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标准及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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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市广西街批发市场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第三条本市场范围内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细则第四条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第五条本市场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第六条本市场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二)、负责市场内给排水、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三)、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本市场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2-投诉。第八条本市场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查验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者禁止入场交易。第九条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第十条本市场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文明经商;(二)、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禁止零摊、边摊占道经营;(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四)、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五)、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3-(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第十五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场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市场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一)、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出租、转租市场摊位、店铺的,责令改正,市场管理方有权收回摊位另行安置。第六章附则-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示之日起实行。-5-吉林市广西街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制度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二、市场坚持不定期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6-吉林市广西街批发市场食品退市制度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7-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作好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8-吉林市广西街批发市场活禽摊区管理制度一、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上市活禽情况进行检查和数量登记,未经检疫的活禽产品严禁进入市场销售。二、活禽产品的宰杀必须到宰杀间进行,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三、不得在市场内使用煤火炉灶具,不得使用松香烫拔禽毛,不得占用通道堆放商品和晾晒禽毛。四、每天收市时,经营户必须自觉将自己的经营区域或宰杀区域的污物和粪便清扫干净,以便市场消毒人员进行彻底冲洗消毒。五、经营户若发现禽只出现异常的死亡或可疑症状时,须及时向市场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卫生监督检验部门报告。六、根据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活禽摊区的经营计划。-9-吉林市广西街批发市场购销台账制度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4、不销售过期商品;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10-吉林市广西街批发市场环境卫生制度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五、厕所清洁通风,每日打扫并消毒,落实厕所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11-吉林市广西街批发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一、市场内的经营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二、对新进场的经营户所使用衡器,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格证》,才能进场经营。三、经营户如需要更换新衡器,必须购买有CMC标志(生产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衡器,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以确保计量的准确可靠。四、场内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杆秤。五、场内必须依法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计量单位标价,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六、场内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检定不合格的商用衡器,违者将交由质监部门处罚。七、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营造公平、公正的计量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八、市场内使用商用衡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办法》,由质检部门实行定点定时强制检定。九、商用衡器的检定,由法定的计量机构检定,各经营户必须积极配合。十、有以下情况的经营户。须自行把衡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1)未按约定上门时间进行检定的;(2)上门检定不合格需修理的;-12-(3)新购商用衡器没有检定的。十一、贴在衡器上的强检标签,各经营户必须妥善保管,以便有关部门检查。-13-吉林市广西街批发市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一、本市场在检验产品时将检查该产品的相关合格证;如果产品没有相关合格证明,本市场将拒绝货物进场销售经营。二、验明产品的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于标识不符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本市场拒绝进货。三、本市场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还对大宗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四、本市场经营户购进的货物要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五、本市场经营户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先索取、查检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14-吉林市广西街批发市场经营户及从业人员规范一、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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