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副总经理的职权及分工、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内容。第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第四条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五条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二章总经理的工作职责第六条总经理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负责开展公司各项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2(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第八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第三章总经理处置资产及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第九条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产的处置及签署相关合同。第四章报告制度第十条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副董事长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在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报告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重大3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总经理报告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规定。第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若本细则中的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本公司章程不一致,则以后者为准。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修改,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