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安全检查手册一、通风安全监控装备第一条安全监控系统要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积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AQ6201-2019第3.1条)。第二条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防爆型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规程》第160条)。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并应满足监控要求(AQ6201-2019第4.7.4条);控制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异地控制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系统最大巡检周期。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2s(AQ6201-2019第4.7.5条)。第四条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天以上。模拟量统计值(5分钟数值),报警、断电、馈电异常、风机、风门、风筒的运行状态变化,瓦斯抽放量累计量值、设备故障情况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数据时间应不大于5分钟(AQ6201-2019第4.7.7条);软件必须具有防止修改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等存储内容功能(AQ6201-2019第4.6.6条);系统必须具有数据备份功能(AQ6201-2019第4.5.11条)。第五条软件能够实现模拟量、开关量的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状态变动的自动显示和记录查询功能(AQ6201-2019第4.6.7/8条);软件具有模拟量曲线显示、开关量状态图与柱状图显示、设备布置模拟图显示功能(AQ6201-2019第4.6.9/10/11条);系统具有各类模拟量报表、开关量报表打印功能(AQ6201-2019第4.6.14条);软件应具有存储(手动填写的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报警信息备注原因)记录功能(AQ6201-2019第4.6.13条)。严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及测点选择功能的联网数据上传程序,保证所有监控数据正常上传(集团文件《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第5条)。第六条系统的模拟量报警、断电及馈电异常信息必须实时显示(AQ6201-2019第4.6.7.2条)。当模拟量监测值超限、馈电异常或开关量状态为报警状态时,系统发出声(报警声或语音提示)光(图形或数字变红色或红色闪烁)报警信号(AQ6201-2019第4.6.12条)。第七条系统工作主机与备用主机之间切换至正常工作的时间应不大于5分钟(AQ6201-2019第4.7.12条);系统显示调出整幅画面85%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其余画面应不大于5s(AQ6201-2019第4.7.8条)。第八条系统必须具有防雷功能。分别在传输接口、入井口、电源等采取防雷措施(AQ6201-2019第4.5.13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AQ1029-2019第9.1.3条)。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应双机备份,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AQ1029-2019第9.1.1/2条);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2小时(AQ6201-2019第4.7.13条)。第十条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AQ1029-2019第9.1.4/5条)。第十一条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AQ1029-2019第4.5条)。第十二条传感器的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AQ6201-2019第4.4.2.2条),传感器及执行器至分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2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小于10km(AQ6201-2019第4.7.10条)。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AQ1029-2019第8.6条)。二、通风安全监控设备设置第十三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AQ1029-2019第5.1条)。第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电源(AQ1029-2019第5.5条)。第十五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箱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AQ1029-2019第5.8条)。应采用接触式(馈电状态传感器)接线方式对馈电状态进行监测(集团文件《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第3条)。第十六条甲烷、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AQ1029-2019第6.1、7.1.1、7.6.1条)。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上隅角、专用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区域;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及其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高瓦斯矿井进风侧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井下煤仓上方;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抽放泵站及瓦斯抽放管路中;地面洗选煤场。以上区域均必须按照AQ1029-2019第6款的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并正确设置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第十八条采煤机、掘进机(连采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规程》第169/170条)。矿用防爆特殊性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AQ1029-2019第6.9条)。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规程》第173条)。第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上述区域必须按照AQ1029-2019第7.1款的规定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0024%CO。第二十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在回风口10-15m处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点为30℃;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点为34℃(AQ1029-2019第7.6.2/3条)。第二十一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其位置为巷道前后10米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风速低于或超过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AQ1029-2019第7.2条)。第二十二条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AQ1029-2019第7.3条)。第二十三条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AQ1029-2019第7.5条)。第二十四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开关量传感器;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AQ1029-2019第7.7条款)。高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风筒末端装设风筒传感器;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供风距离大于1000m时,也必须在风筒末端装设风筒传感器(集团文件《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第3条)。第二十五条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AQ1029-2019第7.4条款)。第二十六条除按照以上国家标准设置外,还必须按集团以下规定要求增设监控设备。一、神华安[2010]132号第3条规定:1、在回风联络巷中设置电气设备的,要按硐室管理,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2、临时停产的采掘工作面、备用采煤工作面,必须保证安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3、回采工作面安装完毕试生产前、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经矿通风、安监(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回撤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完善监控范围,工作面封闭前不得回收安全监控设备。二、神华安【2011】761号文件规定: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和氧气传感器。传感器设置的位置为: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处切顶线向外(向工作面一侧)≤800mm、距顶≤300mm、距煤壁≤500mm的位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18.0%。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在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进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0.5%。4、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地点的下风侧10m~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钻场施工点及其回风流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5、专用瓦斯治理巷道(不包括专用排瓦斯巷)的回风口10m~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均≥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6、未封闭的、不通风的独头巷道,在巷道口栅栏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氧气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18.0%。7、盲巷及采空区密闭构筑或拆除等作业时,必须在施工点处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氧气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18.0%。8、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的,且未在安全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内的,必须在机电设备设置点安装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7%,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机电设备电源。9、机电硐室内下风侧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10、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11、有硫化氢气体涌出的矿井,必须在硫化氢涌出较大的区域安设硫化氢传感器。具体安装数量、位置由矿或子(分)公司确定。第二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试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安设使用(AQ1029-2019第8.3.2条款)。三、通风安全监控设备维护和使用第二十八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AQ1029-2019第4.2/4条款)。第二十九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要求。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调校,确保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测试瓦斯断电闭锁功能(煤安监技装【2019】29号文)。第三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规程》第162条)。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AQ1029-2019第8.3.6条)。第三十一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AQ1029-2019第8.4.1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