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商事组织法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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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组织法2.1合伙法2.2公司法2.3有限责任公司2.4股份有限公司2.5欧洲公司法第一节合伙法2.1.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1.2特殊合伙2.1.3合伙的成立2.1.4合伙的内部与外部关系2.1.5合伙的解散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商事组织。合伙组织的法律特点: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特殊合伙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分享合伙营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的合伙类型。其特点是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中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分享合伙的利润,分担合伙的损失,但并不参加营业。有限合伙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三、合伙的成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合伙组织成立的必要条件,由于多数国家产不赋予合伙以法人资格,合伙协议就成为合伙成立,合伙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合伙的登记。合伙的登记各国要求不同。无论在名称上,还是在人数上,各国一般都对合伙的成立有一定的限制。四、合伙的内部与外部关系合伙的内部关系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以及损益的分配等问题。合伙的外部关系指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它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对外代表权,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等问题。五、合伙的解散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合伙组织解散有三种情况:一是协议解散;二是依法解散;三是强制解散。合伙解散要组织债权债务清算。2.2公司与公司法概论公司的概念: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各国一般均以民商法予以规制。但是,在法律上,关于“公司”一词的含义,不同国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有不同表述。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书中说:“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美国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4)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合法性.公司制度的沿革(一)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产生于资本主义萌芽和上升时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经历了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及有限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的发达,催生了各种各样的商事组织,其中的家族性企业和康孟达(COMMENDA)组织即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公司的雏形。在中世纪,有两个因素对公司的产生具有直接影响:一是合伙制度的发展,出现了由二人以上的出资人共同经营的经济实体;二是法人制度的发展,出现了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二者的结合就形成了公司。地理大发现后,葡萄牙和西班牙作为世界上第一批殖民者开始对非洲和美洲进行殖民地掠夺,掠夺要靠海上交通,才能达到大洋彼岸。交通工具要靠船舶,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并承担很大风险。于是出现了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共同筹集资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船舶共有制;另一种是有产者不亲自去海外冒险,而将资产委托船舶所有人或其它人代为买卖,销售后获利共同分配的康孟达组织(Commenda),亏损时,航海者负无限责任,有产者仅在出资范围内负有限责任。康盂达组织被认为是现代企业中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的雏形。与此同时,西欧大陆因商品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的繁荣,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出现。他们以家族为中心,子继父业,亲朋联办,形成家族企业或家庭合伙。这种家族企业最早形成在普鲁士,而后波及整个西欧,是后来无限公司的原始形态。除家族经营和康盂达组织,在英国等欧洲国家还出现了一些具有法人性质的经济实体,如16世纪末、17世纪初由英国和荷兰国王特许建立了直接以“公司”命名的远航贸易性企业——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这些公司一般经营对外贸易,发起人可以招募股东,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分离,股东对公司按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特许公司的出现对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鼻祖。但此后的300年间,公司制度发展缓慢;到了19世初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种发展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开办一个企业所需的最低限额的资金也随之增多,这是大多数单个资本家所不能承担的。要在短期内把分散的资金结合为—个巨大的资本,就需要一种相应的方式,于是,以集资为主要功能的股份制的公司应运而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幺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公司组织形式的出现,给资本运营带来了广泛的空间,大力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19世纪末叶,资本主义国家不少独资与合伙企业,纷纷改组为公司,使公司制度得到了广泛普及和长足发展,以至于有人称时19世纪中叶至今的西方世界为“公司的世界”。外国的公司立法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以公司法为依据和保障的。所谓公司法,就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运营过程中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公司法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之和。公司法是随着现代公司的产生而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规范公司组织和公司活动的法律制度。对公司作出最早规定的当推英国政府于1672年颁布的《商事条例》。300余年来,公司立法大致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19世纪以前,各国基本上没有制定统一的、一般性的公司法。早期公司设立,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作规定。17世纪至19世纪,一些国家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取国家元首发布特许令或由议会通过特种法案,许可成立并授予特权。如17世纪成立的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英格兰银行等就是通过王室授予特许证并在特许证上规定公司的性质和特权这种方式成立的。从19世纪开始,公司立法进入第二个阶段,各国陆续制定了关于公司的一般性法律,公司组织及行为开始有了一般性规范;法国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其第一编(商行为)第三章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有29条;1867年又颁布了单行公司法规;1966年重新制定了统一、完整的公司法,废止了过去公司法的规定。德国于1861年和1897年先后颁布了旧商法和新商法,其中第二编均为公司法,1892年德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1931年又以单行法规对商法典中有关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规定加以修正;1937年制定、通过了“股份法”。其它主要西方国家如英、美、日等国也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法,并注重随着变化了的形势而予以不断修改。20世纪50年代以后,公司立法进人了第三个阶段。适应公司制度的社会化、国际化变革,公司立法在内容上发生了明显更新。其主要趋向是:加强董事会、经理的经营管理权限,使之能够适应市场变化,集中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限制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干预,为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损害股东正当权利,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权,强化对公司监察权,抛弃资本确定制而采取授权资本制,加速公司的成立和扩大;立法精神上从个人利益原则转向社会利益原则,加强国家干涉主义,增加并逐步强化职工参加公司管理的规定等。在公司制度不断发屉和完善的过程中,各国公司立法根据不同的国情及法律传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立法体例;公司法大致可以分为三大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和法国法系。德国法系条文严谨、论理精密;英美法系切合实际,有丰富的判例作为其立法基础;法国法系介于前二者之间,内容接近于德国法系。在各国立法过程中,常常相互参照,互相影响。特别是现代社会,各国交往频繁,各种法系的界限已逐渐缩小。从立法体例上看,有些国家实行民商分立,制定了商法典,它们把公司法作为商法的一个部分,规定于商法典之中。例如,法国及受法国商法典影响的国家,即将公司法归于商法典的“商行为”编之中。德属及受德国商法典影响的国家则将其列为商法典中独立的一编。有些国家实行民商合一,没有商法典,它们把公司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部分,例如瑞士有关公司立法便列入瑞士债务法中。还有一些国家则将公司法制定为单行法,英国、美国及属于英美法系的其它国家即如此。本世纪以来,将公司法单独立法的国家越来越多,成为一种立法趋势,例如,法国、德国等都先后制定了单行公司法,并废止了以前商法典中关于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立法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统治,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程度低,公司出现较晚,公司立法也较为滞后,直到鸦片战争后的洋务运动时期,我国者出现了公司企业和公司立法。我国历史上的首家公司,是1861年由美国鸦片商人开办的旗昌洋行会同十几家其它商行和中国买办,筹资白银100万两,在上海创立的以长江航运为业的“旗昌轮船公司”;最早的公司立法是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朝政府颁布的《公司律》;1914年(民国三年)国民政府颁布《公司条例》,1930年(民国二十九年)另订《公司法》,至今仍在台湾沿用。新中国成立后,50年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肯定了公司可以作为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的存在,但至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曾一度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企业形式,公司制度被废止;实行改革、开放后,基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对企业组织形式变革的客观要求,现代公司企业才在我国得以复生和迅速发展。在此期间,国家颁布实施了若干行法规与规章(如1985年国务院颁发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体改委等6个部委联合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等),用以规范改革中出现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了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该法共11章230条,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对公司法做全面的修改。公司的分类公司的法律分类1、依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五种2、按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的限度的不同,有普通有限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之分3、按资本筹集的方式及股份转让的限制的不同,还有公开招股公司和非公开招股公司之分。4、按公司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5.按公司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的学理分类1.按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2.按公司产权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公营公司、私营(民营)公司和合营公司。依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以下五种(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1)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它是由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债务。而股东不论出资多少都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是现代公司的一种基本形式。(3)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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