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篇设备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和管理。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治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第五条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七条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第八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第二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九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三)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2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地区的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三)组织地区性的检查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第三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和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企业购设备,应当由企业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有关设备的可靠性和有利于设备维修等的要求。第十三条企业自制设备,应组织设备、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第十四条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信息反馈制度,提供设备售后服务。第十五条企业选购的进口的设备应当备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进口的设备到达后,企业应当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提出索赔。3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第十八条企业设备的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以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第二十条企业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的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作好保管维护工作。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第六章设备的改造和更新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第二十五条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第二十六条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的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4(二)设备老化、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五)其他应当淘汰的。第二十八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第七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档案、管理的考核制度。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指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顶额。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如实上报。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确定。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第八章教育与培训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的培训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地方各级工业交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第三十四条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文化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检验的人员担任。5第九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五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六条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起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八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原则上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第四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第二部分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细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石油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不断加强和完善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设备,系指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生产设备。第四条设备管理工作应当把取得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从选型、购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有效,不断改善设备技术状况,提高油田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第六条积极采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现代化水平。第七条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厂长(经理)任期责任目标的内容应包括:(一)主要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2%。(二)设备新度系数不低于任期前的新度系数,并逐年有所提高。(三)设备特大、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第一章设备管理机构第八条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全局设备管理网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职责明确。各二级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各勘探、开发、生产及施工单位除明确分管领导外,还应配备主管设备的总(副总)工程师。7第九条管理局成立设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解决设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勘探、开发、生产及施工单位要相应成立设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级单位设备管理委员会由主管设备的领导、总(副总)工程师,以及机动、计划、财务、劳资、资产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第十条拥有200台以上主要生产设备的二级单位要成立设备管理科。设备管理科岗位设置应主要包括:设备管理科科长岗、副科长岗、设备计划管理岗、设备维修岗、机加工管理岗、油水润滑管理岗、设备统计分析岗、车辆管理岗、新技术运用岗、附属企业设备管理岗和专业设备管理岗。专业设备管理岗由各单位根据配备的需要进行设置。第十一条三级单位必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设备管理工作,设备较多的三级单位应成立机动组,其他三级单位应设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职责(一)设备管理处的职责设备管理处为全局设备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局设备实施全面管理。其职责范围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2.围绕管理局的经营方针,制定局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对设备的规划、选型、配置、使用、修理保养等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3.制定管理局设备管理的有关管理政策。4.建立管理局设备管理经济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5.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制定、修改设备管理各项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6.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审批。8.审核重要设备更新及重大技术改造。9.组织开展设备年审、评优、检查评比活动。10组织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11.组织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积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备管理与维修中的应用。(二)设备管理科的职责1.负责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贯彻执行。2.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方针和目标,开展设备年度目标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83.制定本单位设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4.负责设备的规划、计划、选型、购置和投产验收。5.负责设备维修管理,合理制定设备修理计划,监督设备修理质量。6.负责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7.对设备技术状况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对策,并组织实施。8.组织制定内部机修厂(站)规划,协调运行机修加工生产。9.负责设备管理的达标升级工作,组织开展设备年审、整修和群众性的设备管理评比竞赛。10.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配置和调拨工作。11.组织推广运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备管理与维修中的运用。12.负责各类进口设备和国产主要设备配件购置审定工作。13.对设备实行分类划级管理,重点管好精密、大型、稀有、关键的设备。14.建立设备台帐,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技术档案,以及设备管理的基础资料。15.抓设备管理、维修和操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