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项目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局。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市、区财政局负责镇(街)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的资金预算制定及拨付。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区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审核镇(街)申报区级财政预算,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市级财政预算申报,指导、检查、考核本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家综)的规划布局、服务项目设置及区级财政预算申报、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日常监管、经费使用监管、安全检查和协调镇(街)有关部门与社工站(家综)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社工站(家综)的承接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第二章服务与要求第七条社工站(家综)应当结合实际提供以下服务:(一)补救性服务。针对陷入严重困境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重点服务对象,以帮助服务对象改善境况或缓解危机为目标,提供心理辅导、矫治帮教、犯罪预防、就业援助、社会救助、危机干预、权益维护等补救性服务。(二)支持性服务。针对陷入轻微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以增强其应对所处困境的能力为目标,提供社会援助、情绪支持、资源链接、认知拓展、能力提升、压力释放等援助性和支持性服务。(三)预防性服务。针对一般个体、家庭和群体等服务对象,以预防服务对象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困难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支援、社会参与、社会融入、兴趣发展、文娱康乐、教育培训、人际拓展等事前预防性服务。(四)发展性服务。针对社区发展中存在的公共服务需求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家法律政策宣传、公益倡导、公民教育等,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等。倡导社区环境保护等公益服务,培育义工、慈善、互助等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和骨干,提高社区管理服务参与度,促进社区公共服务治理;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支持网络,促进社区和谐健康发展,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发展需求。第八条社工站(家综)应按照“113X”的模式设置服务项目。即:“1”个核心项目——强化党建引领社会工作服务,“1”个重点项目——突出辖区居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直接的社会工作服务,“3”个基础项目——夯实家庭、长者、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X”个特色项目——探索拓展多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第九条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对全市社工站(家综)整体布局进行调研论证,优化配置各区服务资源。各区应当根据镇(街)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统筹规划全区社工站(家综)的整体布局、立项论证、项目设点、购买经费预算。原则上每个镇(街)应当设立1个社工站(家综)。对于常住人口超过15万人或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且具备财政、场地、设备等支持的镇(街),可以设立2个以上社工站(家综)或另设立多个服务站点,解决服务覆盖问题。第十条社工站(家综)的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的社工站(家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当地公建配套设施资源,提供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通过新建、置换、租赁等方式,提供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二)已建成的社工站(家综)。已建成的社工站(家综)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面积少于500平方米的,应当在现有场地基础上整合辖内现有的文化站、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场地资源,通过设立社工站(家综)分站点、分中心等方式予以支持服务,设立的分站点、分中心的场地面积和设施均可纳入社工站(家综)的面积和设施计算。(三)社工站(家综)应当尽量选择交通便利、居民使用方便的场地。(四)社工站(家综)应当根据服务工作和居民需求,设置员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活动室、档案室、储物室等功能室。其中:1.员工办公室人均办公场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2.个案工作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3.小组工作室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4.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第十一条社工站(家综)新设、增设、调整、撤销的立项调研经费,以及场地购置、建设、装修、租赁、维护及设备投入等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办理。社工站(家综)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用电、用水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鼓励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创投、捐赠、赞助、购买冠名权等方式,资助项目承接机构充分利用社工站(家综)平台,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服务。合作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予以信息公开。第十二条社工站(家综)原则上按每12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应当为社会工作者、1/2以上应当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第十三条社工站(家综)经费包括项目经费和评估经费:(一)项目经费原则上按每年240万元/个编制预算,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用于人员费用、服务质量保障费用、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等。对于人口少、面积小(3万人以下、面积低于1平方公里)的镇(街),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工作服务量和购买服务资金。(二)评估经费按社工站(家综)(含辖区内增设的服务点)项目经费的2%编制预算,列入各区财政预算,用于评估培训及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工站(家综)评估、明查暗访、抽查等工作。第十四条社工站(家综)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社工站(家综)人员费用及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85%,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5%。(二)社工站(家综)人员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预算和支出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65%,并建立合理的人员薪酬调节机制。(三)社工站(家综)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包括:外聘督导、本机构督导的岗位补贴、社工交流学习、专业提升等专业支持费用;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交通、误餐、组织义工等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设备设施及办公耗材、保洁、安保、水电、交通等日常办公费用。(四)承接机构运营管理费用包括:运营费、发展储备费、风险费、中标费、相关税费等。第十五条社工站(家综)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经购买方同意,并做好入库登记、保管清查、处置等工作。承接机构退出社工站(家综)项目时,应当将使用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移交购买方,并签订移交协议书,留存下一任承接机构使用。第十六条社工站(家综)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保管制度,承接机构退出社工站(家综)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义工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方转交下一任机构使用。社工站(家综)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机构长期保留。评估机构对社工站(家综)项目进行评估,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第三章实施流程第十七条社工站(家综)新设、增设、调整、撤销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设立社工站(家综)的镇(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新设社工站(家综)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和项目立项论证,根据镇(街)社区人口、面积和居民需求情况需要明确社工站(家综)规模大小、项目预算额度、配备的人员数量、服务目标等内容,形成项目计划书报市民政局核实。(二)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已设立社工站(家综)的镇(街)需要增设社工站(家综)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核实。(三)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社工站(家综)规模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核实。(四)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撤销社工站(家综)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撤销。第十八条社工站(家综)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采购服务周期为5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基本情况、服务对象实际需求、主要工作目标等拟订招标用户需求书,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进行审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接机构。(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市民政局印发的招标文件指引,制定社工站(家综)用户需求书和设定项目招标的商务、技术、工时等评分标准,指导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制作及发布评标文件,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将有关招标采购资料报区民政局存档。(三)社工站(家综)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保护好评标专家资料,防止开标前泄露相关评标人员信息。评标专家应当从“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选,现场评标的专家中至少应当有2名是从事社会工作教育、研究和服务的人员。现场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并邀请监督人(区民政局)、采购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投标机构代表参加。第十九条社工站(家综)的项目合同按以下要求办理:(一)社工站(家综)项目合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机构双方签订。(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民政局存档。(四)采购服务周期内,社工站(家综)的项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年度末期评估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第二十条区民政局应当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工站(家综)的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一)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每个服务年度应当对社工站(家综)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中期进行专业服务评估,末期进行专业服务和财务综合评估。(二)区民政局应当按照市民政局统一制定的项目评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