。1个月后王辉拒不付款,张中阳于2002年5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02年6月3日,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同意王辉于2002年7月3日前付款800元,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E、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是须经人民法院认可上例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否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例2中,如果双方有2002年6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辉于2002年7月3日前付款800元,但后来王辉只给付500元。张中阳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应当在2004年3月3日前申请恢复执行B、恢复执行的是和解协议,而不是原判决C、张应当在2003年7月3日前申请恢复执行D、张不能请求恢复执行(三)执行阻却的效力1.暂停执行程序2.维持原有执行效果(四)执行程序的继续与恢复123、执行和解后的恢复执行(一)执行完结的概念指基于某种执行名义而发动的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或者出现某种法定情形,债权人的权利已不能实现,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终结执行程序,并不再恢复执行的法律制度。1.执行完毕2.和解协议履行完毕3.不予执行4.执行终结(二)执行完结的效力1.2.已为的执行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3.不得恢复执行4.(三)执行完结的期限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五节、参与分配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参与分配是指对债务人财产实施民事执行所得的金额,其他债权人向执行机关请求平均受偿,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的法律制度。二、参与分配的条件1、债务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2、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3、债权人必须已取得执行名义4、参与分配的都是金钱债权—包括转化的金钱债权5、在执行进行中申请6、以书面形式提出三、参与分配的主持机构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四、参与分配的程序与效力债权人申请→提出证明→法院通知债权债务人→制作分配表→实施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执行人所欠税款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权优先权人优先受偿同一清偿顺序的按比例分配第六节执行竞合一、概念在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根据数个执行名义,请求债务人为多个给付,而每个给付之间既相互排斥又相互重合的现象。二、构成要件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执行名义3.执行标的指向债务人的同一财产4.同时或先后提出执行请求三、我国解决执行竞合的方法《执行规定》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执行规定》第89条:被执行人为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执行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第九节执行救济一、执行异议[例]甲(房屋所有人)与乙(住户)之间有房屋租赁合同,后来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屋中的家具卖给丙,丙不知道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后来乙不履行合同,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自判决生效之日将标的物家具交给丙,并赔偿损失。但是判决生效后,乙不履行判决。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乙履行判决,几日后,乙仍不履行。此时,甲得知这一情形。[问一]甲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