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法规制度甘肃省农村经济经营指导站李际鹏一、政策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号)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甘肃省贫困地区空壳村发展集体经济党费补助资二、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6月1日)农业农村部《清产核资工作办法》(2018年)《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1、对集体经济组织性质的规定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什么是集体资产归乡、村、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2、对集体资产的定义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广义的集体资产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分为广义与狭义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分为广义与狭义狭义的集体资产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3、资产权属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适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百四十五条【物的征用及其补偿】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六十八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三、界定权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号)文件要求:“四、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对国家投资、社会捐赠、集体和农民筹资筹劳等多渠道筹资建设形成的产权不清的资产,按照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效益、有利于维护稳定、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明晰产权。国家无偿投资形成的由村上管理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全部界定为农村集体资产。”2、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五章资产所有权确权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第二十三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四、资产监管对集体资产监管可分为外部与内部外部监督政府职能部门建全内部控制制度(10项制度)内部管理民主监督------村民监督(一)外部监督1、各级部门对集体资产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纸质、电子台账(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登记情况;2、指导建立制度、人员责任落实情况(二)内部监督----制度建设1、民主监督2、内部制度监督(1)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收入支出审批制度票据审批制度现金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日结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000元;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银行、信用社出具的库存现金核定单或由乡镇制定下发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每个村日结余额最高限额的正式文件做依据。银行存款的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定期对账制度。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同时银行预留印鉴应当是代理机构与集体经济组织各一枚。票据管理要求:收付行为要使用合法有效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票据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指全省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凭据)(2)建立健全债权(应收款)登记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计入其他支出。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面询、函询证明书:由于我方正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为确保双方权利不受损害,特与你单位核对截止20**年12月31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请予以配合,核实认证。具体内容如下:双方往来事项为:(应收、应付、投资、房屋租赁、押金等内容)起始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投资或租期)为期年。截止20**年12月31日,我方账面反映贵单位已付元;还应支付元。附:合同份,经济合同名称是。如无经济合同名称,其原因是。以上情况是否属实,请签属意见:。村集体组织(盖章)企业或个人名称(盖章)经办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3)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4)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5)建立对外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6、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事项的经济合同的管理,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删。合同的要素(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7、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