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司组织机构☆本章分为六节:第一节概述G第二节股东会G第三节董事会G第四节监事会G第五节经理G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和责任G第一节公司组织机构概述☆本节包括四个问题: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二、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和原则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四、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1、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原因。遏制管理腐败:第一,大股东控制的公司,防止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第二,股权分散的公司,防止经理对股东的利益侵害。2、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组织机构的关系公司治理以分权为前提,以公司组织机构为物质基础。二、公司治理的依据和原则1、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依据。①委托代理理论。②利益相关者理论。2、公司治理的原则。①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原则。②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差异公司治理模式不可简单复制1、外国的经验。外国公司治理结构大体分为三种类型:①英美型模式②日德型模式——双层委员会制。③香港(东南亚)的家族企业模式。2、我国的国情和选择①国有公司的治理问题。国有企业的最大问题,就是股东“动力”不足。道格拉斯·洛斯:“人类社会的一切不成功可以归结为两条:一是制度设计的不对;二是运用制度的人错误。”②加入WTO后,我国民族企业的对策问题。四、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1、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2、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3、权力监督机关——监事会。4、业务执行机关——经理。R第二节股东会☆本节包括七个问题:一、股东会的概念二、股东会的职权三、股东会会议及其种类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六、股东会会议决议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一、股东会的概念1、概念【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在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2、特征①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具有全员性。②股东会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这一特征同时也揭示了股东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③股东会一般是公司依法必设的机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二、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是具体的规定。大体包括以下事项:1、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权2、选择管理者和监督权3、重大财产处分权4、公司“生死攸关”大事的决策权5、公司内部“立法”权案例宏达耐火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20条规定,董事报酬可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议定。现有公司董事陈某,1994年10月退职时,根据该公司董事监事联席会议议定的董、监事退职酬劳金给予办法,向公司领取退职酬劳金25700元,第二年,该退职酬劳金给予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认为不合法,不事追认。因此,公司要求陈某退还多领部分1300元,并且附加法定利息。陈某不同意退还,认为其报酬是依据公司董事会所定退职酬劳金给予办法所得的,并非不当得利,因而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其返还。本案如何解决?三、股东会会议及其种类1、概念2、分类①定期会议。②临时会议3、临时会议的法定事由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是:见《公司法》第40条和101条①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②董事提议或董事会认为必要③监事提议或监事会认为必要④发生法定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创设会议股东会会议还应包括一类特殊的会议,就是公司的创设会议。股份公司称为创立大会,有限公司称为首次会议。其实质也是股东会会议。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1、召集人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2、召集程序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1、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的一般原则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具体而言,记名股东按照股东名册行使表决权。2、股东表决权的代理①代理人的资格。②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③代理权招揽制度。3、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别限制。①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②股东表决权回避。第125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六、股东会会议决议1、股东法定出席比例2、投票方式@累积投票制。3、决议通过的法定比率①普通决议②特别决议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1、股东会决议的无效。2、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案例原告:郭某,某市科苑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址略。被告:某市科苑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略。案由:请求撤销股东会议。1997年6月,原告郭某向某市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科苑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1月11日召开的股东监事会决议。理由是该次会议没有依照公司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具名召集,仅由公司负责人陈某具名,同时也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会议召集程序不合法,因此该次会议所作决议应当无效,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次会议决议。被告答辩是:公司董事会曾经于1996年9月25日,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同年11月11日下午两时召开股东临时会的开会通知,原告亦于同年10月8日收到关于此次会议的开会通知,所以公司该次股东临时会召集程序并无违反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等等。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有关事实如下:科苑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1995年,于1996年2月25日,因股东权变动,曾召开股东会,由包括原告、被告在内的公司9名股东全体出席会议,选出不包括原告在内的陈某等5名股东为公司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并由陈某出任董事长。此外,此次会议还选出了公司监事,1996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于1996年11月11日下午两时召开股东监事会,以讨论修改公司组织章程等事宜。同年9月26日,以“科苑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名义,向公司股东寄发开会通知。通知上载明了会议事由为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原告亦于同年10月8日收到这一开会通知。此后,该次会议如期召开,全体股东出席并除原告外均投票通过决议。问题:本案如何解决?R第三节董事会☆本节包括四个问题:一、董事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三、董事会的职权四、董事会会议一、董事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1、概念【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2、法律地位①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因此向股东会负责。②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关,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3、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英美法系认为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是信托关系,所以只要董事会认为他们采取的行为对公司和股东有利,就可以自行做出决定,权力很大。大陆法系把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关系视为代理关系,因此董事会只能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做出决定,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视为无效。现代公司法的理念是:董事会受公司(股东会)之托,为公司理财。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1、董事会的产生和任期通常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例外)更换董事通常也需股东会决议。董事一般为自然人,但也有国家法律规定法人也能成为董事。2、董事会的组成①组成的人数②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外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则行使下列职权:A.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B.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C.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③董事分类——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三、董事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公司法》第47条和第109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对内的经营管理权)对外的业务代表权。四、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①普通会议②临时会议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在召集董事会会议时,需要履行一定的通知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3、董事会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案例浙江泰隆航业有限公司为友联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张某为泰隆公司股东代表。在友联公司股东大会上,张某被选举为友联公司董事。后来,泰隆公司因有违法行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这一情况,友联公司某股东持有该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泰隆公司张某的董事职务。本案如何解决?案例1997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向公司董事会建议召集股东临时会议,以讨论承认1996年度资产负责表、损益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方案,并且修改公司章程第13条以增加董事人数为9人,并改选部分公司董事和监事。对于监事会的这一建议,董事会一直未予答复。1997年8月4日,公司监事廖某即以监事会名义通知各股东,于1997年8月30日下午2时在该公司会议室举行股东临时会议,召集事由如上所述。按该公司原来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4人,监事2人,任期均为三年。前任董事、监事由于任期届满,于是在1996年8月2日的公司股东会上进行了新的选举,但是一直没有选出董事长。由于公司原任董事长黄某在1996年8月的股东会上仍被选为新任董事,因此在199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的此次股东临时会议上又股东会主席自居,继续行使董事长职权而主持会议。对此,与会部分股东因当场表示异议无效而退席,并对会议所通过的决议认为程序违法而主张无效,要求予以撤销。本案如何解决?案例某乳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决定削减公司产品,转让公司所属牧场及部分厂地,并准备批准公司办理减资登记。该公司部分股东得知此事后,认为此举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联名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要求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解除董事长方某职务。公司监事会经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建议,逾期三个月仍无结果,于是直接向公司股东发出通知召开了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虽然方某等人作为股权董事没有出席,会议仍然经表决解除了董事长方某及部分董事的职务。对此,方某等人认为董事职务的任期并未届满,而且公司监事无权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议,会议提前解除董事的决议召集程序违法,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一决议,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1995年6月20日某木材防腐股份有限公司在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及解决债务等事项。出席董事有俞、林、洪、张、陈5人,公司全体9名董事中有4人未曾出席,在此次会议中,俞、林、洪、张均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会议作出决议,并于同年6月26日通知公司各位股东。而与会董事陈某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应当征求关于是否召开临时股东的意见,然而没有能事前征求便擅自离开,于是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中途离席。在95年7月29日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25人,持有股数150685股,占公司全部股份165000股的91.23%,经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作出如下决议:(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承认,正确数字请会计师发函信证。(2)请求将公司对外的债权转为公司资本。(3)处分公司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此,董事陈某有异议,认为该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理由:(1)公司董事会议召开股东临时会时他在未在场,致使该次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所作召集股东临时会议之决议违法;(2)95年7月29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会上关于提请承认事项事先也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郝某为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于对于公司的经营方针不满,曾经向公司董事赵某等人提出质询并且要求他们按其意见改变公司经营方针,遭到拒绝。于是,郝某与公司其他一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